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变更手续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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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本省级或部门)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
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答:一级建造师在企业版中上报后,数据自动上报至省级;二级建造师在个人版上报至企业版,企业版上报后,数据自动上报至省级。
取得建造师资格超过三年的人员申请初始注册,是否需要继续教育?
答:按《注册建造师规定》,申请人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是什么?
答: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是:首先在个人版填写变更信息,再由调出单位在企业版同意调出,调入单位在企业版同意调入、上报后打印申请表,将书面申请材料(含注册证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是:首先在个人版申报变更注册,上报至调入企业;调入企业进入企业版上报,上报后调出企业进入企业版上报,上报后数据自动上传至省级。
如何申请企业名称变更?
答:企业在完成工商、资质更名后,在建造师注册企业版中点击“企业名称变更”,准确录入新名称后上报,打印出变更申请表。再将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本企业已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原件一并报到省注册中心(二级按要求办理)。
如何修改企业基本信息?
答:一级建造师注册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联系地址、联系人、由企业据实际情况随时修改,点击“保存”;组织机构代码修改请与建造师注册技术支持部门联系;其他信息修改由企业在注册中录入新的信息并提出申请,将需修改信息的证明材料报省级注册机构审核确认后修改(二级按要求办理)。
注册建造师需办理单位变更,但调出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答:须先与调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采取双方协商、劳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
1、造价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跨单位、市、省调入(出)的,应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变更。
2、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资格的,应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变更至同一单位。 3、变更申请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携带申请表、书面资料到市工程造价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工程造价机构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受理,出具变更意见,并在变更申请表上加盖市造价机构公章。于受理变更20日内,由市工程造价机构将造价员变更申请表、造价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一并报省造价机构;
4、变更核准后,由省工程造价机构在造价员证书工作单位栏加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及变更时间,并加盖省建设厅公章;
5、变更完成后,由市工程造价机构收回原造价员印章,并重新制作下发。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注册申请表;
注册证书;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规定,变更注册要求如下: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本省级或部门)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
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
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参考资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
百度百科-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