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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债券在第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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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包允在
发行债券无论是溢价还是折价都涉及与票面金额有差的。这个差是要在发行年度比如5年,要按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分摊的,并要求计入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票面金额乘以票面利率=应付利息
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的摊销额
应付利息与摊销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到财务费用“中。
推荐你能看一看2022年度的《会计中级职称教材》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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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证券发行与承销
作 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编
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2-5-1
印刷时间: 2022-5-1
字 数: 487000
页 数: 507
开 本: 16开
ISBN : 9787509513743
包 装: 平装
定价: 00元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节 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
第四章 公司融资
第一节 公司融资概述
第二节 公司融资成本
第三节资本结构理论
第四节 公司融资方式选择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推荐核准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第三节 发行准备、费用和后期工作
第四节 股票的发行上市保荐
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第三节股票发行
第四节 股票上市书
第八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
第三节 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
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九章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第二节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三节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五节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六节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
第七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八节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九节 国际开发机构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
第一节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
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
第四节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
第五节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
第六节 国际推介与分销
第十二章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
第一节 公司收购概述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三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
第四节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五节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
第六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第七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后记 上半年版
基本信息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页码:417 页
·出版日期:2022年2月·ISBN:9787509513798
·条形码:9787509513798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
内容简介
《证券发行与承销》2022-2022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等等。 下半年版
书 名:证券发行与承销
作 者:证券业从资格考试辅导丛书编写组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2年6月1日
ISBN: 9787509522639
开本: 16开
定价: 00元
内容简介
《2022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发行与承销》内容简介:2022年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日渐临近,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考点中的重点与难点,迅速提高应试能力和答题技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组织了一批国内优秀的证券考试辅导专家,精心编写了这套“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2022)”。
本套辅导丛书以教材、大纲为蓝本,以考试重点、难点、考点为主线,每章都设计了近200道习题,涵盖了教材里80%的内容,可以帮助考生加深对考试需要掌握和熟悉的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
另外,我们还设计了两套模拟试题,希望考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熟悉考试进程,合理安排时间。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证券业从业考试采用从题库随机抽题的方式考核广大考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所以考试的难度与模拟试题可能会有所差异。
尽管我们对《2022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发行与承销》精心编写,认真审核,但是由于时间仓促,遗漏与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另外,辅导丛书只是一种辅助的学习手段,广大读者或考生应以教材为本,精雕细镂地打造自己坚实的知识基础,以“不变”的知识应对“万变”的题型。
我们希望《2022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发行与承销》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顺利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
最后,预祝各位考生2022年证券考试之路一帆风顺!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练习题
练习题参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练习题
练习题参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练习题
练习题参
第四章 公司融资
练习题
练习题参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练习题
练习题参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练习题
练习题参
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练习题
练习题参
第八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练习题
练习题参
第九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练习题
练习题参
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练习题
练习题参
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
练习题
练习题参
第十二章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
练习题
练习题参
模拟测试题一
模拟测试题二 作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编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出处日期:2022年6月
ISBN:9787509522233
定价:47元
内容简介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日渐显著,不断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升证券业从业人员和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整体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证券法》、《中华人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办法》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参加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上述规定对扩大证券市场从业人员队伍,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图书目录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 内容简介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编教材2022》实现了五个方面的更新:一是更新教材中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包括最近发布或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等,做到与现行的法规同步;二是更新教材中的基本理论和关键技术,包括历次G20会议关于金融改革的内容、投资理论的最新发展、金融工程的核心分析原理、无套利定价、套利基本原则、行业景气分析、公司偿债能力分析等,做到与当前的理论与技术前沿同步;三是更新教材中的有关数据,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各个细分市场、产品、业务、组织的最新数据,做到与当前的市场进程同步;四是更新教材中的有关业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地方债券的发行与承销、内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与上市、借壳上市活动、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分级基金、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等,做到与当前的市场发展同步;五是更新教材中的基本表述,包括代办股份转让规则、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的资产评估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生产者价格指数、宏观经济运行景气指标、社会融资总额相关内容、外汇占款相关内容、主权债务相关内容等,做到与考生的要求同步 。
在历时近九个月的2022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及教材修订工作中,涉及资格考试大纲总共约980个知识点的确认、评估和处理,做到整套统编教材五本共54章逐字逐句的研读、斟酌、修订,对内容进行整体布局,协调统一。
