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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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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律责任有:
1、注册会计师对自身的审计行为及其结果负责,承担的是审计责任;一般而言,负责审计活动的项目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审计行为和结果负责,即审计过程应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
2、在审计报告中签名的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活动的结果负责,并对外承担全部或主要的审计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加盖公章,需以法人身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的行为及其结果负直接责任;同时,在审计报告中加盖事务所公章是主任会计师的职权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并且主任会计师承担三级复核中的最后一级复核,因此应对事务所的全部审计活动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4、主任会计师对其签名的审计报告结论负直接责任;受聘参与审计活动的专家及助理人员应就其相应的工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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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立7个专门委员会和1个专业委员会,各自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计准则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审议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审议批准审计准则拟订稿。
2.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违规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惩戒。
3.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拟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确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4.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负责直接办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研究维护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地方协会的工作;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负责就承办的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研究和探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工作的政策建议或研究报告。
5.教育培训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培训规划;推动、改进、指导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审议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制度;审议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
6.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行业会费政策;本会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指导、规范行业财务工作;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7. 《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的实施情况;收集、分析会员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援助;与有关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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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审订责任。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中国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质的责任,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转嫁。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责无旁贷。
因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
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清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
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干预会计工作、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设置账外账等违法行为多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引诱、强迫下进行的,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责任,抓到了问题的实质,找到了会计造假的源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屡禁不止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刚要视情况而定。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能是鉴证和。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加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这些问题。
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提供绝对保证,因为注册会计师不是会计报表质量的担保人和保证人。
在实际工作中,有人认为,既然委托注册会计师来审计会计报表,那么责任就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来负,从而有的委托人不给予配合,甚至提供虚假材料。
委托人的配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开展特别重要。
如果委托人不给予配合,甚至提供虚假材料,后果应由委托人负责。
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非常发达的国家,公认审计准则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赞同。
审计准则说明书第1号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制定审计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就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取得合理确信(不论是错误还是舞弊引起的错报)。
由于审计证据的质和舞弊的特征,注册会计师仅能合理确信而不是绝对保证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诸报。
审计准则说明书第82号重申了合理确信的概念。
该说明书指出,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也可能出现不能发现重大错报的现象。
事后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并不必然意味着: (1)注册会计师没有获得合理确信; (2)审计工作的计划、实施及判断不当; (3)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 (4)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
中国审计准则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
《审计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做出的承诺。
《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
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注册会计师并不能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
从中美两国关于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来看,审计准则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和发布的,不属于法规范畴,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其权威和公认是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成长和壮大逐渐树立起来的,并最终得到和社会公众的承认。
中国审计准则虽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但经批准后施行,它属于部门规章,有关部门、企业、注册会计师及社会有关各方必须遵守。
尽管中外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不尽相同,但对下述规定却是一样的,即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执业,能够合理确信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但不能绝对保证会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
当然,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审计准则执业,导致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一气合谋舞弊。
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例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做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舞弊,但后来有人向门作了检举,门依据国家法律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处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不能借口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会计报表而拒绝承担造假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过失责任。
谁的责任由谁承担。
与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只抓住注册会计师进行诉讼,而不去谴责和起诉进行会计造假的真正被告——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
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诉讼较多的国家之一,为了限制原告利用司法诉讼制度对无辜者的滥讼,国会出台了《2022年私签证券诉讼法案》。
该法案主要规定如下: (1)合并和累加责任(在此责任下,任何被告被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修改后的比例责任形式所代替。
在比例责任形式下,每个被告仅仅负责损失金额中根据受处罚的程度而计算出来的相应比例。
(2)某些特定条款对原告律师的申诉施加了更加严格的标准,从而减少了对执业行为吹毛求疵的可能,使“职业原告”的泛滥和诉讼行为的过度有所收敛。
(3)“安全港”开始实施。
根据此条款,对那些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豁免权,不再承担联邦证券法下的基础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一个无意的失误或疏忽,或者未能出隐藏在账面背后的欺诈和舞弊,都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在无法预知的时刻、对无法预知的对象承担金额无法预知的责任,尤其是单位负责人弄虚作假给注册会计师带来的风险更大。
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就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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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审订责任。《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中国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质的责任,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转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责无旁贷。因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清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干预会计工作、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设置账外账等违法行为多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引诱、强迫下进行的,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责任,抓到了问题的实质,找到了会计造假的源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屡禁不止的问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刚要视情况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能是鉴证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加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这些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提供绝对保证,因为注册会计师不是会计报表质量的担保人和保证人。在实际工作中,有人认为,既然委托注册会计师来审计会计报表,那么责任就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来负,从而有的委托人不给予配合,甚至提供虚假材料。委托人的配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开展特别重要。如果委托人不给予配合,甚至提供虚假材料,后果应由委托人负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非常发达的国家,公认审计准则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赞同。审计准则说明书第1号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制定审计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就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取得合理确信(不论是错误还是舞弊引起的错报)。由于审计证据的质和舞弊的特征,注册会计师仅能合理确信而不是绝对保证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诸报。审计准则说明书第82号重申了合理确信的概念。该说明书指出,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也可能出现不能发现重大错报的现象。事后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并不必然意味着:

  (1)注册会计师没有获得合理确信;
 
