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培在职研究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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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培期间不能考研。定向医学生不能考研,因为免费医学生有要求,违反要求涉及到违约,违约要赔付违约金。定向医学生就读期间不缴学费及住宿费,毕业后先规培三年,再定向至乡镇卫生院服务三年也有说六年,考研需交违约金,金额视情况而定,在10-15万不等。
免费医学定向生考研,必须经过委培单位的同意,否则是不可以的。定向医学生就好比是你高考结束后找了份工作,公司和你签了份工作合同,先让给钱你在学校培训几年在正式工作,你去考研不就是等于毁约吗?刚刚能工作了就要走,哪个公司也不能愿意。
定向医学生的特点
定向医学是国家、、卫计委等决定,从2022年起,连续三年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的计划。
定向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对参加高考统一录取的考生,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录取。定向医学生在获取入学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公司给报销员在职研究生学费,如果你们在合同中约定该费用属于专项培训费用,约定了服务期,或者说明了如果离职的话应该将你们以前报销的学费退还或者要求支付违约金
这种协议的效力除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有效与否主要看培训,如果是专项培训,有效,如果是一般培训,无效。所谓的专项培训,就是对该员工从事的本职工作而言,是非必需的培训,比如说针对一位普通车间主任,送去参加职业经理人培训,或者说去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以提升其学历。一般培训就是,比如说化工行业,送出去参加安全培训,参加消防培训等都不属于专项培训,因为岗位必需要知道。
但是针对服务期协议,违约金约定是无效的,公司所能要求的是要求返还培训费用,返还数额按照离职时尚未完成的服务期折合比例计算。
现实困惑
冯某大学本科毕业即进入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多,一切进展顺利。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冯某认识到他自己知识的缺乏,以及现实学历的重要性,于是萌生了考研的念头。冯某将自己的打算向公司总经理进行了说明,如考取研究生,上课时间和上班时间冲突,他可能就要辞职,总经理表示同意。经过冯某的努力他如愿以偿地被某高校录取,于是,便向单位提出正式辞职,单位虽然同意,却提出因为签订的是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提前解除合同应该向公司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冯某合同期间因考研究生而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吗?
律师答疑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更多的人认识到工作生活中自身的不足,而要求深造,有冯某这样想法的年轻人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有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或违法提前要求终止合同的,都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是,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费用或保密条款的约定,则不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冯某与该电子科技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上述两种特殊情况,况且冯某已经提前和公司总经理进行了协商,不可能造成其他损失,因此单位不能要求冯某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要将专项培训费用和保密条款进行约定,避免劳动者流失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只要依据劳动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就不用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理荟萃
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有约定服务期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两种情况,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劳动者不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