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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甲供材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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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优来来
其实楼主自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关于甲材料,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进入合同总价,相应地也计入对应的子项价格(即合同价格中包含甲供材料的价格)然后根据承包方当期的消耗逐步从工程款项中扣除。这种方式下,承包商的利润和间接费取费的基数是含了甲供材料成本在内,因此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扣保留金时也应包括材料费在内进行计算;另一种方式是合同总价中不包括甲供材料的成本费用,相应的单价中也不含对应的材料费,即承包商的利润和间接费时的基数中也不含甲供材料的成本费,计算保留金时就应该相应的扣除。这个方法体现的利益--责任相关原则。
品嵊红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自产货物的行为;(二)、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22年8月17日《国家税务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财税[2022]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XX万元

  贷:银行存款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XX万元

  贷:工程物资XX万元

  (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XX万元

  贷:预收账款XX万元

  (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万元

  贷:工程物资XX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XX万元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的需要。但考虑税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樱桃0719
蜜儿桃子1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第一部分,我们和大家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家来探讨一下对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 ②安装、 ③修缮、 ④装饰、 ⑤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 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 国家税务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以上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规定,近几年,和国家税务对于甲供材征收营业税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大家也必须要关注的:

  1、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而根据《 国家税务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财税「2022」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这里说的是设备,和我们甲供材有什么关系呢。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甲供物资,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备,根据财税「2022」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组。

  2、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根据2022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财税「2022」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

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第二部分、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问题我们说,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
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

  我们主要是分析建设方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

  该企业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壑卸家?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200万元。

  2、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模式一: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模式二: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模式一是一样的。

  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如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说到这里,似乎问题已经比较明确了,无论建设方是采用模式一还是模式二进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缴纳营业税而言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在理想状态下),只是开票金额的差异,模式一,施工方按1200万开票,模式二按1000万开票。

  但问题还远远没有完。我们考虑了建设方的问题后,就要考虑一下施工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了。

  模式一,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

  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对于施工企业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式: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式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在模式二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

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模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模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因此,模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的需要。但考虑税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模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模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冬冻咚洞

甲供材: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的材料。从材料质量上讲:其质量与施工单位无太大的关系,但施工单位有对其进行检查的义务,如果因施工单位未检查而材料不合格就应用到工程上,施工单位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工程计价角度说:预算时甲供材必须进入综合单价;工程结算时,一般是扣甲供材费的99%,有1%作为甲供材料保管费。

甲供:

1、不分新老项目,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有甲供条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比例没有限制,即无论发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属于甲供工程。

3、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

4、工程发包方既包括房地产企业,也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投资方,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中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baibailittlelove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签字后生效): 单位:
工程地点:
: 移动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包人(姓名):
住 址: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面积: m2
2工程内容(见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
3工程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提供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
4工程期限 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条 施工图纸
1.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
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图纸。
第三条 甲方工作
1开工前,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物品、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物品、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原则。
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第四条 乙方工作
1施工中严格执行案例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定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第五条 材料供应
1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材料的(见附表三: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说明),甲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如果因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负责。
第六条 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工程质量,由双方商议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工程造价为() 元
金额大写:
2工程付款方式
工程款分三次付清 付款方式 付款百分比 金额(元) 备注

第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工后自动终止。
第九条 工程内容及其它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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