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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之物权如下:第二部分 物权 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 1.物权概述 考点1:物权的客体 考点2:物的分类 考点3:物权法定原则 常见解题及解题技巧 考点1:物权的客体 例1(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客体中,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 A.一幢房屋 B.一份买卖合同 C.一辆汽车 D.一台电视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控制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存在于人体之外;(2)为人力所能控制;(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4)物以有体物为限。本题中,选项A、C、D都是有体物,且具有物的上述特征,可以作为物权关系的客体,故予以排除;选项B既不是物,也不是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所以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评注】应准确理解物权客体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应注意物权的客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只局限于物;而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必须是法定的,即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考点2:物的分类 例2(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 A.房子与门窗 B.桌子与椅子 C.锁与钥匙 D.西服上衣与裤子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的分类。如果两个独立的物只有结合在一起、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使用价值,则这两个物之间具有主从关系。以其中的独立物起到的是主要作用还是从属作用为标准,可以将其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本题中,选项A涉及的房子和门窗中,门窗属于房子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物,所以可以排除;选项B涉及的椅子不一定从属于桌子而发挥作用,难有主次之分,所以也可以排除;选项D涉及的西服上衣和裤子都是分别有独立用途的物,无所谓哪个是协助另一个而发挥作用,相互关系中也难分主次,因此非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也应排除。故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此类题目2005年统考第9题也考过: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A.船和船桨,B.一套西服的上衣和裤子,C.文具盒和笔,D.球拍和球,答案选A。 例3(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流通物的是( )。 A.矿藏 B.水流 C.汽车 D.枪支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的分类。物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以物在流转过程中所受限制的程度为标准,可将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其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限制的物。如文物不得私自交易,如欲出售就只能卖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其自由流转的物。如矿藏、水流等,专属国家所有,禁止买卖。可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选项A、B、D中所涉及的物都是禁止流通物,只有选项C涉及的汽车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都是不正确的。 【评注】(1)物的分类的出题概率还是不低的,应引起重视; (2)物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不同种类的物的概念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考点3:物权法定原则 例4(2007年统考试题)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案要点】(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不同的物权种类或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 (2)意义:为了避免由于认识不一带来的混乱,由法律统一地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成为保障经济秩序、保证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 (3)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为强行性规定,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而创设的“物权”,不被认可为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解析】本题属于理论综合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法定原则。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其要求,特别是对物权法定原则强行性的理解。 2.所有权 考点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2: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3: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考点4:按份共有 常见解题及解题技巧 例5(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有关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 B.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C.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D.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而物权与债权相比较,的区别在于,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 例6(2008年统考试题) 简答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具有完全性;(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解析】本题属于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评注】应准确掌握不同类型物权的不同特征,注意区分其各自的不同之处。 考点2: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例7(2007年统考试题) 甲乙相邻而居。甲在乙家门口堆放闲置物品,致使乙无法正常通行。乙有权请求( )。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排除妨碍 D.返还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在妨碍相邻方正常通行时,该相邻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8(2009年统考试题) 简答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概念: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两宗或者两宗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为前提; (2)相邻关系发生于两宗或者两宗以上的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相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等;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析】本题属于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在此不予重复。 【评注】(1)应熟记并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为便于对相邻关系概念和特征的理解,还应注意掌握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考点3: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例9(2006年统考试题) 民法上的混合是( )。 A.债的消灭原因 B.法人的合并方式 C.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D.合伙的成立方式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添附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民法学理而言,添附具体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其中,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的状态。通常情况下,混合物一般应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原物价值较小的一方可以取得与原物价值相当的补偿。若原物价值相差不多,也可由各方共有。