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政策如何不调应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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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写二级科目,只要计算结果正确,二级明细可写可不写,不写二级明细不会影响得分。
虽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好用,但也不是所有的差错都能通过它来调整,比如企业发生的会计估计变更就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涉及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变更都只能通过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它是在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事项中应用变更之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或者就是在差错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涉及的关键时间点只有当期。
账务处理具体做法:
分三步走:
①增加利润/减少亏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利润/增加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小贴士:还是分不清借贷方向怎么办?送你一个诀窍:将原来分录中损益类科目替换成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方科目不变就可以了。
②调整后增加了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调整后减少了所得税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本科目。
小贴士:
A 这里的所得税费用不是调整后的余额直接与适用税率相乘得出的应纳税额,而是综合考虑到其他调整,企业优惠政策,亏损弥补等多方面的情况,综合得出的一个数额。
B 如果在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企业仍在汇算清缴期内,可以将调整后的损益并入当期损益一起计算应纳税额。
③调整完毕后,将科目中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如果是借方余额的话,用相反分录即可。
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以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规定改变原会计政策,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企业因满足上述第(2)条的条件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会计信息的理由。
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股东大会等类似机构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注意:
下列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该企业改变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后,对损益的影响并不大,并且低值易耗品通常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占的比例不大,属于不重要的事项,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某企业以往租入的设备均为临时需要而租入的,企业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该企业原租入的设备均为经营性租赁,本年度起租赁的设备均改为融资租赁,由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有着本质差别,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核算方法:
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
(1)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2)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追溯调整法通常由以下步骤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
第四步,附注说明。
其中: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累积影响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应说明的是,一般来说,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不会影响以前年度应交所得税的变动,也就是说不会涉及应交所得税的调整;但追溯调整时如果涉及暂时性差异,则应考虑递延所得税的调整,这种情况应考虑前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原则:
会计政策变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例如,1993 年我国会计改革,会计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动,制定了相关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处理办法,各行业在执行新制度过程中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应按照该衔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②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4)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水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即不切实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追溯调整法的运用通常由以下几步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追溯调整分录思路:
(1)税前分录;
(2)所得税影响;
(3)税后分配的分录。
注意四个要点:
①先看作是“当年”的处理;
②资产负债表账户用原来的账户,利润表账户换成“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③所涉及的分配均使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④追溯调整时,不考虑股利分配。
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
第四步,附注说明。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上一直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因此,追溯调整法,是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而不计入当期损益。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对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累积影响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分别两种情形:
①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要求改变会计政策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办法,这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
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无论是属于法规、规章要求而变更会计政策,还是因为经营环境、客观情况改变而变更会计政策,都可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②国家没有规定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经济环境和客观情况的改变而变更会计政策,以便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等更为可靠、更为相关的会计信息,则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扩展资料:
会计政策变更的判断原则
会计政策变更涉及会计收益或者费用发生变化的,必然影响到企业会计利润发生增减变化,但是否调整所得税,不能以企业会计利润变动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能引起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增减变动为判断标准。
如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即使企业会计利润发生增减变动又引起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增减变化,就必须对所得税进行调整;如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只引起企业会计利润发生增减变动,而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第一,影响企业会计利润变化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在税法上对该部分收益和费用予以同时确认的交易或事项,通常需要调整所得税。
如因会计政策变更,使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标准发生变化,从而引起主营业务收入发生增减变动,会计制度和税法均把主营业务收入作为利润的组成部分,在实现的当期予以确认。所以,会计政策变更使主营业务收入发生增减变动的,就需要调整所得税。
第二,影响企业会计利润变化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在税法上对该部分收益和费用不予以确认的永久性差异,通常不需调整所得税。
如企业获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时(此时为永久性差异),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在会计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在税法上免交所得税,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因会计政策变更而引起国库券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发生增减变动的,不影响所得税,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时不调整所得税。
第三,影响企业会计利润变化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在税法上对该部分收益和费用予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通常需调整所得税。
比如,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时(此时为时间性差异),税法上要求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补交所得税,这时需要调整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政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