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锅炉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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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伦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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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Shao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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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炉、压力容器的分类   1.锅炉分类   (1)锅炉按用途分为:电站锅炉、工业锅炉、生活锅炉、机车锅炉,船舶锅炉等。   (2)按锅炉产生的蒸汽压力和蒸发量分为:高压锅炉、中压锅炉、低压锅炉及大型、中型、小型锅炉。   (3)按载热介质分为: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4)按热能来源分为: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废热锅炉。   (5)按锅炉结构分为:锅壳式锅炉、水管锅炉。   (6)在燃煤锅炉中按燃烧方式分为:层燃炉、沸腾炉、煤粉炉(室燃炉)。层燃炉又分手烧炉、链条炉、往复炉、抛煤机炉、振动炉排炉。   (7)按蒸发段工质循环动力分为:自然循环锅炉、强制循环锅炉和直流锅炉。   2.压力容器分类   压力容器按作用原理分为:反应压力容器、换热压力容器、分离压力容器和储存压力容器;按设计压力分为:低压(o.1MPa≤p<1.6MPa)、中压(1.6MPa≤p%10MPa)、高压(10MPa≤p%lOOMPa)和超高压容器(p≥100MPa);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根据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等,将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压力容器。   (二)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比较苛刻(如高温、高压),局部应力比较复杂,而且锅炉一旦投用,一般要求连续运行,而不能任意停车,否则会影响生产线或区域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必须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证其安全附件的完好。   1.安全阀   安全阀是锅炉、压力容器上的重要安全附件之一,它对锅炉、压力容器内部压力极限值的控制及对其安全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把安全工程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1)安全阀的安装 安全阀应该垂直地装在锅筒、集箱的位置,锅炉上的安全阀与锅筒或集箱之间不得装接取用蒸汽的出气管和阀门。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装设在压力容器液面以上气相空间部分或装设在压力容器气相空间相连的管道上。液化气体储罐上的安全阀必须装设在储罐上的气相部位。压力容器与安全阀之间的连接管和管件的通孔,其截面积不得小于安全阀的进口截面积,其接管应尽量短而直。安全阀与压力容器之间一般不宜装设截止阀门。压力容器一个连接口上装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阀时,则该连接El入VI的截面积,应至少等于这些安全阀的进El截面积总和。但氧气和可燃气体以及其他能相互产生化学反应的两种气体不能共用一根排放管。   安全阀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锅炉、压力容器上装设的封闭式安全阀,应配置排放管,以便将介质排放到室外或其他安全场所。排放管应尽量避免曲折和急转弯,以减少阻力,直径应不小于安全阀出El的公称直径。排放管要有适当支撑,以免使安全阀产生过大的附加应力或引起振动。排放管如有可能积聚冷凝液体或雨水等时,应在能够将其全部排净的地方装设能接到地面的泄水管。排气管和泄水管上都不能装设阀门。   (2)安全阀的调试 安全阀在安装前以及在锅炉压力容器做定期检验时,应进行耐压(强度)试验、密封试验和校正调整等。   (3)安全阀的维护和检查 要使安全阀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保持灵敏正确,必须在容器的日常运行过程中加强对它的维护和检查。   经常保持安全阀的清洁,防止阀体弹簧等被油污、垢污等粘住或锈蚀,防止安全阀排放管被油垢或其他异物堵塞;经常检查安全阀的铅封是否完好,杠杆式安全阀的重锤是否有松动、被移动以及加挂重物的现象;安全阀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包括清洗、研磨、试验和校正调整;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拆卸进行校验有困难时应采用现场校验(在线校验)。   2.压力表   压力表是用以测量压力的器具。凡是锅炉以及需要单独装设安全泄压装置的压力容器,都必须装有压力表。压力表按照结构和工作原理不同分为液柱式、弹性元件式、活塞式和电量式四类。   (1)压力表的装设 压力表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等不利影响;压力表与承压设备之间,应装设旋塞;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压力表的接管上应装有存水弯管;用于具有腐蚀性或高黏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承压设备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应根据锅炉或压力容器的许用压力,在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划上警戒红线。   (2)压力表的维护 要使压力表保持灵敏准确,除了合理选用和正确安装以外,在锅炉和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对压力表的维护和检查,并定期校验。   压力表应保持洁净,表盘上的玻璃要明亮清晰,使表盘内指针指示的压力值能清楚易见。压力表的连接管要定期吹洗,以免堵塞。特别是用于含有较多油污或其他黏性物料气体的压力表连接管,应勤吹洗。经常检查压力表指针的转动与波动是否正常,检查连接管上的旋塞是否处于开启状态。   压力表必须定期进行校验,已经超过校验期限的压力表应停止使用。在锅炉和压力容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现压力表指示不正常,应立即检验校正。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3.