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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入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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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liu1
深圳十大本土会计师事务所,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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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鹏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老资历的深圳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成立,虽然在深圳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中是最年轻,但已是一家综合实力强大和技术专业全面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已经有相当知名度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成立以来发展迅速,注重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因此得到客户的青睐,海鹏会计师事务所汇集注册会计师精英团队为企业或事业单位提供专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内部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企业增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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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亦成诗

截止到2022年12月,深圳落户即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各类别条件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人才引进户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二、人才引进户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九条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三、政策迁户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和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驻深机构在编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

第(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四、居住社保迁户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

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应当在50周岁以下。

扩展资料

申请深圳人才引进户的注意事项

一、要如实填写本人真实信息,如学历情况、工作关系、技术技能、身份证件、户口质、人事档案等重要信息,有人事档案的应按规定办理商调手续。

二、在上传材料时,应确保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清晰。

三、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或呈报单位可在自行打印调令并存入人事档案。

四、申报了随迁子女的应确保符合我市子女随迁规定,并如实填写随迁子女信息。

五、申请人或呈报单位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记入人才引进征信和本市信用,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 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2022深圳落户新政来了

沈阳硅藻泥
“答:目前深圳户籍迁入主要有四个路径,分别是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具体条件以最新颁布的《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2〕25号)、《广东省人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2〕63号)、《深圳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的若干意见》(深府〔2022〕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和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休、和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经贸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市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纳税入户、居住社保入户及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和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驻深机构在编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三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部门办理复核入户手续:
  (一)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纳税迁户条件且同时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应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符合纳税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迁户条件的人员,按迁户类别分别向、人力资源、民政、经贸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符合居住社保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迁入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应当参加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22〕125号)同时废止。”
艾利希尔
答:目前深圳户籍迁入主要有四个路径,分别是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具体条件以最新颁布的《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2〕25号)、《广东省人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2〕63号)、《深圳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的若干意见》(深府〔2022〕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和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军休、和士兵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经贸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外地驻深机构在编人员入户审核工作。
  市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纳税入户、居住社保入户及夫妻投靠、子女随迁、老人投靠入户等审核工作,衔接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迁户手续。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核验或实测实考核工作。
  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属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引进。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1倍以上的,其迁户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前款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前款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和纳税证明。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自缴税款(不包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由税务、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和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驻深机构在编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下,但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在读学生的,其迁户年龄可以放宽至20周岁以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同时达到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本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迁户时,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户籍须落在所属学校或单位的集体户,不可进行市内迁移,不可申请夫妻投靠、老人投靠迁户,完成在深学业或工作后须将户口及时迁出深圳。第(六)项所述人员入户后,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子女投靠迁户,其户口迁出时须将其尚未成年的随迁子女一并迁出。
  第十一条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应当在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十三条 各类迁户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后,再到部门办理复核入户手续:
  (一)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根据各自情况按规定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符合纳税迁户条件且同时符合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的人员,应向市、区(新区)人力资源(组织)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符合纳税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符合政策迁户条件的人员,按迁户类别分别向、人力资源、民政、经贸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符合居住社保迁户条件的人员,向市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其户口质仍登记为农业户口的,须同时申请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下),可由有关部门同步审核办理子女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迁入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应当参加深圳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计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入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22〕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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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积分入户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人才引进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人员,按照《深圳市2022年度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即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1 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4]。
2 进入“办事大厅”——“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调干、积分入户)测评与申报”
3 选“个人用户登录”点击“注册”,填写申请人18位身份证号和社保电脑号等信息。要切记“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建议使用申请人的社保电脑号。
4 注册成功后通过个人用户登录,选择“积分入户申报”。按页面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有配偶、子女的必须如实填报。
5 测评积分分值达到100分及以上的,选择机构名称,保存并提交。
6 带相关证件原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结婚证、房产证、职业资格等级证等到职介中心窗口核对填报信息,信息无误后由机构在上提交。
7 信息上报后申请人与机构签订报务协议。
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积分信息进行公示,经公示通过的下达积分入指标。
9 指标下达后到机构打印表格,按要求签字盖章和备齐材料。在指标有效期内把材料交到机构校核。
10 经受理合格的材料由机构上报市局审批,审批通过后下《积分入户》(俗称调令)。
11 调令下达后,到机构一楼缴交服务费,领取《积分入户》、《深圳市入户指标卡》等资料。
12 凭《积分入户》、《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到深圳市拟落户地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13 回户籍地部门办理《户口前迁移证》。
14 到深圳市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5 进度查询: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事大厅“人才引进业务进度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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