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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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ding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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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x8262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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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如下:1. 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2. 申请人年龄超出注册要求的年龄3. 从事工作的单位不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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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影星云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脏、索贿、贿赂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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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ey小姐

以下是管理规定,按规定应注销,但才过期不到一个月,抓紧时间与省安监局沟通一下看看怎么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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