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研究生注册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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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现有教职工171人,其中专任教师139人。专任教师中教授21人,副教授46人,占教师总数2%。具有博士学位70人,占教师总数的4%。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10人,省双千计划人才4人。有博士生导师14人,硕士生导师35人。
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5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4人,注册规划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等22人。学院聘请了校外兼职教授50余人。
学院十分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近年来积极从国内外引进博士、博士后研究生,推荐选拔在职教师在校内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选送教师公派出国访问、进修和选派赴国内重点院校进修、培训,有多位中青年教师已成为江西省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省学科带头人或省骨干教师,形成了一支学历高、结构合理、有丰富工程经验、综合实力较强的教学科研队伍。
1、建筑工程学院现有教职工171人,其中专任教师139人。专任教师中教授21人,副教授46人,占教师总数2%。具有博士学位70人,占教师总数的4%。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10人,省双千计划人才4人。
2、有博士生导师14人,硕士生导师35人。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5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4人,注册规划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等22人。学院聘请了校外兼职教授50余人。
3、学院十分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近年来积极从国内外引进博士、博士后研究生,推荐选拔在职教师在校内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选送教师公派出国访问、进修和选派赴国内重点院校进修、培训,有多位中青年教师已成为江西省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省学科带头人或省骨干教师,形成了一支学历高、结构合理、有丰富工程经验、综合实力较强的教学科研队伍。
注册城乡规划师前身是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考生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负责,日常工作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安排在10月中旬。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根据《中华人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原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印发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人社部规〔2022〕6号),自2022年5月22日起实施。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2022年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划归自然资源部,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转归自然资源部负责。
一、实施部门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协会
二、科目介绍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
三、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⒈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⒉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⒊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⒋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⒌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注意:
⒈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学位委员会、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2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⒉《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四、报名办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须以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为其办理报名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详情请见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相关操作。报名前,须完成注册、上传照片等操作。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等有关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信息并完成交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两科的,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免试一科的,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考试并合格。考试成绩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发布。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六、其他事项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澳门和居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