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的住房条件
(秋天)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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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妙琴色 1小时前发布 赞 856
suejasmine 11小时前发布 赞 537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规范外省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法》(令第149号)及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办理进豫单项业务登记备案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承揽业务,采取单项业务备案即应从承接业务(或拟承接业务)之日起15日内,报承接业务所在省辖市、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初审,30日内到省厅备案。
备案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进豫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附表一)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承接河南省内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五)参与承接业务的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六)企业总部所在省(直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信用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结论)。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定备案。
第五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办理完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河南省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表二)一式三份;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总部所在地省(直辖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备案材料和备案回执复印件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纳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
第八条 分支机构进豫登记备案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有效期内在我省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豫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豫登记备案延续,逾期未提交年度复核申请材料的,其进豫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需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将进豫登记备案手续交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取得进豫登记备案手续后,应纳入河南省工程造价诚信档案,将企业及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数据录入诚信档案库,接受诚信评价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外省进豫工程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不按本规定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其登记备案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iaoze2000 12小时前发布 赞 572
重庆二级造价师报名时间2022年是4月14日9:00—4月20日17:00,2022年重庆二级造价工程师报名时间为4月14日9:00—4月20日17:00,考试时间在6月18日。二级造价师是由原全国造价员取消后,新增的职业资格考试。
二级造价师注册
第一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第二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办法并执行。
第三条准予注册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发放《中华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二级)》。
第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由住房城乡会同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注册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恩恩慧慧 12小时前发布 赞 526
LD中国王海如 12小时前发布 赞 415
一、 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及相关资料
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
须提供经市房管部门验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首期发票)及复印件一份。
(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
须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交易部门的交易凭据、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或新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一份
经符合以上(一)、(二)条支取条件的,可以在合同签订日的一年内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支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价总金额。
(三)建造自住住房
须提供以下资料:《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造价预算书》及复印件一份。
(四)翻建自住住房(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须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权证》、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翻建许可文书、翻建工程预算书及复印件一份。
(五)大修自住住房(指需牵动和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和房屋设备,不需全部拆除,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
须提供以下资料:《房地产权证》、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大修许可文书、工程维修部门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单位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经符合以上(三)、(四)、(五)条支取条件的,可以一次支取建造、翻建、大修许可文书签发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且支取额不得大于总造价额。
(六)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须提供以下资料:有效合法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或由公证部门验证的购买自住住房借款合同及复印件、银行还款存折。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可一次提取不超过一年的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准的提前还款申请证明)。
(七)支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比例的。
须提供以下资料: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完税证明、家庭月收入证明及复印件。一次可支取不超过当年的所需额度。
符合以上(一)、(二)、(三)、(四)、(五)、(六)、(七)条支取条件的,也可以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支取的金额合计不得大于购房总价、总造价、总贷款余额、房租总额。且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八)离休、退休的。
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书及复印件一份,填写好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到受托银行网点办理支取手续。
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部55岁)〕,未办理退休证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支取手续。
(九)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一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须提供以下资料: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下岗两年以上、或者失业下岗男性达45岁以上,女性达40岁以上,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须提供以下资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失业证》、《下岗证》、县区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和单位证明及复印件。
(十一)非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须提供以下资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暂住证、身份证。
(十二)户口迁出、调离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须提供以下资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调动函,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批文、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十三)职工亡、被宣告亡或被宣告失踪,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
须提供以下资料:亡(失踪)职工身份证、有关部门的亡(失踪)证明、有效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证明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携带《个人住房公积金专用折》、《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支取贷款科审批。住房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申请人。
二、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于三日内(不得跨月)到受托银行网点办理支取手续。受托银行经办人员应在接到以上资料时,当即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