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必须去培训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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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取,需每年培训考试再注册方有效,注册单位是唯一的。
对于在医疗机构工作的药剂人员,需取得由当地卫生厅颁发的对应本人职称的资格证书聘书方可上岗;对于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有在本企业注册的执业药师才允许营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药品法》、《、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局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局用印的中华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局定期。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和,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药品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
第二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在关键岗位工作且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局按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注销原注册所需资料如下: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注: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3、身份证复印件;
4、资格证书复印件;
5、《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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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证需要注册和参加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向所在地注册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扩展资料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取得方式:
(1)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学习;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2)一个月以上的脱产专业学习、专业学位课程学习;须提交当年学习考核成绩证明。
(3)参加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出国考察、发表论文、培训、讲学、出版论著,研究性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调研或考察报告、阅读专业期刊等;须提交论文原件及相关证明翳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获得科研成果奖励或国家专利等;须提交成果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单位关于本人参与工作的证明。
(5)国家执业药师资格标准制定、考试命题、继续教育内容遴选评审;须提交国家食品药品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和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证明。
(6)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须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业务学习的证明。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