因此可见,混合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故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10(2006年统考试题) 简答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答案要点】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适用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条件: (1)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3)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让与人无处分权; (5)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应从受让时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综合作答。 例11(2007年统考试题) 王某在承包的荒地里挖出了一罐银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挖出的银元应( )。 A.归王某所有 B.一半归王某所有 C.归国家所有 D.归村委会所有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题事实,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12(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添附的是( )。 A.混合 B.生产 C.加工 D.附合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学理上讲,添附应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可见,选项A、C、D都是添附的表现形式,应排除掉,只剩选项B是正确的。 【评注】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作为考点出现的概率是比较高的,因此应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的各种情况都基本予以掌握。 考点4:按份共有 例13(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 )。 A.两人合买的一辆汽车 B.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 C.家庭共同财产 D.应依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与按份共有相对应的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依此规定,选项8、C、D都具有家庭关系,且没有特别约定的,因此应当为共同共有;只有选项A为按份共有,是正确的。 【评注】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共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共同共有,应将两种共有形式结合起来掌握和理解,以便于准确理解概念并予以辨析。 3.用益物权 考点: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 常见解题及解题技巧 3.用益物权 考点: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 例14(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宅基地使用权 B.自物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亦基于此,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选项A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选项B中的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之物所享有的权利,自物权只有所有权这一种类型。选项C和选项D中的抵押权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所以,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都不正确。 【评注】(1)应熟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只有四种,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应准确理解和掌握物权的概念,明确物权的种类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这样,此类考题就可以轻松作答了。 4.担保物权 考点1:担保物权的分类 考点2:抵押权的设立 考点3:抵押权的标的 考点4:留置权的概念 4.担保物权 考点1:担保物权的分类 例15(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 A.典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分类。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通说认为,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选项A被排除;选项B抵押权是依据抵押合同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所以也予以排除;选项C中的质权是通过质押合同而设定的,亦非法定担保物权,同样被排除掉;只有选项D留置权符合题意,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例16(2006年统考试题) 甲在乙处加工服装,在取服装时因所带的加工费不够,双方达成协议,将甲的一块手表留下, 在甲付清加工费后取回手表。此时,乙对该手表享有( )。 A.质权 B.留置权 C.抵押权 D.用益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类型。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用益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题中,乙占有甲的手表,非基于加工服装的合同而产生,显然不是留置权,排除选项B;甲的手表留在乙处,转移了对手表的占有,不符合抵押权的特征,因此,排除选项C;甲留下手表的目的是担保乙收取加工费的债权,所以不属于用益权,选项D也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符合题意的,为正确答案。 例17(2007年统考试题) 甲在乙处修理汽车,因修理费未带足,遂将自己的一块手表放在乙处,约定第二天付清修理费后再把手表取走。乙占有该手表的依据是( )。 A.留置权 B.抵押权 C.债权 D.质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的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类型。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乙占有甲的手表,非基于修理汽车的合同而产生,显然不是留置权,排除选项A;甲的手表留在乙处,转移了对手表的占有,不符合抵押权的特征,因此,排除选项B;乙占有手表是基于甲以手表作为其支付修理费的担保而非基于债权,故选项C也被排除:故只有选项D为正确答案。 【评注】应对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其类型有较全面的掌握,以对不同的担保物权予以准确的辨析和判断。 考点2:抵押权的设立 例18(2009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以自有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商标权作质押,未办理出质登记。则( )。 A.抵押权与质权均成立 B.抵押权与质权均不成立 C.抵押权成立,质权不成立 D.抵押权不成立,质权成立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都需要登记,不登记抵押权不生效;而权利质权的设定则相反,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才需要登记,如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厂房的抵押必须登记,因此抵押权有效成立;商标权的质押权需要在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登记,由于未进行登记,所以不能有效成立。由此本题只有选项C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熟记法律关于设立抵押权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抵押权的设立是否要求必须登记应有准确的掌握,才能应对此类题目。 考点3:抵押权的标的 例19(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是( )。 A.土地所有权 B.学校图书馆 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D.船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标的,习惯上称为抵押物,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对抵押物的范围,可以从“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两个方面予以界定。《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题中选项A、B、C,属于《物权法》第184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选项A、B、C被排除,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例20(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 A.车辆 B.土地所有权 C.北京大学教学楼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抵押权的标的。关于抵押物的范围方面的法律规定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选项B、C、D属于《物权法》第184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选项B、C、D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评注】本题考核的是对有关抵押物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应熟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抵押物的范围和禁止抵押的财产的范围。 考点4:留置权的概念 例21(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物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的是( )。 