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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关于甲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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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站沈
甲供材、乙方购买,关键看购买材料的发票抬头是谁!
乙方的抬头,那就应该列入工程造价,并计提有关税金;
甲方的抬头,等于甲方借的乙方的钱,不能计入乙方的工程造价。
sweetmiriam
甲供材料是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单包形式产物,尤其在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建设中。对于一般的建设主材(比如商品混泥砼、钢筋),一般采用甲方采购后提供给乙方施工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清单报价,其建安工程费得税金的计费是根据直接费基数来提取的,而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根据工程造价相关规定,材料费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都应该进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并计取相应的费、利润和税金。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由甲方自行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费,投标人将“甲供材料”费进入综合单价中计取相应的税费,利润后再将“甲供材料”费从综合单价中扣除,这种形式的报价就包含了甲供材料税金,在以后的申报缴纳建筑税金时,甲方就不再另外支付甲供材料的税金部分,乙方以后开具的建安发票也会包含甲供材料税金在内,并且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22]206号)第四条规定及相关税法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从而论证了甲供税金是应进入甲方成本核算的。这是第一种方式。
  但是,在现实中,施工合同的签订会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进行,乙方的施工报价会根据甲方要求,将建筑税金的计费基数剔除甲供材料后提取,这种形式的报价就不再包含甲供材料税金。根据《中华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由于工程税金的缴纳是按包含甲供材料金额的工程造价(即计税营业额)计税,因此,这时的甲供材料税金就得由甲方单独支付缴纳,或支付给施工方缴纳。这是第二种方式。
  根据第一种方式的论证过程,知道甲供材料税金是应进入甲方成本核算的,但由于第二种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税金不再由乙方开具在建安发票中,因此甲方要单独将甲供税金计入成本核算,从表象看起显得苍白无力,并且从费用处理上,要将甲供材料税金进入成本核算也缺乏说服力;如果甲方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处理,则税务机关一般会认定为不能税前扣除。
  所以,下面就特别谈谈第二种方式下的甲供材料税金的处理。
  首先,开发企业的甲方应在成本核算中按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分别核算,便于分隔应缴纳税金的甲供建筑材料,避免笼统将所有甲供材料计税。
  其次,如果按月与乙方结算工程款项,可以让乙方将当月的甲供建筑材料的税金计算在结算金额中,合并开票给甲方,这其实是第一种方式的按月合并法;如果采用最后竣工结算的方式,则可以在最后的结算中,把所有甲供建筑材料应负担的税金计算在乙方的竣工结算中,以结算金额的形式支付甲供材税金给乙方,由乙方缴纳,取得建安发票计入成本。
  最后,甲方的甲供材料是直接进入成本核算,对乙方的结算金额是以建安发票进入成本核算。这样的处理,不违背财务制度,也不背离税收法规,在税收检查中,也能正常通过。
蓝色琴弦
摘要 、你说的造价事务所审计应该是指结算审核,就是甲方委托造价师事务所来对你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当然要看图纸了,还要依据你提供的其他资料(施工合同、变更、签证、隐蔽记录、施工组织设计等),基本上所作的内容是重新计算一遍,与你的原报结算进行核对,修正你计算、计取不正确的地方,形成审减,最后形成甲方、乙方、咨询公司共同认可的报告。这种审核是一种社会中介审核。审核过程中的争议处理解释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定额站。 2、审计局审计是依据审计法对项目进行的,不需甲方委托,只要审计局依据审计计划或决定就可以进行,但审计对象是甲方,之所以会审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是套用的审计法中的延伸审计而延伸到你了。审计局审计是一种执法审计,理论上是可以单方定案的,工作内容在结算审核方面与社会中介审核差不多,不同的是他们另有查财务帐的资格,比如材料价格你已经甲方签证认可,但你的财务上反映的价格与签证价格不一致,就可能要改过来,除非你有正当理由,当然审计局查甲方帐务是必须配合的,查乙方财务的权力是有争议的,你可以不让他查财务。审计过程的争议你可以针对他们的审计初稿(一般发给甲方)申斥。对已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老天保佑你别碰到审计局审计吧,麻烦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9-24 关于材料采购审计需要造价事务所出报告么 、你说的造价事务所审计应该是指结算审核,就是甲方委托造价师事务所来对你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当然要看图纸了,还要依据你提供的其他资料(施工合同、变更、签证、隐蔽记录、施工组织设计等),基本上所作的内容是重新计算一遍,与你的原报结算进行核对,修正你计算、计取不正确的地方,形成审减,最后形成甲方、乙方、咨询公司共同认可的报告。这种审核是一种社会中介审核。审核过程中的争议处理解释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定额站。 2、审计局审计是依据审计法对项目进行的,不需甲方委托,只要审计局依据审计计划或决定就可以进行,但审计对象是甲方,之所以会审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是套用的审计法中的延伸审计而延伸到你了。审计局审计是一种执法审计,理论上是可以单方定案的,工作内容在结算审核方面与社会中介审核差不多,不同的是他们另有查财务帐的资格,比如材料价格你已经甲方签证认可,但你的财务上反映的价格与签证价格不一致,就可能要改过来,除非你有正当理由,当然审计局查甲方帐务是必须配合的,查乙方财务的权力是有争议的,你可以不让他查财务。审计过程的争议你可以针对他们的审计初稿(一般发给甲方)申斥。对已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老天保佑你别碰到审计局审计吧,麻烦 真心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愿您天天快乐! 甲方要求造价事务所出具关于维修材料采购项目的结算报告,那这个报告该怎么出,是应该造价事务所出么? 维修资金使用结算报告怎么写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一、资金使用范围 园区供水、供电、消防交通道路及停车设施公共标识引导安防监控、通信基础设施园区绿化和景观公共餐厅等配套服务的基础设施设备。 二、资金使用程序 年度计划申请和审批程序 1物业公司于年初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报管委会审批。 2管委会审批确认。 项目申请和审核程序 1物业公司根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预算。 2物业公司将项目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预算在园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物业公司应现场拍照取证。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物业公司填写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项目现状照片、施工方案、施工图、预算资料及公示情况等提交管委会审核。 4管委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手续