锅炉的其他安全附件   (1)水位计 水位计用于显示锅炉内水位的高低。运行人员通过水位表观察并调节水位,防止发生锅炉缺水或满水事故。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除蒸发量Ko.2t/h的锅炉外。   (2)温度测量装置 温度是锅炉热力系统的重要参数之一,为了掌握锅炉的运行状况,做好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在锅炉热力系统中,对锅炉的给水、蒸汽、烟气等介质都得依靠温度测量装置进行测量监视。   (3)保护装置 超温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温报警装置安装在热水锅炉的出口处,当锅炉的水温超过规定的水温时,自动报警,提醒司炉人员采取措施减弱燃烧。超温报警和连锁保护装置连锁后,还能在超温报警的同时,自动切断燃料的供应和停止鼓、引风,以防止热水锅炉发生超温而导致锅炉损坏或爆炸。   (4)高低水位警报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当锅炉内的水位高于安全水位或低于最低安全水位时,水位警报器就自动发出警报,提醒司炉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锅炉熄火保护装置 当锅炉炉膛熄火时,锅炉熄火保护装置将切断燃料供应,并发出相应信号。   (6)排污阀或放水装置 排污阀或放水装置的作用是为了排放锅水蒸发而残留下的水垢、泥渣及其他有害物质,使锅水的水质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使受热面保持清洁,以确保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   (7)防爆门 为防止炉膛和尾部烟道再次燃烧造成破坏,常采用在炉膛和烟道易爆处装设防爆门。   (8)锅炉自动控制装置 通过工业自动化仪表对温度、压力、流量、物位、成分等参数的测量和调节,达到监视、控制、调节生产的目的,使锅炉在最安全、经济的条件下运行。   4.压力容器的其他安全附件   (1)爆破片 爆破片装置又称为爆破膜或防爆膜,是一种非重闭式泄压装置,由进口静压使爆破片受压爆破而泄放出介质,以防止容器或系统内的压力超过预定的安全值。与安全阀相比,爆破片具有结构简单,泄压反应快,密封性能好,适应性强等特点。   (2)安全阀与爆破片装置的组合 安全阀与爆破片装置并联组合时,爆破片的标定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略低于爆破片的标定爆破压力。   (3)爆破帽 爆破帽为一端封闭,中间具有一薄弱断面的厚壁短管,爆破压力误差较小,泄放面积较小,多用于超高压容器。超压时其断裂的薄弱断面在开槽处和形状处。   (4)易熔塞 易熔塞属于“熔化型”(“温度型”)安全泄放装置,它的动作取决于容器壁的温度,主要用于中、低压的小型压力容器,在盛装液化气体的钢瓶中应用更为广泛。   (5)紧急切断阀、减压阀 紧急切断阀是一种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阀门,它通常与截止阀串联安装在紧靠容器的介质出口管道上,以便在管道发生大量泄漏时进行紧急止漏,一般还具有过流闭止及超温闭止的性能,并能在近程和远程独立进行操作。减压阀是利用膜片、弹簧、活塞等敏感元件改变阀瓣与阀座之间的间隙,当介质通过时产生节流,压力下降而使其减压的阀门。   (6)温度计、液位计 液位计又称液面计,是用来观察和测量容器内液位位置变化情况的仪表。特别是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液位计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安全装置。对于需要控制壁温的容器,还必须装设测试壁温的温度计。   (三)锅炉检验   为确保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可靠性和完好性,应根据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定期对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检验。   1.锅炉检验 。   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定期检验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   (1)外部检验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为一年。除正常外部检验外,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外部检验:①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②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③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2)内部检验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内部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除正常内部检验外,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①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②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③移装锅炉投运前;④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⑤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能怀疑时;⑥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的安全可行性有怀疑时。   (3)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力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力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2.锅炉检验的注意事项   (1)锅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提前进行停炉、冷却、放出锅炉水;   (2)检验时与锅炉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用金属盲板等可靠措施隔绝,金属盲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并应逐一编号、挂牌;   (3)进入锅筒、容器检验前,应注意通风;检验时,容器外应有人监护;   (4)检验所用照明电源的电压一般不超过12V,如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则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   (5)燃料的供给和点火装置应上锁;   (6)禁止带压拆除连接部件;   (7)禁止自行以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   (四)锅炉的安全运行   1.