A.所有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质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留置权的概念。物权类型不同,其标的的法律规定亦有所不同。关于所有权的标的,依我国法律的规定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见选项A是错误的;关于抵押权的标的,依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权利,足见选项B也是错误的;关于质权的标的,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类型,显然选项D还是错误的;而留置权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所以,留置权是动产物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C。 【评注】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的标的。要熟记我国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的概念及其特点,以便于此类题目的作答。 5.占有 考点:占有的分类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5.占有 考点:占有的分类 例22(2005年统考试题) 某大学生偷得手机一部,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妹。其表妹对该手机的占有属于( )。 A.合法占有 B.恶意占有 C.非法占有 D.所有人占有 【答案】 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的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占有的分类。占有常见的分类有:(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本题中,其表妹占有的手机是某大学生偷来的,因此其表妹对该手机的占有肯定不属于合法占有,选项A被排除;其表妹对手机的占有虽然不是合法占有,却也非恶意占有,因为表妹并不知道该手机是某大学生偷来的,选项B也被排除;该手机是偷来的,因此表妹对该手机的占有也不是所有人占有,选项D也被排除。正确答案只有选项C。 【评注】应对占有的概念和分类有比较清晰的记忆和理解,才能自如地应答此类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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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之人身权如下: 第四部分 人身权 1.人身权概述 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考点2:人身权的分类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1.人身权概述 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例1(2005年统考试题) 下列有关人身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身权损害不能用金钱赔偿 B.人身权不得有偿转让 C.人身权只能无偿转让 D.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从该概念中,就可判断出选项D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其他选项。由于人身权的特点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人身权既不可有偿转让,也不可无偿转让。故选项B、C都是错误的;但人身权的损害是可以用金钱赔偿的,因此选项A也是错误的。 例2(2007年统考试题) 简答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具有不可分离性;(2)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3)人身权不具有财产性;(4)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法律特征。可从人身权是否可以与主体相分离、是否具有专属性、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以及人身权的法律属性等方面作答。 【评注】(1)应对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有熟悉的掌握。 (2)需要特别注意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考点2:人身权的分类 例3(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民事权利中,均属于人格权的是( )。 A.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B.姓名权、肖像权、监护权 C.配偶权、名称权、肖像权 D.亲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分类。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选项B中的监护权不属于人格权的内容,选项C中的配偶权属于身份权,选项D中的亲权也属于身份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不正确。 例4(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人身权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 A.配偶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生命健康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可见,只有选项A之配偶权不属于人格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的选项都属于人格权,因此都不能选。 【评注】应熟知人身权的分类,特别应掌握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具体内容和类型,才能熟练地应答此类题目。 1.人身权概述 考点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例1(2005年统考试题) 下列有关人身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人身权损害不能用金钱赔偿 B.人身权不得有偿转让 C.人身权只能无偿转让 D.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从该概念中,就可判断出选项D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其他选项。由于人身权的特点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人身权既不可有偿转让,也不可无偿转让。故选项B、C都是错误的;但人身权的损害是可以用金钱赔偿的,因此选项A也是错误的。 例2(2007年统考试题) 简答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具有不可分离性;(2)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3)人身权不具有财产性;(4)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法律特征。可从人身权是否可以与主体相分离、是否具有专属性、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以及人身权的法律属性等方面作答。 【评注】(1)应对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有熟悉的掌握。 (2)需要特别注意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考点2:人身权的分类 例3(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民事权利中,均属于人格权的是( )。 A.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B.姓名权、肖像权、监护权 C.配偶权、名称权、肖像权 D.亲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分类。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选项B中的监护权不属于人格权的内容,选项C中的配偶权属于身份权,选项D中的亲权也属于身份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C、D都不正确。 例4(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人身权中,不属于人格权的是( )。 A.配偶权 B.名誉权 C.肖像权 D.生命健康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人身权的分类。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可见,只有选项A之配偶权不属于人格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的选项都属于人格权,因此都不能选。 【评注】应熟知人身权的分类,特别应掌握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具体内容和类型,才能熟练地应答此类题目。 2.人格权 考点1:人格权的内容 考点2:姓名权的内容 考点3: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考点4:肖像权的概念、特征 考点5:名誉权的概念、特征 考点6:隐私权的概念、特征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考点1:人格权的内容 例5(2007年统考试题) 甲在比赛中故意打伤乙的眼睛,影响了乙的视力。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 )。 A.健康权 B.生命权 C.名誉权 D.肖像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应用题,考核对人格权具体内容的甄别和掌握。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其中,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权利;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权利,肖像则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的自然人的形象。