你好,朋友们
摘要 例1,行为人甲与A工程公司签订《工程目标责任书》,约定A工程公司将其中标的工程项目交由甲具体施工,甲借用A工程公司的建筑资质承包该工程项目。A工程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按照工程造价款的2%收取项目费,其他所有相关费用均由甲自行承担。《工程目标责任书》第四条“财务要求”部分进一步约定,A工程公司在收到发包方的付款后,按目标责任书规定扣除费,并代扣代缴税费及各种预留、预扣资金后,余款转入甲的指定账户。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甲以虚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借款利息”等名义从A工程公司取走资金200万元。项目实施后期,A工程公司与甲发生纠纷,甲由此被控职务侵占罪。 例2,行为人乙从B建设集团转包某建设项目,双方订立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B建设集团与乙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收取工程总造价4%的费;在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之前,建设方提供的资金、材料、本项目工程的全部财产及全部资料均属于B建设集团所有,乙无权分配。后乙在对该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将建设方支付给B建设集团的工程款中的300万元归个人使用。乙被指控犯有挪用资金罪。 上述案例所提出的问题:一是能否将挂靠、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认定为A工程公司、B建设集团等总承包方的;二是能否认定实际施工人虚报冒领的行为给总承包方造成了财产损失。如果上述两点都能够得到肯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甲、乙就有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但是,结合现行法律及有关的法理,对这两点都应该得出否定结论。 一方面,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甲、乙显然不符合相应财产犯罪的主体要件。 就例1的挂靠关系而言,甲与A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目标责任书》约定,A工程公司将投标所得的工程项目全部交由甲具体施工,名义上A工程公司与甲之间存在委托建设关系,A工程公司对甲有很大程度的制约和,似乎能够得出甲实质上属于A工程公司的结论。但是,该《工程目标责任书》本身在民事法律上就是无效的。我国相关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施工资质有严格要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01 承包商挂靠,转包或未经业务主管部门许可分包不属于重大隐患 例1,行为人甲与A工程公司签订《工程目标责任书》,约定A工程公司将其中标的工程项目交由甲具体施工,甲借用A工程公司的建筑资质承包该工程项目。A工程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按照工程造价款的2%收取项目费,其他所有相关费用均由甲自行承担。《工程目标责任书》第四条“财务要求”部分进一步约定,A工程公司在收到发包方的付款后,按目标责任书规定扣除费,并代扣代缴税费及各种预留、预扣资金后,余款转入甲的指定账户。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甲以虚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借款利息”等名义从A工程公司取走资金200万元。项目实施后期,A工程公司与甲发生纠纷,甲由此被控职务侵占罪。 例2,行为人乙从B建设集团转包某建设项目,双方订立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B建设集团与乙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收取工程总造价4%的费;在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之前,建设方提供的资金、材料、本项目工程的全部财产及全部资料均属于B建设集团所有,乙无权分配。后乙在对该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将建设方支付给B建设集团的工程款中的300万元归个人使用。乙被指控犯有挪用资金罪。 上述案例所提出的问题:一是能否将挂靠、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认定为A工程公司、B建设集团等总承包方的;二是能否认定实际施工人虚报冒领的行为给总承包方造成了财产损失。如果上述两点都能够得到肯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甲、乙就有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但是,结合现行法律及有关的法理,对这两点都应该得出否定结论。 一方面,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甲、乙显然不符合相应财产犯罪的主体要件。 就例1的挂靠关系而言,甲与A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目标责任书》约定,A工程公司将投标所得的工程项目全部交由甲具体施工,名义上A工程公司与甲之间存在委托建设关系,A工程公司对甲有很大程度的制约和,似乎能够得出甲实质上属于A工程公司的结论。但是,该《工程目标责任书》本身在民事法律上就是无效的。我国相关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施工资质有严格要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由此看来,在工程转包、挂靠的场合,总承包人与转包人、挂靠者之间的纠纷,还是应当在民事领域予以解决,不宜轻易认定实际施工人构成财产犯罪。
李吉吉jjj
1、首先应该根据双方合同中关于甲方材料的应该计算取费的具体约定条款执行。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则需要双方另行协商补充相关约定条款。
2、在安装工程中的大部分费用费率计取都是以定额人工费为基数的,只有税金才是以税前造价作为基数的。
3、甲供材一般是参与税金的计算,并在税后造价中扣除甲供材金额;另外甲供材一般应计算‘甲供材料保管费’,费用一般中0~5%之间(需要双方协商具体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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