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批一级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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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orakira 1小时前发布 赞 864
红颜一笑吧 8小时前发布 赞 682
简介
英文名:Ll 2 Certified Metlogy Engineer。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质检、人事部负责指导、和检查。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报名条件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办法另行制定。
科目题型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5个小时,分2个半天进行。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所有科目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注册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中对于考试合格人员所取得证书注册规定如下:
注册
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质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工作。
第十七条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收到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省级质量技术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级别《中华人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二十条《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变更专业类别或执业单位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
二与变更后的专业类别一致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同意变更专业的证明;
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计量师延续、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计量师应当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sunxiaoyan85 12小时前发布 赞 8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四条 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工作业绩证明。
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核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三十日内,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准予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两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四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注册人员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其变更注册无效。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执行业务;
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申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在执业中保守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造价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时,由省级注册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注册机构的,在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提供一个造价考试网站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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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钢材大全 12小时前发布 赞 368
可以,需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注册建造师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注册建造师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或施工,建设工程项目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建造师规定》
俊之独秀 12小时前发布 赞 624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市州建委(建设局)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有关规定,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时,对注册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受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四、初审和审批第十九条 建造师注册初审和审批程序(一)一级建造师初审程序(二)二级建造师审批程序1、市州建委(建设局)建管处(科)受理注册申请,并对申报材料初审;2、将初审合格人员汇总后上报到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受理;3、由省建设厅建筑处统一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审批合格人员名单;4、将合格人员名单上报主管厅长签字批准;5、由建设厅建筑处将二级建造师注册合格人员录入建造师数据库;6、在省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统一发放注册证书。第二十条 市州建委(建设局)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受委托,办理一级建造师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相关工作,按照《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相关事宜执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省建设厅建管处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备案。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申请注册所用附件(附表),统一在省建设厅网站公布。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执行《注册建造师规定》和《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