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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一级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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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匠森林

根据历年的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来看,二级建造师的报名时间大部分省份都集中在每年考试的2-3月。2022年由于受疫情影响二建考试很多省份的报名时间都做了延期,2022年考试报名时间是否会有新的变化目前还没有官方。

2022年二建考试时间由于疫情推迟到了下半年,如果2022年疫情稳定的话,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预计会调回上半年考试。所以大胆预测一下,202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预计5月下旬。

考试目的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壁虎荡秋千

新冠状病毒的疫情,是重庆楼市新年遭遇的第一个“黑天鹅”。根据国家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要求,地产公司延长了春节假期、关闭了售楼部,楼市按下了暂停键。

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2月24日,凤凰网房产报道,部分重庆房企已经开始恢复办公,并采取轮班、线上办公等新举措,保障项目顺利推进,但售房部尚未开放。

2月25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就政务服务方式、惠企政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费用、企业风险等6个方面作出要求,保障重庆房企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

原文如下:

一、调整政务服务方式,为企业复产复工提供便利

(一)调整审批服务方式

调整市和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的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搜索需要办理的事项在线申办;确需线下递交的申报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向大厅交件,审批结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畅通咨询渠道,市、区两级大厅应保持专用畅通,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办理,需要复产复工的企业可提前通过电话预约。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邮寄地址、大厅各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二)延长审批申报时间
企业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重新核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或变更超期的,在疫情防控正式解除后3个月内仍可申请延续或变更,不需要按照超期流程办理。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效期满后继续有效,有关延续注册工作将另行。
(三)顺延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期
对我市有效期截止日在1月31日至7月31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实施网上统一顺延6个月,该延期信息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网”的“人员证书”查询栏中显示,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二、主动服务,支持项目有序复工
(四)复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限时办结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肺炎疫情分区分级分类防控实施方案的》(渝肺炎组发〔2022〕6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渝安委〔2022〕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企业复产复工安全验收程序,主动指导,靠前服务,接到报告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复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条件合格的项目能第一时间复工。
三、落实惠企政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拖欠减免50%、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减免6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免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于应减未减、应免未免、应退未退的项目立即整改,按季度上报减免台账。
(六)延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
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缴纳,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指导施工合同履约,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

(七)明确工期和费用调整原则
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建设项目停工、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及费用增加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有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顺延合同工期。

(八)引导企业进行风险分担
在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发出中标书但尚未签订合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一步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九)合理计取疫情防控和赶工费用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承包人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发生的疫情防控物资、防控人员工资、交通费、临时设施等费用,根据项目疫情防控措施方案按实计算,发包人应及时支付疫情防控费用;项目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会同发包人制定合理的赶工措施方案,明确约定赶工费用的计取,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指导人工和材料价格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如出现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合同有相关调整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重新协商确定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合同中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材料价格可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22〕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人工价格参照此文件精神协商调整。

(十一)规范应急、抢险项目计价
疫情防控期间,按有关要求施工的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完成的工程量除合同有约定外,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有关规定计取,在此期间采购的材料及物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采购情况及时签证并按实计算。
五、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复工项目跟踪帮扶
(十二)跟踪帮扶复工企业有序生产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及时了解企业复产复工情况,跟踪协调复工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复工项目开展一对一的定点帮扶。要加强项目开复工后的检查,指导帮助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各项措施。及时跟踪收集并上报建设工程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引导项目建设有序进行。

六、发挥协会作用,宣传和推广疫情防控经验

(十三)发挥行业协会引导和宣传作用
各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护工作,及时跟踪和反映企业状况和市场诉求。要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指引企业制定有效的疫情防控预案,稳妥安排复产复工事宜,交流推广复工企业疫情防控经验,提高企业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小宇巴波比

【导读】2022年本就是特殊的一年,国家和人民都正在遭受考验,很多考试也已经延迟了,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是在5月,所以很多报考二建的考生都想知道考试时间有没有改变,在这里要告诉大家,2022年二级建造师统考时间已经延迟,官方已经给出了明确的,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各地的具体情况。

1、上海市

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范控制工作中相关规定,经上级领导主管机构科学研究决策,计划于5月30日、5月31日举办的2022本年度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延迟举办,实际考试时间和有关工作计划另行。

2、广西省

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范控制工作中的相关规定,广西省2022本年度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延迟举办,实际考试时间和工作计划另行。

3、黑龙江省

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范控制工作中的相关规定,预计于5月30日、31日举办的黑龙江2022本年度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联考卷延迟举办,实际考试时间和工作计划另行。

