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部门是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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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扩展资料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布了新版《执业药师注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明确要加强检查。
该《办法》指出,药品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注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检查。
同时,执业单位、执业药师和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对药品部门的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根据《办法》梳理发现,注册执业药师,这几类行为千万别碰。
具体如下:
第一,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执业药师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药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药品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
1、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
2、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情形的;
3、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撤销或者销的;
4、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
5、其他违反执业药师资格相关规定的。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
官方还公布了执业药师注册办法,执业药师要注意一些不予注册的情况,详情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部门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相应业务工作的;(新增)
(三)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三年的;(变动,此前为两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新增)
(五)近三年有新增不良信息记录的;(新增)
(六)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
(变动,删除“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该项内容)
执业医师证和执业药师证的分属不同,可以同时注册。
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并由省级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执业药师(药剂师)注册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局用印的中华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局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执业药师应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进行注册。执业类别分为药学、中药学、药学与中药学三类;执业范围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执业药师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机构设在国家食品药品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