本题中,甲“故意打伤乙的眼睛,影响了乙的视力”,没有侵害乙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生命权,也没有侵害乙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名誉权以及乙对自己肖像所享有的肖像权,因此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甲“故意打伤乙的眼睛,影响了乙的视力”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身体机能的健康权,故选项A是正确的。 【评注】应熟悉人格权各个具体权利的概念和内容,才能在具体事例中准确地予以甄别。 考点2:姓名权的内容 例6(2005年统考试题) 20周岁的张某觉得自己的名字太俗气,到派出所申请作了更改。其父知道后很生气,遂通过在派出所工作的朋友又将张某的名字改了回来。父亲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 )。 A.名称权 B.名誉权 C.姓名权 D.身份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甄别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姓名权。选项A中的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转让其名称的权利,主体显然不对,选项A被排除;选项B中的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权利,选项8与题意不符,也被排除;选项C中的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显然选项C与题意相符,是正确的答案;选项D中的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与题意不符,因而同样被排除。故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例7(2009年统考试题) 公民享有的姓名权的内容不包括( )。 A.命名权 B.姓名使用权 C.姓名变动权 D.姓名转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3)姓名变更权。由此可知,本题中选项D符合题意,其他选项被排除。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 考点3: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例8(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名称权的法律特征是( )。 A.为自然人享有 B.不可转让 C.可依法变更 D.非民事主体固有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名称权。名称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依据该定义,选项A由于主体不对而被排除;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名称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由此可排除选项B;非民事主体不会享有名称权,所以选项D被排除。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名称权主体在使用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名称,由此选项c是正确的。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熟记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特别要注意名称权与姓名权的区别。 考点4:肖像权的概念、特征 例9(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害公民肖像权的是( )。 A.在寻人启事上刊登公民照片 B.在通缉令中使用逃犯照片 C.在法制宣传片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 D.未经同意在照相馆橱窗中陈列他人照片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客观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权利,即自然人自行决定是否再现、展示、何时展示自己形象的权利。选项A、B、C中均属于合理使用公民肖像的情形,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5:名誉权的概念、特征 例10(2010年统考试题) 甲为了阻挠乙当选劳动模范,到处散布乙生活作风不好的谣言,乙因此未能当选。甲侵害了乙的( )。 A.荣誉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财产权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本题提供的各选项属于两大类:一是财产权,二是人身权。根据题意,乙被侵害的权利没有涉及财产利益,侵害的肯定不是财产权,选项D首先被排除。下面就要对人身权的三个选项进行甄别: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由于甲散布的谣言,乙未能当上劳模,被侵害的权利不属于乙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故选项C被排除。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荣誉所享有的权利。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所谓荣誉,是指民事主体因一定事由、基于某种资格而获得的积极评价。本题中,乙尚未获得某种积极评价,如果他真的当选为劳模,则获得荣誉,有权保护自己的荣誉权;可目前尚未获得,因此受侵害的也肯定不是乙的荣誉权,故选项A也被排除。只有剩下的选项B是正确的。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所谓名誉,是社会对特定人在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等各方面的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就构成侵害名誉权。甲到处散布乙生活作风不好的谣言,使乙未能当选劳模,甲侵害的是乙的名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B。 【评注】应对各人身权的概念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并能够在具体的实例中予以甄别和确定。 考点6:隐私权的概念、特征 例11(2006年统考试题) 甲与乙在同一办公室工作。一日,甲偷看了乙的日记,从中得知乙与本公司总经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便在同事中散布,使乙非常痛苦,甲侵害了乙的( )。 A.名誉权 B.姓名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与甄别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权利。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就构成侵害名誉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所享有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凡属于自然人自身私人生活范畴,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皆应属于隐私的范围。本题中,甲偷看了乙的日记,从中得知乙与本公司总经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后便在同事中散布,不属于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没有干涉、盗用、假冒乙的姓名,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没有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不构成侵害荣誉权。因此本题选项A、B、C都不正确,甲侵害的是乙的隐私权,故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应对隐私权的概念、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同时应将其与其他人身权利相区别。 3.身份权 考点:身份权的概念、特征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例12(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 A.身体权 B.健康权 C.肖像权 D.亲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具体讲,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与人格权相比,身份权具有以下特征:(1)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的必备权利;(3)身份权具有权利义务两位一体性;(4)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为前提。由此可见,身体权、健康权以及肖像权是不需要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为前提而产生的,因此都不属于身份权的范畴,都被排除掉;只有选项D中的亲权是主体基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因而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例13(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人身权中,属于自然人身份权的是( )。 A.亲属权 B.姓名权 C.名誉权 D.肖像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有关知识点的阐述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选项B、C、D中的姓名权、名誉权和肖像权都不是基于某种特定地位或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因此都不属于身份权,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评注】应对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地将身份权中的各权利予以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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