管理层考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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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向层和财务负责人询问下列事项:
(1)层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如新的竞争对手、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流失、新的税收法规的实施以及经营目标或战略的变化等。
(2)被审计单位最近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
(3)可能影响财务报告的交易和事项,或者当前发生的重大会计处理问题。如重大的购并事宜等。
(4)被审计单位发生的其他重要变化。如所有权结构、组织结构的变化,以及内部控制的变化等。
①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获取的信息构成审计证据的一个组成部分。
尽管注册会计师通过询问层和财务负责人可获取大部分信息,但是询问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士可能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不同的信息,有助于识别重大错报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除了询问层和对财务报告负有责任的人员外,还应当考虑询问内部审计人员、采购人员、生产人员、人员等其他人员,并考虑询问不同级别的员工,以获取对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有用的信息。在确定向被审计单位的哪些人员进行询问以及询问哪些问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何种信息有助于其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例如:
(1)询问治理层,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理解财务报表编制的环境;
(2)询问内部审计人员,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了解其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而实施的工作,以及层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适当的措施;
(3)询问参与生成、处理或记录复杂或异常交易的员工,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评估被审计单位选择和运用某项会计政策的适当;
(4)询问内部法律顾问,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产品保证和售后责任、与业务合作伙伴的安排(如合营企业)、合同条款的含义以及诉讼情况等;
(5)询问营销或人员,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营销策略及其变化、趋势以及与客户的合同安排;
(6)询问采购人员和生产人员,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生产等情况;
(7)询问仓库人员,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了解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进出、保管和盘点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如果存在舞弊的迹象,鉴于舞弊不可能是孤立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层声明可靠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并有理由认为该错报是或可能是由舞弊导致的,且涉及层,特别是涉及较高级别的层,无论该项错报是否重大,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重新评价对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旨在应对评估的风险的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在重新考虑此前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相关的情形是否表明存在涉及员工、层或第三方的串通舞弊。
第四十条 如果确认财务报表存在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或无法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存在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两种情况对审计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如果由舞弊或舞弊嫌疑导致出现错报,且注册会计师遇到对其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疑的异常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报告,或向机构报告;
(二)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考虑是否需要解除业务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决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适当层次的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二)考虑是否存在职业责任或法律责任,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第四十四条 如果识别出舞弊或获取的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将此类事项向适当层次的层通报,以便层告知对防止和发现舞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如果识别出或怀疑舞弊涉及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舞弊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将此类事项向治理层通报。
如果怀疑舞弊涉及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此怀疑向治理层通报,并与其讨论为完成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 如果根据判断认为还存在与治理层职责相关的其他涉及舞弊的任何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四十七条 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报告。
尽管注册会计师对客户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可能妨碍这种报告,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履行报告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如果存在舞弊的迹象,鉴于舞弊不可能是孤立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层声明可靠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并有理由认为该错报是或可能是由舞弊导致的,且涉及层,特别是涉及较高级别的层,无论该项错报是否重大,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重新评价对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旨在应对评估的风险的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在重新考虑此前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相关的情形是否表明存在涉及员工、层或第三方的串通舞弊。
第四十条 如果确认财务报表存在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或无法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存在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两种情况对审计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如果由舞弊或舞弊嫌疑导致出现错报,且注册会计师遇到对其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疑的异常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报告,或向机构报告;
(二)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考虑是否需要解除业务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决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适当层次的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二)考虑是否存在职业责任或法律责任,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第四十四条 如果识别出舞弊或获取的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将此类事项向适当层次的层通报,以便层告知对防止和发现舞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如果识别出或怀疑舞弊涉及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舞弊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将此类事项向治理层通报。
如果怀疑舞弊涉及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此怀疑向治理层通报,并与其讨论为完成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 如果根据判断认为还存在与治理层职责相关的其他涉及舞弊的任何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四十七条 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责任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机构报告。
尽管注册会计师对客户信息负有的保密义务可能妨碍这种报告,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履行报告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