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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质保金扣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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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有区别吗?写回答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有区别吗?
我在造价师考试资料《工程造价计价控制》的书上看到关于保修费用的描述有这么一句:一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保留工程款的5%座位保修费用,保留金的性质和目的的一种保留金…(P353)。
这句话我这么都觉得不对劲,好像应该是发包人保留才对啊。
还有就是这里讲的竣工后的保修费用和从应付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是一回事吗?如果不是一回事,那他们的区别在哪里呢?
请教各位高人,我理解得对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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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和保修金有区别吗

两者是有区别的。一般建设工程中承包人为了保证在施工合同有效的履行,从而进行的担保,这样才有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这两个概念。

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履行之前,就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主要就是用来保证施工质量达标的资金,承担的一般是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出现的质量问题。

而质量保证金是需要建设的单位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在这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完,交付使用之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里面,预留出一定的金额,用来作为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之内以及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目的是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完成以后,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黄先生Simon

质保金就是“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简称。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扩展资料: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保修费用无着落,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支付工程款时,一般会预留工程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

过了质保期后如无质量问题再全部付清,如出现质量问题且施工单位不来维修时,建设单位可以另请人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

参考资料:质保金-百度百科
招妹0916

保证金是什么?顾名思义,就是为保证某种行为的实现而支付一定的货币资金的行为。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会接触到有关保证金的行为。

   保证金是什么

当你在装修房屋时为保证装修的质量在支付装修工人时而扣留一部分的保证金,当质保期过后,装修的房屋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时,就应当在规定时期合同中通常会注明里归还保证金,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保证金则不会还返给装修队;或者是在向银行贷款过程中也会出现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银行才会给你贷出合理金额的货币;亦或作为公司在向某个工程投标时,也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通常我们也称保证金为“诚意金”,即为做某件事情为表达的诚意而支付的货币。

保证金经常出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作为一个公司企业,在参加投标之前就需要交一笔规定的金额,通常我们称之为履约保证金,即为参加这项投标活动而必须履行约定的所支付的货币资金,一般都有统一的归定,由对公账户转入组织此次投标活动的指定账户,根据转账凭证到相关部门开取收据后后才可以购买标书,开始制作标书进行投标,投标活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如果没有中标,便会几日内去财务部如数领取之前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如果企业中标,则此次投标过程中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则转为中标后本项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不作归还处理,并且以原账户账回方式转账,不得以支付。直到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达到后并无质量问题,才会归还质量保证金,并且所有的保证金都是不计利息的。如果在此次投标过程中违约,则无论中标与否,都不再归还保证金。

当承接合同之后,为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而收取的一定金额,在支付施工工程款 时就会预先扣留,通常都是根据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多少来扣除的,但不得少于预付款也不能高于总合同造价的一半,比例是根据不同项目来具体核算的,只有当质保期过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时,就会支付余下一部分的保证金,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则需要及时过去处理问题,并酌情扣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通常保证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定金与保证金的区别是什么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Margin ,也称押金制度,指清算所规定的达成期货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小妮子--Amy
问:我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为我公司承建一处建设工程,当时合同中未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为了确保建筑公司依约履行保修责任,我公司认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扣留一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作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专用资金。请问我公司可以预留质量保证金吗?答: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因此,你公司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5%左右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用以保证建筑公司依约履行保修责任。
Jacksperoll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而所谓缺陷责任期,则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对于项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担修复义务的时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最多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即是为了保证一旦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由施工单位负责对相应质量缺陷进行及时维修,而不致于令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缺陷维修责任。这对于保障建设方合法权益、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也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当然,上述内容主要是从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与保障工程质量角度而言。对于施工单位而言,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一方,一方面保证金数额不菲,长期占用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屡见不鲜,施工单位饱受困扰。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退还或纠纷处理问题,有着重要的实务价值。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定义可知,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主要由建设单位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具体而言,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可分为:


1

一是在支付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金额;

2

二是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两种缴纳方式各有不同,实务中在合同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第一种方式,即按支付进度款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建设方常用的一种扣留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支付进度款逐次扣留”方式,在施工方缴纳了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会与相应规定发生冲突。


2022年6月20日,住建部与财务部联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文件第六条规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即是说,在竣工前的施工阶段,发包方已收取承包方履约保证金的,不能再收取承包方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承包方无须再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规定的时间仅为项目竣工前,且此举也只是为避免施工企业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对自身造成过高的资金压力,进而影响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等。


项目竣工后,进入缺陷责任期,缺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障,将对建设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客观上,依旧需要承包方缴纳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这种情形下,显然“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更为合规适用。此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第七条明确指出: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普遍存在施工企业缺陷责任期满,但工程质量保证金却难以收回的情况,因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相关规定备受各大施工企业关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


1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2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二)》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退还规定:


1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

若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3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办法》与《解释(二)》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程序与返还条件作出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系部门规章,《解释(二)》系审理解释,两者都不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两份文件内容中对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行为,都并无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因此,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法规与力度建设,依旧亟待建设与完善。 




此外 ,工程质量保证金,只是工程担保制度下工程质量担保的保证金担保形式,是可以通过保函形式予以代替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中也指出: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如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险保函形式即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承包方投保后,由保险公司代替其向发包方出具保险保函,既能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功能,又能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数额高、退还难等问题。


目前,国内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返还与惩处等问题的处理,尚无更为正式明确的法律法规,主要的参考依据即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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