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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造价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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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尾天使
2)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或各省级和部门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培训班;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研讨会1)参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或各省级和部门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面授培训
丫丫由由
中国建设工程培训中心
中国建设工程培训中心 ,是以企业建筑文化咨询,人才交流,技术培训为主。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对地方、部门建筑业会员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协助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多年来同各主管部门合作,对行业内建筑企业作业的规范,技术研讨的标准化。进行了数次的宣贯培训,同时还为企业的文化建设,人才交流。项目合作,做出巨大的贡献。近年来,又响应国家的号召,应对各建筑企业的要求,为建筑企业高级人才的培养,设立了一 流的专家团队,师资队伍,为注册一,二 级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建筑师、注册一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建设项目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木工程师等考前辅导,以及更多的注册类高端技术娄建筑行业人才的考前培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中国建设工程培训中心将积极推进行业健康发展,努力推动企业提高效益,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发展做出有益的贡献。

注:对本培训中心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发到下面邮箱,我们会以最短的时间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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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注:以上联系方式不是本培训中心电话
江南Andy
对于造价员和造价师而言从字面上就能很好的区别开来。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造价员和造价师就像工程师和技术员他们之间的差别。能否跨地区承接工程,这是咨询单位的资质,与造价员无关,按现在的做法,承揽造价业务,跨地区必须是甲级造价咨询单位。投标时要盖造价师章的,全国各地注册的造价师通用;要盖造价人员章的不指明要造价师,没有说本地造价员章有效,外省市的造价员章就不行。什么情况下盖造价师还是盖造价员章才有效?各地有规定,特殊工程招标文件约定要盖造价师章的也要盖造价师章。

造价员和造价师也有相同点:中国通用;都是搞预结算审计的职业资格。

考可以考,但是你可以选择先培训一下再考!这样通过的机会很大……

造价员和造价师也有不同点:级别不一样,师比员高;权限不一样 造价员只能编制不能审核,也就说没有审核的权利,而造价师可以;代表的职称高度不一样,造价师相当于中级。造价员只是初级;最大的区别挣工资不一样多。

注意: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根本区别在于:造价工程师属于国家依法设定的职业资格,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是职业市场准入,造价工程师依法具有相应造价文件的签字权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价员是一种岗位设置,造价员证书属于职业水平证书,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也不是职业资格的市场准入,造价员的职责是协助造价工程师完成造价工作,造价员不具有的造价文件签发权。

建筑造价员(预算员)白班:学期6个月,学费4800元,正常作息时间;
造价员(预算员)晚班:学期3个月,学费1460元,每周一到周六晚上19:00~21:00;

开班注意事项:
1、带好四张二寸照片;
2、带好身份证复印件;
3、学校提供水瓶、脸盆、床上用品(被子、垫单、枕头、席子、蚊帐、垫被)每套200元(可自备);
4、安徽合肥国联教育预算员培训班(即造价员培训班)正在报名中,欢迎电话咨询或者联系网络客服。

造价员培训(预算员培训)简介:学校培养学员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未来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安徽国联教育培训建筑工程造价培训、工程预算培训承诺
1、技术加学历学生参加安徽省成人高考,建筑工程预算培训获得相关通用证书;
2、报学历班须高中毕业;
3、学历班毕业时,由安徽工业大学、皖西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证书;
查询网址:
4、经考试合格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颁发《全国建设行业技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一年制以及一年制以上负责安置工作,签就业合同,一年以内推荐就业。
天使禁猎区0
这两者其实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平时叫的方法不同。

造价师要造价师证书注册以后才能发挥效用,没有注册就不能称之为造价师。按照严格的叫法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口语化一般叫做造价师。注册造价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定价及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点击获取造价工程师培训学习资料】

想要了解造价师的更多详情,推荐咨询中安建培,中安建培是一家专注于建筑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培训和企业建工人才培养的创新型互联网教育服务机构。其产品体系主要分为课程设置、独家教辅、增值服务三部分,同时结合不同学员状况针对性分为四大班型,细化为三个阶段,保证授课效果。此外,辅以十类助学教辅和十二大服务保障,全方位保障学员学习体验和效果。【点击查询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
沙土花生
是的,持本人身份证,参加上课、考试。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中国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中国上公布。 第四章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贰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中国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依贰0学时,其中必修课陆0学时,选修课陆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陆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三0学时,选修课三0学时。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陆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贰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贰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依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贰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中国络教育方式,拟采取中国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中国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中国、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资料出处:住房和城乡中国建造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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