  (2)审计工作的计划、实施及判断不当;

  (3)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
  
  (4)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中国审计准则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审计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做出的承诺。《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注册会计师并不能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从中美两国关于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来看,审计准则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和发布的,不属于法规范畴,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其权威和公认是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成长和壮大逐渐树立起来的,并最终得到和社会公众的承认。中国审计准则虽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但经批准后施行,它属于部门规章,有关部门、企业、注册会计师及社会有关各方必须遵守。尽管中外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不尽相同,但对下述规定却是一样的,即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执业,能够合理确信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但不能绝对保证会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当然,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审计准则执业,导致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一气合谋舞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例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做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舞弊,但后来有人向门作了检举,门依据国家法律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处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不能借口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会计报表而拒绝承担造假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过失责任。谁的责任由谁承担。与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只抓住注册会计师进行诉讼,而不去谴责和起诉进行会计造假的真正被告——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诉讼较多的国家之一,为了限制原告利用司法诉讼制度对无辜者的滥讼,国会出台了《2022年私签证券诉讼法案》。该法案主要规定如下:

  (1)合并和累加责任(在此责任下,任何被告被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修改后的比例责任形式所代替。在比例责任形式下,每个被告仅仅负责损失金额中根据受处罚的程度而计算出来的相应比例。

  (2)某些特定条款对原告律师的申诉施加了更加严格的标准,从而减少了对执业行为吹毛求疵的可能,使“职业原告”的泛滥和诉讼行为的过度有所收敛。

  (3)“安全港”开始实施。根据此条款,对那些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豁免权,不再承担联邦证券法下的基础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一个无意的失误或疏忽,或者未能出隐藏在账面背后的欺诈和舞弊,都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在无法预知的时刻、对无法预知的对象承担金额无法预知的责任,尤其是单位负责人弄虚作假给注册会计师带来的风险更大。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就显得非常重要。
王家姑娘0122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审订责任。《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中国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质的责任,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转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责无旁贷。因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清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干预会计工作、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设置账外账等违法行为多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引诱、强迫下进行的,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责任,抓到了问题的实质,找到了会计造假的源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造假屡禁不止的问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刚要视情况而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能是鉴证和。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一般采用抽样审计,加之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这些问题。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提供绝对保证,因为注册会计师不是会计报表质量的担保人和保证人。在实际工作中,有人认为,既然委托注册会计师来审计会计报表,那么责任就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来负,从而有的委托人不给予配合,甚至提供虚假材料。委托人的配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开展特别重要。如果委托人不给予配合,甚至提供虚假材料,后果应由委托人负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非常发达的国家,公认审计准则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赞同。审计准则说明书第1号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制定审计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就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取得合理确信(不论是错误还是舞弊引起的错报)。由于审计证据的质和舞弊的特征,注册会计师仅能合理确信而不是绝对保证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诸报。审计准则说明书第82号重申了合理确信的概念。该说明书指出,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也可能出现不能发现重大错报的现象。事后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并不必然意味着:
  (1)注册会计师没有获得合理确信;
  (2)审计工作的计划、实施及判断不当;
  (3)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
  (4)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中国审计准则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审计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做出的承诺。《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注册会计师并不能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从中美两国关于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来看,审计准则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和发布的,不属于法规范畴,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其权威和公认是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成长和壮大逐渐树立起来的,并最终得到和社会公众的承认。中国审计准则虽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但经批准后施行,它属于部门规章,有关部门、企业、注册会计师及社会有关各方必须遵守。尽管中外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不尽相同,但对下述规定却是一样的,即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执业,能够合理确信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但不能绝对保证会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当然,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审计准则执业,导致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一气合谋舞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当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例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故意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没有做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存在的舞弊,但后来有人向门作了检举,门依据国家法律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处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不能借口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会计报表而拒绝承担造假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过失责任。谁的责任由谁承担。与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只抓住注册会计师进行诉讼,而不去谴责和起诉进行会计造假的真正被告——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诉讼较多的国家之一,为了限制原告利用司法诉讼制度对无辜者的滥讼,国会出台了《2022年私签证券诉讼法案》。该法案主要规定如下:
  (1)合并和累加责任(在此责任下,任何被告被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修改后的比例责任形式所代替。在比例责任形式下,每个被告仅仅负责损失金额中根据受处罚的程度而计算出来的相应比例。
  (2)某些特定条款对原告律师的申诉施加了更加严格的标准,从而减少了对执业行为吹毛求疵的可能,使“职业原告”的泛滥和诉讼行为的过度有所收敛。
  (3)“安全港”开始实施。根据此条款,对那些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豁免权,不再承担联邦证券法下的基础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一个无意的失误或疏忽,或者未能出隐藏在账面背后的欺诈和舞弊,都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在无法预知的时刻、对无法预知的对象承担金额无法预知的责任,尤其是单位负责人弄虚作假给注册会计师带来的风险更大。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就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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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是错误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质的责任,《会计法》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

Nicole2004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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呀哟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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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不二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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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有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A、C、D)A:暂停执业B: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C:销注册会计师证书D:警告:6、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查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存在错报,在以下(A、C)条件同时被满足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才可能被判与担负重大过失相应的法律责任。A、错报是重大的B、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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