检查准备   对新装、移装和检修后的锅炉,启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为不遗漏检查项目,其检查应按照锅炉运行规程的规定逐项进行。   2.上水   上水水温不应超过90。C,水温与筒壁温度之差不超过50。C。对水管锅炉,全部上水时间在夏季不小于1小时,在冬季不小于2小时。冷炉上水至最低安全水位时应停止上水。   3.烘炉   新装、移装、改造或大修后的锅炉,以及长期停用的锅炉,应进行烘炉以去除水分。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注意升温速度不宜过快,烘炉过程中经常检查炉墙有无开裂、塌落,严格控制烘炉温度。   4.煮炉   新装、移装、改造和大修后的锅炉,正式投运前应进行煮炉。煮炉的目的是清除制造、安装、修理和运行过程中产生和带入锅内的铁锈、油脂、污垢和水垢,防止蒸汽品质恶化以及避免受热面因结垢而影响传热。   煮炉一般在烘炉后期进行。煮炉过程中应承受时检查锅炉各结合面有否渗漏,受热面能否自由膨胀。煮炉结束后应对锅筒、集箱和所有炉管进行全面检查,确认铁锈、油污是否去除,水垢是否脱落。   5.点火与升压   一般锅炉上水后即可点火升压。点火方法因燃烧方式和燃烧设备而异。点火前,开动引风机给锅炉通风5^--lOmin,没有风机的可自然通风5--10min,以清除炉膛及烟道中的可燃物质。气、油炉、煤粉炉点燃时,应先送风,之后投入点燃火炬,最后送入燃料。一次点火未成功需重新点燃火炬时,一定要在点火前给炉膛烟道重新通风,待充分清除可燃物之后再进行点火操作。   对于自然循环锅炉来说,起升压过程与日常的压力锅升压相似,即锅内压力是由烧火加热产生的,升压过程与受热过程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6.暖管与并汽   (1)暖管 用蒸汽慢慢加热管道、阀门、法兰等部件,使其温度缓慢上升,避免向冷态或较低温度的管道突然供入蒸汽,以防止热应力过大而损坏管道、阀门等部件;同时将管道中的冷凝水驱出,防止在供汽时发生水击。   (2)并汽 并汽也叫并炉、并列,即新投入运行锅炉向共用的蒸汽母管供汽。并汽前应减弱燃烧,打开蒸汽管道上的所有疏水阀,充分疏水以防水击;冲洗水位表,并水位维持在正常水位线以下;使锅炉的蒸汽压力稍低于蒸汽母管内汽压,缓慢打开主汽阀及隔绝阀,使新启动锅炉与蒸汽母管连通。   7.运行管理   (1)锅炉正常运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节水位、汽压、炉膛负压以及进行除灰和排污工作;   (2)加强水处理管理,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水质进行监控;   (3)加强锅炉运行中的巡回检查,监视液位、压力波动,按规定频次吹灰和水位计冲洗; .   (4)作好运行记录,当出现故障时,还应将故障情况及处理措施予以记录。   8.停炉的维护与保养   (1)正常停炉   正常停炉指锅炉的有计划检修停炉。停炉时,要防止锅炉急剧冷却,当锅炉压力降至大气压时,开启放空阀或提升安全阀,以免锅筒内造成负压。停炉后应在蒸汽、给水、排污等管路中装置挡板,保证与其他运行中的锅炉可靠隔离。炉放水后,应及时清除受热面侧的污垢,清除各受热面烟气侧上的积灰和烟垢。根据停炉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养方法。   (2)紧急停炉   紧急停炉,是当锅炉发生事故时,为了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应急措施。紧急停炉时,应按顺序操作,停止燃料供应,减少引风,但不允许向炉膛内浇水;将锅炉与蒸汽母管隔断,开启放空阀;当汽压很高时,可手动提起安全阀放汽或开启过热器疏水阀,使汽压降低。   因缺水事故而紧急停炉时,严禁向锅炉给水,并不得开启放空阀或提升安全阀排汽,以防止锅炉受到突然的温度或压力的变化而扩大事故。如无缺水现象,可采取进水和排污交替的降压措施。   因满水事故而紧急停炉时,应立即停止给水,减弱燃烧,并开启排污阀放水,同时开启主汽管、分汽缸上的疏水阀。   停炉后,开启省煤器旁路烟道挡板,关闭主烟道挡板,打开灰门和炉门,促使空气对流,加快炉膛冷却。   (五)压力容器的检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1.外部检查   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可以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2.内外部检验   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检验员进行。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内外部检验周期的确定取决于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当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时,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当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时,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3.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使用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六)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   正确合理地操作和使用压力容器,是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压力容器操作的基本要求:   1.平稳操作   平稳操作主要是指缓慢地进行加载和卸载以及运行期间保持载荷的相对稳定。压力容器开始加压时,速度不宜过快,尤其要防止压力的突然升高,因为过高的加载速度会降低材料的断裂韧性,可能使存在微小缺陷的容器在压力的冲击下发生脆断。高温容器或工作温度在零度以下的容器,加热或冷却也应缓慢进行,以减小壳体的温度梯度。运行中更应该避免容器温度的突然变化,以免产生较大的温度应力。运行中压力频繁地或大幅度地波动,对容器的抗疲劳破坏是极不利的,因此应尽量避免压力波动,保持操作压力的稳定。   2·防止超载   由于压力容器允许使用的压力、温度、流量及介质充装等参数是根据工艺设计要求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制定的,故在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范围内操作可确保运行安全。反之如果容器超载超温超压运行,就会造成容器的承受能力不足,因而可能导致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发生。   3.容器运行期间的检查   在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对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不正常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防止异常情况的扩大和延续,保证容器的安全运行。   4.