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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要不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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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报材料

  一、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GSP认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1)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营业面积、仓库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GSP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证的企业提供《GSP认证证书》原件;
  (五)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六)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人员情况表(总部和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总部和门店人员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施备情况表;
  (十)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提供认证连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制度目录;
  (十二)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
  (十三)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方位图;
  (十四)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委托配送仓库)的平面布局图(注明仓库、营业场所面积);
  (十五)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六)其他文件、证件;
  二、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检查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GSP专项认证检查申请书(新增零售连锁门店)》(附表2)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新增零售门店个数、新增营业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五)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情况表(提供新增门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新增零售连锁门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员人员情况表(提供新增连锁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提供新增连锁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他文件、证件;
  三、GSP证书到期或应重新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GSP认证检查申请书(零售连锁门店)》(附表3)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认证零售门店个数、营业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五)认证零售连锁门店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认证零售连锁门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员人员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人员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人员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他文件、证件;

  附表1: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
  (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2、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3、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企业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开办
  时间 职工
  人数 上年额(万元)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场所及铺助、办公用房 营业用房面积 辅助用房面积 办公用房面积 备注

  药品储存用仓库 仓库面积 备注
  仓库
  总面积 冷库
  面积 阴凉库
  面积 常温库
  面积 特殊药品专库面积

  验收
  养护室 面积 仪器、设备 备注

  其它 中药饮片
  分装室面积 配送中心配
  货场所面积
  运输用车辆和设备 运输用车辆 符合药品特性
  要求的设备
  车型: 数量:
  车型: 数量:
  车型: 数量:
  填写说明:1、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填写。如无栏目所设项目时,应注明“无此项”
  2、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营业场所及铺助、办公用房”栏目中“铺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或劳保用房屋。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表2: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专项认证申请书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4、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5、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6、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GSP认证专项检查申请表(新增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原零售连锁门店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总部GSP认证现场检查时间 GSP认证证书号 有效期
  企业变更情况 内 容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数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汇总表

  企业名称

  经营方式 新增门店
  家数 新增门店经营面积(总计平方米) 新增门店职工总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和手机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执业药师
  名
  主管药师
  名
  药 师
  名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表3: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
  (零售连锁门店认证)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7、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8、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9、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GSP认证检查申请表(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零售连锁门店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总部GSP认证现场检查时间 GSP认证证书号 有效期
  企业情况 内 容
  本次认证
  零售连锁门店数

  认证零售连锁门店汇总表

  企业名称

  经营方式 认证门店
  家数 认证门店经营面积(总计平方米) 认证门店职工总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和手机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执业药师
  名
  主管药师
  名
  药 师
  名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们老师刚给我们GSP作业,这是我们宿舍找到的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大猪头.
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报材料

  一、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GSP认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1)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营业面积、仓库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GSP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证的企业提供《GSP认证证书》原件;
  (五)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六)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人员情况表(总部和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总部和门店人员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施备情况表;
  (十)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提供认证连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制度目录;
  (十二)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
  (十三)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方位图;
  (十四)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委托配送仓库)的平面布局图(注明仓库、营业场所面积);
  (十五)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六)其他文件、证件;
  二、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检查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GSP专项认证检查申请书(新增零售连锁门店)》(附表2)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新增零售门店个数、新增营业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五)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情况表(提供新增门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新增零售连锁门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员人员情况表(提供新增连锁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提供新增连锁门店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他文件、证件;
  三、GSP证书到期或应重新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申请GSP认证时,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GSP认证检查申请书(零售连锁门店)》(附表3)
  县(区)药品部门初审栏意见中,必须填写经县(区)药品部门核实的如下情况:(1)是否违规经销假劣药品;(2)是否批准其经营特殊药品;(3)认证零售门店个数、营业面积是否属实;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若零售连锁企业是委托配送的,需要有受委托配送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委托配送协议;
  (五)认证零售连锁门店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认证零售连锁门店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企业负责人和质量员人员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人员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提供认证门店人员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其他文件、证件;

  附表1: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
  (药品零售单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2、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3、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企业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开办
  时间 职工
  人数 上年额(万元)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营业场所及铺助、办公用房 营业用房面积 辅助用房面积 办公用房面积 备注

  药品储存用仓库 仓库面积 备注
  仓库
  总面积 冷库
  面积 阴凉库
  面积 常温库
  面积 特殊药品专库面积

  验收
  养护室 面积 仪器、设备 备注

  其它 中药饮片
  分装室面积 配送中心配
  货场所面积
  运输用车辆和设备 运输用车辆 符合药品特性
  要求的设备
  车型: 数量:
  车型: 数量:
  车型: 数量:
  填写说明:1、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填写。如无栏目所设项目时,应注明“无此项”
  2、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营业场所及铺助、办公用房”栏目中“铺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或劳保用房屋。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表2: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专项认证申请书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4、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5、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6、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GSP认证专项检查申请表(新增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原零售连锁门店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总部GSP认证现场检查时间 GSP认证证书号 有效期
  企业变更情况 内 容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数

  新增零售连锁门店汇总表

  企业名称

  经营方式 新增门店
  家数 新增门店经营面积(总计平方米) 新增门店职工总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和手机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执业药师
  名
  主管药师
  名
  药 师
  名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表3: 受理编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申请书
  (零售连锁门店认证)

