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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在职研究生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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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咯哆咯咯
本科生的话,按规定最少是三年,研究生的话最少是2年
最高服役年限,按有关规定,排职8年,连职2022年,营职2022年……
改革安置方式是大势所趋,虽然部队竭力推迟,但这种改革是早晚的事,所以今后肯定是不会再安排工作了
XiangZong12
研究生也要看在部队的发展怎么样,不仅仅是在部队,就是在地方,研究生往往也有被辞退的情况,所以在部队也是一样的,部队有服役最高年限,超过了这个年限,就必须退出现役,研究生也是一样的。
军官服役最高年龄:排级30岁、连级35岁、营级40岁、团级45岁、师级50岁、军级55岁,大军区副职63岁,大军区正职65岁。作战部队的少数师、军职军官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但师、正军职最多不得超过5岁,副军职最多不得超过3岁;在舰艇上服役的营、团级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45岁和50岁;总部机关,大军区机关,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研单位的师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55岁,副军职军官任职最高年龄为58岁,正军职军官最高任职年龄为60岁;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3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0岁,少数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因工作需要按任免权限批准可放宽5岁。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因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应当退出现役作转业、退休、离休安置。军官服现役或参加工作满2022年以上或者年龄满50周岁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组织批准,可作退休安置。
xiaohoulee
你好:如果报考北大的全日制研究生,需要部队战区部门批准和统一安排的,具体如何报考,怎么考有部门统一安排的,部队报考全日制的研究生名额比较少,竞争很激烈,实属不易的;如果报考在职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由部队师以上门批准即可的,报名地点、报考要求等以当年的招生简章上公布的为准。
翻滚的小鱼人
军队转业,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
军队转业是党和国家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对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的军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军队转业安置暂行办法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国防法》、《中华人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
第三条军队转业是党和国家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由党委、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由协助就业、发给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在、、领导下,负责全队转业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做好军队转业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和在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下同)的军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军队转业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转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2022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妇同为军队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下同)且军龄不满2022年的军队转业,由党委、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22年的军队转业,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党委、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按照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由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下达的军队转业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安置地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第三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安置地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待遇
第三十四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由安置地逐月发给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22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的月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22年以上的,从第2022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1]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2022年、2022年、2022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的月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的,停发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在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培训
第四十四条军队转业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军队转业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军队转业的住房,由安置地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军队转业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军队转业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军队转业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军队转业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部门凭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军队转业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军队转业安置经费,分别列入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金,由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解决。
第六十条军队转业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检查。
第十章管理与
第六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六十二条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由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的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军队转业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菁菁neco
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研究生招生的基本要求:
全军招收研究生工作,要以、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的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下发的军队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为指导,坚持保证重点、协调发展、按需培养、注重质量的原则,立足于加强应用学科,兼顾基础学科,重点发展军事学学科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工程技术学科及其他学科。招生专业必须具有学位授予权或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正式批准。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专业,不得招生。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工作程序,各阶级的工作安排:
硕士研究生招生的工作程序,大体上分为准备、报名、考试、录取四个阶段、每年国家教委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报名的时间,基本上都是招生年度前一年的11月10日至14日.体检的时间是11月10日至20日。11月20日前要将《报考登记表》(本科毕业的在职于部还要送《历年学习成绩表》)和《准考证》送报名点。每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基本上都在当年的1月下旬或2月上旬.其具体时间每年有些变化。补考的时间安排在2月下旬或3月
上旬。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基本上都在每年3月下旬或4月上旬召开。4月上旬至5月初,各招生单位按照国家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提出初步录取名单,进行复试和调剂录取.5月中旬前,各招生单位确定录取名单。6月中旬前,发出录取书.
军队院校、科研单位在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对象和比例上的规定:
军事学学科(专业),一般以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为主,也可以招收少量的军队工程技术院校相关学科(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陆军学院可以按5%的比例,推荐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入有关中级指挥院校攻读军事学硕士学位。工程技术学科(专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推荐生经过考试或推荐被录取后,保留入学资格,到部队任职两年。然后入有关院校学习。
工程技术学科(专业),招收在职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其比例各为50%;医学学科(专业)招收在职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其比例分别为75%和25%。工程技术和医学学科(专业),招收部队在职定向生的比例均为30%至40%,从定向招生计划指定的大军区级单位的考生中录取.
经批准可以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的院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比化为当年度应届本科毕业生总数的5%。
部队在职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条件是: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思想品得优良、遵纪守法,热爱本职,积极工作。
(2)具有被正式予以承认的国家和军队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力。
(3)报考军队工程技术、基础医学和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部队在职,年龄在40周岁以下,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的时间不限。
(4)报考军队军事学和临床医学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部队在职,年龄在40周岁以下,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的时间须在两年(从大学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入学之日,下同)或两年以上。
(5)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硕士研究生的部队在职,应是大专毕业两年或者两年以上.且达到与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6)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部队在职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
军队院校和科研单位从部队在职中招收硕士研究生,实行组织推荐与自愿报考相结合的办法。考生由所在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报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部备案。其中,报考医学类院校和医学科研单位的考生,需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部和审核同意。经批准报考的考生,持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介绍信,到部队所在地区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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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在职研究生工作安排

当士官有两个途径:一是义务兵两年后转士官,二是部队特招地方大学生直接成为士官。无论是哪种方式成为士官,我都觉得不如去读研究生来得好,无论是将来的就业还是生活方面就是。当士官之后你能提干吗?比考研究生还难,如果提不了干的话你即使当士官又能当到什么级别呢?而一般级别的士官退伍后是不会安排工作,也不会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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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在职研究生会安排转业吗

当士官有两个途径:一是义务兵两年后转士官,二是部队特招地方大学生直接成为士官。无论是哪种方式成为士官,我都觉得不如去读研究生来得好,无论是将来的就业还是生活方面就是。当士官之后你能提干吗?比考研究生还难,如果提不了干的话你即使当士官又能当到什么级别呢?而一般级别的士官退伍后是不会安排工作,也不会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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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队工作如何读在职研究生

你为何不考所军校的心理学呢?考地方院校对你的分配没多大帮助,因为你在本科毕业后需要先去部队带兵一年左右才可以去读研,,,,而你带兵的部队就是你研究生毕业以后工作的地方,,,,所以去地方读研跟你没读是一样的,甚至还不如你不读。因为你研究生毕业军衔升了个星星,可是人在部队呆的三年时间也升了颗星星,而且人……

yangguangsnow

部队工作可以读在职研究生吗

军衔没用,,,军衔再高没职位还不如不高呢什么发展潜力大,要是在部队呆过你就知道读研到底有没帮助。你出来正连,人在部队工作两年多也正连,关键人家有工作经验,在基层工作经验才是王道,提拔也是提拔有工作经验的,你虽说研究生出来了,是正连了,可领导放心把连队交给你吗?读研在研究所挺不错的。摘要,、清华、西安……

大力宇哥

部队在职研究生能调动工作吗

摘要读研与调动之间没有关系。读研只是你往新单位调动的一个借口或。出不出军区无关紧要,军官调动是两个军级单位的事。调动原因都是工作需要,但在实际办理中却是实实在在的,差一点都不行,你得明白。研究生毕业后的军官,由于其实力仍隶属原单位,所以必须回原单位,由原单位(一般是军师级)部门分配工作。女方户籍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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