操作记录   操作记录是生产操作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操作人员应认真及时,准确真实地记录容器实际运行状况。   5.容器的紧急停止运行   运行中若容器突然发生故障,严重威胁安全时,容器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并上报上级领导。   6.容器的维护保养   加强容器的维护保养防止容器因被腐蚀而致壁厚减薄甚至发生断裂事故。具体措施为:容器在运行过程中保持完好的防腐层,经常检查防腐层有无自行脱落或装料和安装内部附件时被刮落或撞坏;控制介质含水量,经常排放容器中的冷凝水,消除产生腐蚀的因素;消灭容器的“跑、冒、滴、漏”等。   7.容器停用期间的维护   容器长期或临时停用时应将介质排除干净,对容器有腐蚀性介质要经过排放、置换、清洗等技术处理。处理后应保持容器的干燥和洁净,减轻大气对停用容器的腐蚀。另外也可采用外表面涂刷油漆的方法,防止大气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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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vesmile

一、锅炉事故分类 锅炉运行中可能发生各种事故。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的不同,通常将锅炉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1.爆炸事故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锅筒(锅壳)、炉胆、管板、下脚圈及集箱等发生较大尺寸的破裂,瞬时释放大量介质和能量,造成爆炸。 2.重大事故 锅炉部件或元件严重损坏,被迫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即强制停炉事故。这类事故有多种,不仅影响生产和生活,也会造成人员伤亡。 3.一般事故 锅炉运行中发生了故障或损坏,但情况不严重,不需要立即停止运行。 二、锅炉爆炸事故的常见情况 锅炉爆炸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1.超压引起的爆炸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介质压力超过了其允许计算压力[P]并达到爆破压力Pb,造成爆炸。 引起超压爆炸的原因有: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失灵;操作人员脱岗睡岗,放弃对设备的监控;关闭或关小出汽阀门造成锅炉“憋烧”;无承压能力的生活锅炉改作承压蒸汽锅炉。 防范这类爆炸的主要措施是加强教育和管理。 2.缺陷引起的爆炸 在未超压超载情况下,锅炉主要受压元件因产生裂纹、严重变形、腐蚀、组织变化等缺陷而导致爆炸。 这类爆炸涉及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等各个环节,要防范这类爆炸,除确保上述环节无损于锅炉的性能与质量外,还应加强检验,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各种缺陷。 3.严重缺水导致的爆炸 直接受火的锅炉筒体、封头、管板、炉胆等如严重缺水并突然加水,常会导致锅炉爆炸。 防范这类爆炸的主要措施是加强运行管理,避免缺水事故。万一发现锅炉严重缺水,必须立即停炉,不得加水。 三、锅炉重大事故简介 常见的锅炉重大事故如下表所示。其中缺水事故、满水事故、汽水共腾、过热器管损坏等系蒸汽锅炉事故。其余事故在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中均可能发生。由于缺水事故、炉膛爆炸事故发生率高,后果严重,还要另外专门介绍。 缺水事故 水位表中水 位低于最低安 全水位、虚假水位或看不到水位,过热蒸汽温度及排烟温 度异常升高 水位表管 路及阀门堵塞 ;给水设备及管路故障;排污阀及放水阀泄露;炉管爆破;运行人员放弃监视 完善供水设备及 相关 管路附件加强运行管理 满水事故 水位表中水 位高于安 全水 位、虚假水位或看不到水位,过热 蒸汽温度降低,过热器内水击 水位表失 灵;给水自动调节器失灵;运行人员放弃监视 加强运行管理 汽水共腾 水位表内水位剧烈波动上升,过热汽温下降,过热器内水击 锅水水质恶化,含盐量及碱度过高;用汽负荷增加过快 严格进行水质化验、水质处理及锅炉排污操作 炉管(水冷壁、对流管束、烟管)爆破 有爆破声及喷汽声,水位、汽压显著下降,炉膛负压变为正压,排烟温度降低 管壁结垢;严重缺水;水循环故障;热膨胀受阻;腐蚀减薄;管材或焊接缺陷;吹灰不当;管内异物堵塞 从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检验各环节严格控制 过热器管损坏 过热器部位喷汽,给水流量明显大于蒸汽流量,烟气负压变为正压,排烟温度降低 过热器内结垢;蒸汽超温;热偏差过大;管内积水腐蚀;管材或焊接缺陷;管内异物;吹灰不当 从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维护、检验各环节严格控制 省煤器管损坏 水位下降,给水流量大于蒸汽流量,省煤器部位有喷泄声,烟温降低 启动保护不当;外部低温硫腐蚀;内部氧腐蚀;烟气及飞灰磨损;管材及焊接缺陷 作好对省煤器的启动保护,防止内外部腐蚀及磨损 炉膛爆炸 油炉、气炉、煤粉炉等的炉膛内爆燃而发出巨大声响、振动 点火前炉膛内有可燃物;突然灭火后炉膛内残存或送入可燃物;再次点火前未充分通风 防止燃烧器泄漏;点火前通风5至10分钟;点火时先送明火后投料;完善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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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meca刘勇

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公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重点) (一)特种设备的概念 1.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O.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7.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还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三)排除适用的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技术质量监督检验部门? 二、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重点)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规范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二)压力容器设计的安全管理 1.设计单位的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是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设计文件鉴定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装置的安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上述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3个条件:一是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是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是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安全管理 1.维修单位的要求 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2.安装、改造、维修的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3.电梯安装的管理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4.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技术要求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5.技术资料移交归档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人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6.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五)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冲装单位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是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三是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三、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重点)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1.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2.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5项内容,一是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是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是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是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是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处理 1.事故故障消除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故障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报废注销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事故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公共服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资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2.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3.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使用前的试运行和例行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6.电梯运行安全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 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 3.事故隐患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重点)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标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具备3个条件:一是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是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是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检验检测活动的规范 1.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职业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3.事故隐患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投诉监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的规定(无)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1.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2.日常检查职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3项职权:一是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入、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二是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是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1.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规定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处理。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 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入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三)特种设备事故的规定 1.事故抢救和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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