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优先股公式
水瓶座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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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脸脸舅舅 1小时前发布 赞 654
优先股成本估计方法与债务成本类似。
Oo炼狱天使oO 3小时前发布 赞 725
步骤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步骤及注意事项 转让程序
步骤一:目标公司情况调查
注意事项:
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2、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律师事、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步骤二: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
第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
第二、出让方的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
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
第一, 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
第二, 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第三,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上述第一、二种方法失于简单,只能针对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第四种方法通常能够比较准确地确定股权的市场价格,但缺点是程序复杂,交易成本较高。而第三种方法通常只能确定目标公司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简单静态价值,没有反映公司作为一个有机体的成长、发展因素。
对于转让价格确定问题,笔者的意见是: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可以考虑按第一、二种方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大型公司或者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采用第四种方式;对于一般性公司,交易双方可以在审计、评估净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参考目标公司未来的盈利前景、市场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步骤三: 出让方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注意事项: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或/并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步骤四: 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注意事项:
1、根据新《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3、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转让合同履行。
步骤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注意事项: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应当将股权受让方列为第三人。
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步骤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注意事项:
1、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
2、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这种诉讼应当列其他股东和目标公司为共同被告。
公司股权转让程序
开心土豆王 9小时前发布 赞 881
步骤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步骤及注意事项 转让程序
步骤一:目标公司情况调查
注意事项:
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2、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律师事、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步骤二: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
第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
第二、出让方的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
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
第一, 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
第二, 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第三,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上述第一、二种方法失于简单,只能针对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第四种方法通常能够比较准确地确定股权的市场价格,但缺点是程序复杂,交易成本较高。而第三种方法通常只能确定目标公司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简单静态价值,没有反映公司作为一个有机体的成长、发展因素。
对于转让价格确定问题,笔者的意见是: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可以考虑按第一、二种方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大型公司或者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采用第四种方式;对于一般性公司,交易双方可以在审计、评估净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参考目标公司未来的盈利前景、市场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步骤三: 出让方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注意事项: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或/并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步骤四: 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注意事项:
1、根据新《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东对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只能全部购买,否则必须全部放弃购买,而不能只购买其中的一部分。
3、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转让合同履行。
步骤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注意事项:
1、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
2、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提起诉讼。这种诉讼应当将股权受让方列为第三人。
3、为了保护受让方的权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目标公司因股权转让之前的行为被国家机关处罚或者被他人索赔时,受让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步骤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注意事项:
1、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意味着受让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在确认股东资格方面的对内、对外效力。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合理保护出让方、受让方权利的角度考虑,这两项工作都应当尽快进行。
2、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都需要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配合,如果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有关工作,受让人可以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这种诉讼应当列其他股东和目标公司为共同被告。
方孔金钱 11小时前发布 赞 235
Phyllis。 11小时前发布 赞 264
股份转让如何核算价格:
一、股份转让的双方可自由协商确定,该方法就是要求在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出去的价格由买受方和受让方来自行协商确立,该方法也叫“协商价法”。
二、把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上的股东出资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格,这一方法叫做“出资额法”。
三、把公司净资产额作为依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这一方法叫做“净资产价法”。
四、把审计、评估得出的价格作为参考以此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这一方法叫做“评估价法”。
五、把拍卖价、变卖价直接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拓展资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