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扣留造价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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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工程项目总造价中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等到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时最后拨付。对于尾款的扣除,通常采取两种方法:
1、当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达到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95%~97%)时,停止支付,预留造价部分作为尾留款。
2、我国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尾留款(保留金)的扣除,可以从甲方向乙方第一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始,在每次乙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留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金额作为保留金,直至保留金总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限额为止。
因为扣留造价师证本身就违规,所以夏明一提,李雪就做顺水人情还回去了。
人社局柜面上,苏筱被告知造价师资格审核没有通过,说明,李雪是按流程卡了审核关,资格证书都没有实际印制出来。
所以夏明在网上也查不到信息。而许峰即将辞职的瞬间,赵董收到了装有资格证书的快递。如果是李雪被说服,放行了审核,那正常流程是:资格证书的签发单位继续完成证书印制后,本人亲自来柜面领取,再不济也得是挂号信或邮政快递,以公函形式寄送本人签收。
扣证的只能是人力资源部,李雪没有资格扣证。不过也看到有人说证件是在住建局领的。实李雪也没说过是她扣的证,婚礼上她跟苏筱说的是“你的证被扣和我也有点关系”。按人力资源局扣的分析,我猜测,李雪是跟人力资源部熟人吹了点风才扣证的,这其实是滥用职权违规操作了。
印证现实中的解读:
1、行业共识,工程质量问题绝对不会要一个造价员出来负责,所以扣证的大前提是不存在的。
2、上海是个讲规则的地方,原则性问题轻易是不会触碰的,一般都是做顺水人情。而人社局和人事考试中心存在的意义,就是防止职业技能资格认定过程中的舞弊问题。
3、证书签发单位是人社局,李雪是住建委的,她的手根本够不着,最多只能利用规则,以单位名义(应该不会傻到以个人名义举报),用墙体倒伏对苏筱的处罚为由,对资格认定提出异议,阻碍审核的通过。
4、没有通过审核环节,就不会产生证书的号,就进不到制证环节,所以,网上查不到电子证书,网下也不会有实体证书,这是一环扣一环的。
5、退一步说,资格异议是在证书做好之后提出的,那么,要么按程序收回并销毁证书,要么接受申诉走复核流程,行使职权的都是人社局。如果是后者,或许存在扣证的可能,但那证书也是在人社局手里,李雪是拿不到证书的。
其实此题应该这样计算: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 = 实际工程造价 - 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 工程预付款 - 已支付承包商的工程款 - 业主直供材料设备的价值(因为此题中,业主自供材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了) = 2200 -2200X3% - 550 - 14 +1+8+225+275+6+9 - 56+5+4+5+21+5+5 = 9万元
根据中华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即使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还有第八十四条,也就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问:建造师证书原单位不返还,扣了证书,该怎么办?
遇到此种情况,此时一定要先保持冷静,不能意气用事,因为靠争吵或者打架不但解决不了问题,更会让自己陷入不利的局面。
首先要了解公司为什么会扣留证书,存在两种情况:
如果是公司出资考取的,需要看当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条款,比如:公司出资考取的在多久的多少时间内时不能取回等;如果是个人自费考取的,离职之后公司无权扣留。
如果你的建造师证书还没有注册到单位,可以到发证处申报丢失重办,那么以往的证便可作废。
问:建造师证书注册到原单位,离职一年,却扣了证书,不给,这时候该怎么办?
注册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企业无故不予办理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必要时需要通过正确的法律渠道对该单位进行举报。或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
问:原单位把建造师证书扣了,该怎么注销?
依据《注册建造师办法》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