目录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操作
第一节 中国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第四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
第五节 股票的上市保荐
第六章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第三节 股票发行及发行过程中的有关
第四节 股票上市书
第五节 创业板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
第三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
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并上市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
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第五节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九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 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第二节 地方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三节 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四节 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五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六节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七节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
第八节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第九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节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一节 国际开发机构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章 外资股的发行
第一节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
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
第四节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
第五节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
第六节 国际推介与分销
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
第一节 公司收购概述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三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第四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
第一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第二节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后记

尘封1205
中国证券交易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交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交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2022年1月1日,中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
  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China Secuties Trading CorporationLtd.(缩写CSTS);
  二、交易: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nic Trading (缩写NETS或简称为NET);
  三、证券:指通过交易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国家债券;
  2.市政债券;
  3.国家银行债券;
  4.公司债券;
  5.公司股票;
  6.投资基金债券;
  7.其它有价证券;
  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
  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证券市场的部门;
  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证券商进入交易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交易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第一节 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
  第四条 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设施发行证券。
  第五条 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幕证券分销商;
  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
  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发行的证券;
  二、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证券;
  三、该证券发行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
  四、该证券的发行有主承销商。
  第七条 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第1—3项证券时,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
  三、通过交易发行的委托书。
  主承销商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第4—7项证券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一、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发行人章程;
  三、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发行人经营状况的说明;
  五、中证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证交如受理委托,主承销商应与中证交签订证券分销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证券分销商的招募
  第九条 凡参加交易承购、分销的证券经营机构为证券分销商(以下简称分销商)。
  第十条 主承销商招募前,须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详细的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及分销办法。
  第十一条 主承销商招募时,须通过交易向分销商发布招募书,招募书按中证交规定的格式制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的名称、种类与证券代号;
  二、分销总量和分销的基本数量单位;
  三、证券的分销条件(分销手续费、划款时间、承购价格等)。
  第十二条 分销商应通过交易计算机终端,输入分销申请,分销申请应包括分销的证券名称、代号、分销数量等。
  第十三条 交易接到分销商申请后,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后向分销商发出回报。
  第十四条 中证交按证券分销办法,确认分销商及其分销数量、分销条件。
  第十五条 中证交按时将分销确认结果主承销商和分销商。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第十六条 证券分销商确认后,分销商应按分销办法规定的时间将承购款项通过交易上划至中证交帐户,中证交再转拨至主承销商帐户。
  第十七条 中证交根据资金上划情况,及时将证券划入分销商帐户,并分销商。
  第十八条 分销商未按分销办法划款即为违约,中证交对违约分销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分销商如向社会售出证券,应为投资人开立资金和证券帐户。投资人划入足额承购资金后,分销商应及时将投资人承购的证券划入投资人帐户。
  第三章 证券上市
  第一节 上市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其社会公众股(个人股)在交易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上市:
  一、其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其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
  三、持有面值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法人股在交易上市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其股票的发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在4,000万元以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税后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不低于10%(含设立前的主体企业);
  四、法人股面值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五、法人股股东不少于100个。
  第二十二条 申请债券上市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债券可在交易上市:
  一、债券的期限不低于1年;
  二、债券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债券评信机构评估,其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三、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上市的国家银行债券,同时具备本规则第二十二条一、三款条件者,可在交易上市。
  第二十四条 国债和市政债券在交易上市,依证券主管部门的,豁免上市申请、及收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票的认股权证、投资基金证券及以上各种凭证的副产品,包括期货、期权等的上市条件,由中证交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节 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其股票在交易上市的发行公司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三、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近三年及当年一月至申请日前一个月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交易证券商的上市推荐书;
  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六、上市书:
  上市书至少须说明下列情况:
  1.股票获准上市的日期和批准文号(上市申请批准后填
  写);
  2.公司的名称、住所、成立日期、上级主管部门及内部组
  织机构;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
  券的状况;
  4.公司的历史沿革;
  5.公司的经营范围;
  6.发起人或发行人简况;
  7.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
  明;
  8.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9.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
  股数额;
  10.公司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11.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