4、自治区

依据《关于推迟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建注函〔2022〕13号规定,为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范控制工作中,预计于5月30日、5月31日举办的2022本年度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联考卷延迟举办,实际考试时间和工作计划将依据住宅住建部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中心规定另行。

5、广东省

依据广东人力资源局社会保障部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司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指南的》精神实质,计划5月30、31日举办的我国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延迟举办,实际考试时间和有关工作计划另行。

6、辽宁省

依据住建部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中心《关于推迟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建注函[2022]13号规定,预计于5月30日、31日举办的2022本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联考卷延迟举办,实际考试时间和工作计划另行。

7、江苏省

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范控制工作中相关规定,经科学研究,预计于5月30日、5月31日举办的2022度年江苏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延迟举办,实际考试时间和工作计划另行。

8、浙江省

依据新冠肺炎疫情防范控制工作中相关规定,做生意相关部门,决策我国2022本年度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师考试延迟举办,实际考试时间和工作计划另行。此外,一部分国家级别资质考试延迟举办事宜按国家人社部人事部门考试中心的实行。

可见各地已经发布了明确延迟2022年二级建造师统考时间的,其实这未免不是一件好事,我们又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备考复习了,所以现阶段大家还是要积极进行二建备考,在进行知识点记忆的时候,可以结合建造师考试知识点记忆口诀有效进行考点记忆,加油!

都亲上了

凤凰网房产快讯 2月13日晚间,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18条政策举措,全力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发展,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大“三服务”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具体涉及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等。

而在近日,无锡、西安多地也连夜发文,出台了针对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支持政策。

附全文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

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费、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 提高至30%。2022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

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22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三、支持市政公用企业

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市政公用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予以合理顺延。对连续开展环卫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补贴和奖励。

保障市政公用企业生产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主动协调发改、经信、交管、卫健等部门,积极保障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在保证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共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鼓励养护单位以信息化手段开展。鼓励各地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纳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范围,给予资金补助。

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疫、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2022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改为事后。

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疫情防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优先供应材料物资,优先调配人员力量。对其他类项目,帮助企业创造条件有序开复工。开复工申请材料可通过智慧工地网上申报、在线服务。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

激励棚改项目开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分配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要对及时开复工棚改项目予以倾斜。

引导企业开展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其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鼓励通过线上平台开展、中介业务。

五、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

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各地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用户补缴各项费用,免除违约金。针对国家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医院等免于征收超计划定额水费,并按公用福利用户气价收费,期限为6个月,自2022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1至3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疫情严重地区可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或补贴发放时间。各地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补条件人员的汇总、审核,并做好租金减免、补贴发放等工作。要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自2022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应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地方制定。

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所属职工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六、加大“三服务”力度

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省内各级住房和城乡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2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2年6月30日。

信用激励疫情防控贡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及有关部门认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可在2022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和城乡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地要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指导协调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法律、金融、保险、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笨笨的笨笨egg

凤凰网房产杭州讯 2月12日,浙江省建设厅出台18条政策举措,全力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发展,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加大“三服务”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一、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

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费、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 提高至30%。2022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

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22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三、支持市政公用企业

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市政公用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予以合理顺延。对连续开展环卫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补贴和奖励。

保障市政公用企业生产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主动协调发改、经信、交管、卫健等部门,积极保障供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在保证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共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鼓励养护单位以信息化手段开展。鼓励各地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项目,纳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范围,给予资金补助。

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疫、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2022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改为事后。

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疫情防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优先供应材料物资,优先调配人员力量。对其他类项目,帮助企业创造条件有序开(复)工。开(复)工申请材料可通过智慧工地网上申报、在线服务。安全记录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

激励棚改项目开(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各地在分配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要对及时开(复)工棚改项目予以倾斜。

引导企业开展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其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进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鼓励通过线上平台开展、中介业务。

五、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

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各地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政策。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企业用户补缴各项费用,免除违约金。针对国家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医院等免于征收超计划(定额)水费,并按公用福利用户气价收费,期限为6个月,自2022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1至3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1至3个月租赁补贴;疫情严重地区可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或补贴发放时间。各地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补条件人员的汇总、审核,并做好租金减免、补贴发放等工作。要继续做好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自2022年1月起到疫情解除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应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地方制定。

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所属职工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六、加大“三服务”力度

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省内各级住房城乡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2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2年6月30日。

信用激励疫情防控贡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及有关部门认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可在2022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地要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指导协调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法律、金融、保险、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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