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努力找吃喝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看来是不行了,很遗憾!
胖墩er猫
我觉得吊销他的导游证是正确的。导游骂游客,违反了有关旅游法的原则,这个口子不能开,否则旅游市场乱象会越来越严重,各种大‘’坑‘’小‘’坑‘’也越来越多,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也给旅游市场这张名片带来负面影响。歪风不纠,市场无序。所以,对那些“顶风作浪”碰“高压线”的旅游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严惩。
当然,从这个别现象可以看出我们旅游行业的政策和行规还不规范,还存在缺陷,给执行者留下了有空可钻的机会。打擦边球现象时有发生,游客投诉居高不下,难道不需要我们考虑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吗?
还有0费团、低价团,实际上就是个“坑”,导游没有工资靠游客消费提成,游客不消费导游怎么去养活全家老小?所以,造成问题的发生,不是“点”的问题,是一个“链”的问题,这会处理了这个导游,谁能保证此类事情不再发生?环节跟不上,政策跟不上,保障跟不上,永远是亡羊补牢。
前两年的云南导游事件刚刚淡出人们的记忆,张家界导游又来了,旅行社导游这个行业已经到了必须下大力气整治的时候。在旅游行业蓬勃发展的如今,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齐心协力,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乘着发展的东风破浪前行!可是,如果忘记一个老鼠就能坏掉一锅汤的老话,一个鼠祸连连的行业必定是没有什么前途的。
要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培养与教育并举,提升导游队伍素质,同时要严厉打击导游违法行为,对于导游恶意违背合同约定、强迫购物等行为,坚决予以吊销导游证,肃清队伍害群之马,树立导游队伍良好的服务形象。
陈家小鱼儿
这种情况不能做导游证,按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所以你不能取得导游证,望采纳!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所做的每一件事负责任,包括不经意和有意,若有前科,更加要引以为鉴。作为一个有文化知识的人,为什么要故意犯罪?人生那么多美好机会,让自己活得舒心而
行政处罚。导游证吊销是你在带团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被旅游局查处,取消从业资格。旅游局吊销郑某导游证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
违反旅游法规定吊销导游证三年。根据《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
吊销导游证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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