  申请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7、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和复印。
  8、报送认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情况表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9、认证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应使用A4型纸张,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GSP认证检查申请表(零售连锁门店)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零售连锁门店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总部GSP认证现场检查时间 GSP认证证书号 有效期
  企业情况 内 容
  本次认证
  零售连锁门店数

  认证零售连锁门店汇总表

  企业名称

  经营方式 认证门店
  家数 认证门店经营面积(总计平方米) 认证门店职工总人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企业质量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质量部门
  负责人 职 务 执业药师
  或技术职称
  联系人 电话和手机 传 真
  企业基本情况
  执业药师
  名
  主管药师
  名
  药 师
  名

  县区级药品部门初审栏 12个月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结果

  审
  查
  意
  见

  经办人: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市级药品部门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结论
  自: 年
  月 日
  至:
  月 日 组长:
  组员:
  市级药品部门审核意见 市级药品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公示情况 公示形式 公示结果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市级药品部门审批意见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 批: 年 月 日(公章)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表中的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所学专业 是否为
  执业药师 技术职称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各人员所属门店的名称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 负责人 备注

  (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whahappy502

不能。不管是职称药师还是执业药师,都不能报考。首先我们要知道何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制度是我国继注册会计师制度后,建立的第二个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药师资格必须满足一定的专业学历标准和药学知识水平,通过全国统考取得。

报名条件: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满七年,大专满五年,本科满三年,研究生或硕士学位满一年,博士毕业可以报考。报名条件相对宽松,之前护理专业可以报考,目前大部份省份已经不能,目前部份省份医学专业已经不能报考,满N年指的是周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22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22年

何为职称药师?

职称药师考试其实应该叫药学职称考试,职称药师考试一般指的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因为包含了药士、药师、主管药师等职称,又分中药和西药。

药师具体按专业不同分中药师、(西)药师,中药师与西药师都是药师,待遇都一样,只不过具体的专业不同。所谓的初级指的是职称,职称级别:初级、中级、副高、正高。 中药师的晋升次序是: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西)药师的晋升次序是:西药师、主管西药师、副主任西药师、主任西药师。中药师与西药师都属于初级职称。

上下级药师之间在业务技术上有指导关系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

报考条件:

参加中、西药士资格考试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参加中、西药师资格考试取得中、西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士职务满5年;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参加中级主管中、西药师资格考试取得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7年;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6年;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4年;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2年。这里担任某种职务指的需要考上这个职称几周年后才可以考下一级别!需要了解更多的医考药考护考报考咨讯请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ID:医考充电宝)

老实就奇
可以。
目前考试副主任药师还是需要有职称药师的,初级药师,中级主管药师,一级一级往上,建立我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职称与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对应关系。
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的,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这样表示,只要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即可认定你具备主管药师职称,如果满足主管药师要求,就可以申报副主任药师。
申报副主任药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学历资历方面,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从事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工作经历(能力)方面,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每周5天)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工作量。
因工作需要兼任一定行政工作的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及业务工作量可以适当减少,但必须达到所规定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
具有指导、带教、培养本专业中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本专业技术人员专题讲授不少于10学时、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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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网上报名填错了怎么办?百通世纪编辑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会遇到各种问题,如毕业时间、学校名字、单位名字会填错,建议大家填写好后仔细核对一遍!
  注意:报名期间,报考人员在未确认报名信息前,可以点击考试状态流程中的“信息修改”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确认报名信息、缴费成功之后将无法修改信息。如果遇到特殊问题具体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小编这里为大家整理了执业药师报名信息填写模版,供各位考生参考。
  选择城市
  选择考试所在城市。
  选择级别、专业和科目
  可以选择【02免2科】、【04考全科】、【06免二科中专】、【08考全科中专】
  这里要注意的是,中专考生要选择【06免二科中专】、【08考全科中专】
  其中之一的选项,报考条件才会出现中专学历的选项。选择报考级别后选择报考的是中药学还是药学考试,再选择本次考试要考的科目即可。
  免考条件: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选择核查点
  选择地市完毕后,下拉选项会自动,直接选择即可。
  报考条件
  以学历为线索大专、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等选择即可。如选择了中专选项的,点击选项下拉按钮即可看见。
  允许报名专业
  点击【选择】按钮,按照提示选择自己的专业即可。
  注意:要选择相对应学历的专业才行,也就是你是中专学历的,要选择中专的专业,不能选大专的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
  如考生无专业技术职务,选择“无”即可。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日期
  非必填项,如专业技术职务一栏选择“无”,跳过本选项即可;如有专业技术职务已经填写,填相对应的时间即可。
  专业职称
  专业职称在考试中不作特殊要求。专业职称是免考资格审批条件之一,如非选择考四科,直接选择无职称。
  工作单位
  填写具体的工作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药师
  药品生产机构一般指药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一般指药房等零售药品的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卫生所等医疗场所。
  单位所在地药师
  按照所在地的地址去划分。城区一般指市中心和周围连片的城市区域;镇区一般指城区以外的县人民驻地和其他镇中心和周围连片的城市区域;乡村一般指村落。
  单位性质
  机关为国家机构;事业单位指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机构;在药店、药厂等从事工作的考生选择企业即可。
  工作年限
  从毕业起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工作年限必须大于或等于专业年限。
  专业年限
  指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也就是你从事药学相关工作有几年。
  高级职称及岗位情况
  报考“免二科”的考生需按实际情况填写;报考“考全科”、“考全科中专”或者“免二科中专”,则选择“无”。
  通讯地址
  正确填写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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