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造价师转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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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金量不减,发展方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市场竞争加剧,“跨界入侵”将激发造价行业鲶鱼效应!
从事造价咨询上下游业务的企业将会加速进入行业,与拥有行业经验优势的传统造价企业展开正面竞争,为其带来空前的压力;但与此同时,这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也将为行业带来“质量先行”的洗牌机会,行业内或将迎来一浪兼并、重组热潮!
2、推动造价企业业务升级,未来的竞争将会集中在“服务”、“信用”、“品牌”等关键领域!
没有实力、纯靠资质的企业将会出局,行业内最终将会培育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咨询企业。对企业而言,下一阶段的发展任务将集中在自身的能力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能力、服务营销能力以及企业品牌效应。市场认可的信用,将“战胜”一纸资质,中造协等行业组织或将发挥更大作用。唯有“内外兼修”,才能强者愈强!
3、主管部门重心转移,强化工程中期、后期!
这与的“放管服”思路深度吻合。中问建管预判,资质要求取消后,事中事后都会变得更加严格,思路将从“管主体”向“管行为”转变,重点将从“管企业”向“管项目”转变。主管部门的对象将进一步调整,更强调项目、行为。
4、行业更加重视个人执业,“合伙人”群体将会扩大!
造价工程师的品牌专业价值时代将会到来,企业合作与组织模式也将发生崭新的变革!你会感谢当初那个努力考证的自己!纸上谈兵不如砥砺前行,取消资质之后,各方到底应该怎么干?
5、造价工程师怎么办?
在逐渐强调个人资质的改革趋势下,造价工程师个人的努力方向可以向律师看齐。未来造价师考试可能会像司法考试对于律师一样,只是一个准入门槛,个人的综合能力、项目经验、信用评价等等,将成为每个造价工程师“行走江湖”的通行证。具体到专业上,作为从事智力服务的专业人士,要在深耕造价业务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的协调与沟通能力,以能给出复杂问题的解决方案为目标,丰富个人的知识体系,包括经济、法律、技术等等,坚持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终身学习。
再就是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向有权限的当地建委举报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失职行为。根据该办法,除非发生以下行为,才会受到处罚: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针对你说的事务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通常除非能证明事务所或造价工程师违法的行为或者有意违规,否则很难处罚。也就是说如果造价工程师只是由于业务不精,导致你们的重大失误,法理上很难索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再就是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向有权限的当地建委举报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失职行为。根据该办法,除非发生以下行为,才会受到处罚: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针对你说的事务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通常除非能证明事务所或造价工程师违法的行为或者有意违规,否则很难处罚。也就是说如果造价工程师只是由于业务不精,导致你们的重大失误,法理上很难索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针对你说的事务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通常除非能证明事务所或造价工程师违法的行为或者有意违规,否则很难处罚。也就是说如果造价工程师只是由于业务不精,导致你们的重大失误,法理上很难索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再就是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向有权限的当地建委举报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失职行为。根据该办法,除非发生以下行为,才会受到处罚: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针对你说的事务所,根据《工程造价企业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通常除非能证明事务所或造价工程师违法的行为或者有意违规,否则很难处罚。也就是说如果造价工程师只是由于业务不精,导致你们的重大失误,法理上很难索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