  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12.重要的合同;
  1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决议;
  14.涉及公司的重律诉讼事项;
  15.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
  况;
  16.其他重要事项。
  七、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八、企业登记注册文件;
  九、申请上市的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决议;
  十、股东名册及股票样张;
  十一、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参加法人股内部流通试点的书面文件(适用于法人股)。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债券(含国家银行债券)上市,其发行者须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债券获准上市的日期和获准上市的批准文号(上市申请
  批准后填写);
  2.债券发行情况;
  3.企业有关其债券上市决议的主要事项;
  4.企业高级人员简况;
  5.债券发行后的资金运用情况、财务状况及最近一年的预
  测报告;
  6.其他重要事项。
  三、批准发行债券的文件;
  四、债券发行章程;
  五、债券资信评估证明(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除外);
  六、债券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
  七、企业注册登记的证明件;
  八、记名债券过户事项的说明。
  第三节 上市的获准
  第二十八条 中证交受理上市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报中国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备案,同时抄报证券委。
  第二十九条 获准上市的证券,由中证交出具“上市书”申请者,并在指定的报刊予以。
  第三十条 获准上市的证券,其发行者应将证券样张和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印鉴样式送中证交存验,无券发行者,必须向中证交缴存承销协议或登记公司证明文件(登记协议)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最迟须于上市日的三天前公布下列文件:
  1.上市书;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当年一月至上市日前一个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鉴证的财务报表;
  3.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上市公司在有价证券上市申请获准后须与中证交签订有价证券上市协议。
  第三十三条 上市的证券由中证交编定其代号及简称,统一使用。
  第四节 上市的暂停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证交可暂停其有价证券上市,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一、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者;
  二、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所负债务;
  三、公司累积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四、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
  五、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人员有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者;
  六、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其财务报告和呈报中证交的文件有不实记载者;
  七、违反法令及中证交规定或不履行上市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者;
  八、最近半年月平均成交量注足100股或最近三个月无成交;
  九、公司因信用问题发生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情况;
  十、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
  十一、发生其他重大事情而足以影响市场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证券主管部门决定暂停上市者;
  十二、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
  证券上市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第三十五条 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可恢复上市,由中证交出具“恢复上市书”上市公司,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节 上市的终止
  第三十六条 上市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证券主管部门核准后中证交可终止其上市;
  一、本规则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况,并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三、企业(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
  四、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第三十七条 债券于本息兑付日前一周自动终止上市。
  第三十八条 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均由中证交予以。
  第四章 证券商接受委托准则
  第一节 委托契约办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商参加中证交交易后,方可接受委托人通过交易进行证券买卖的委托。证券商参加交易的办法,详见中证交颁布的证券商暂行细则。
  第四十条 证券商接受证券买卖委托前,必须先与委托人办妥委托契约,并据以开办委托人的资金户口、证券托管户口和股东编码。未办妥委托契约者,证券商不得受理其证券买卖委托。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证券商须交验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并要求委托人亲自签订委托契约。
  委托人为法人的,证券商须要求其指定买卖证券的授权人(自然人),并交验委托人的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副本、合格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一条 委托契约应载明委托人或被授权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地址,居民身份证统一编号、开户银行,其为法人者还应载明法人名称、地址。
  委托契约应认定中证交规章为其契约的一部分。
  第四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证券商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契约:
  一、未成年且未经法定人的或允许者;
  二、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
  三、未能提出法人授权合格证明者;
  四、曾有证券交易违约记录,至今未满三年者;
  五、曾因违反法令规章,经证券主管部门停止买卖证券而未满五年者。
  第四十三条 委托契约的有效期间,由契约双方当事人约定。委托人要求撤销委托契约时,证券商应了结委托人债权债务等有关事宜,并与委托人在委托契约书上签署撤消委托契约意见,委托契约随即失效。
  第四十四条 证券商或委托人,因违反有关法规、交易有关规则和委托契约情节严重者,在出具有效证明,并了结双方债权债务有关事宜后,委托契约自动失效。证券商应将有关情况中证交。
  第二节 委托指令受理
  第四十五条 证券商目前受理的委托指令限于限价委托。
  第四十六条 证券买卖委托单(简称委托单)是与证券商签订委托契约的委托人向证券商下达买卖证券委托指令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七条 委托单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委托单以红色印制,卖出委托单以蓝色印制。
  委托单应记载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日期、时间、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限价、有效期间、交易员签字、委托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 证券商必须依据委托人或其人的书信、电报、电话或当面委托,由交易员填造及承办前条所规定的委托单,当面委托须经委托人确认,电报、书信委托,以电报、书信为确认文件。电话委托先以电话录音为确认证明,待委托买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补办签章。
  第四十九条 证券商交易员受理委托单前,应验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和股东编码,并查询委托人的资金帐户或证券托管帐户,确认是否有足够委托买入资金卖出证券。如数量不足,不能受理委托。数量足够时,须锁定委托人帐户中与委托买入证券数量相应金额的资金,或与委托卖出相应数额的证券。
  第五十条 证券商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单上依序注明接收时、分,并依据委托单所载委托事项及其编号顺序执行,在委托有效期内,证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托单,或不予执行。
寻找美食的虫
我是自考办的老师
您的问题是这样的
我的建议最好不要用了,因为2022年对会计准则做了重新修改,所以以后买有关会计方面的资料最好都买2022年以后出版的!
2022年对2022年的准则又做了一次完善!
自考中级财务会计教材2022版考试重点
重要章节
第一章 绪论(会计要素、会计计量属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二章 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应收款项部分)
第三章 存货(实际成本、计划成本、减值部分)
第四章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部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加、折旧、减少核算部分)
第六章 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部分)
第七章 流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部分)
第八章 长期负债(借款费用、应付债券溢价、债务重组部分)
第九章 所有者权益(资本溢价、留存收益部分)
第十章 收入费用利润(收入、劳务收入核算;利润核算;应交所得税核算;利润分配部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项目填制)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流量分类、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构成、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我这里有整理出的笔记,加我的QQ我把给您
非常详细哦!QQ 6 1 4 7 2 8 7 2 1 加我之后在评价文章吧
林麓是吃货
首先,初级会计不涉及财务,中级会计多出来财务一门单独考试科目,这门科目对于财务类专业的学生来说应该比较好学。
其次,会计实务难度加大很多,增加了特殊会计业务部分:包括第七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十章股份支付、第十一章负债及借款费用、第十二章债务重组、第十三章或有事项、第十五章补助、第十六章所得税、第十七章外币折算、第十八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九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二十章合并财务报表。
总体来讲难度提升不少,从中级允许在两年时间内考完也能看出来他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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