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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叫我阿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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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ying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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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考办: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1068号邮政编码:518024长途区号:0755办事窗口咨询电话:82181999

网址:

微信公众号:szzkb82181999

传真号码:82294042

深圳市招考办领导班子及分工:

殷刚主任主持招考办全面工作;

曾广培副主任分管普通高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协助主任分管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

李雅萍副主任分管中考中招工作;协助主任分管教育类社会考试、中职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工作。

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简介:

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是深圳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深圳市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深圳市教育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深圳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深圳市初二学业水平考试以及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非学历证书考试等招生考试管理工作。

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教育局关于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三定”方案,深圳市招考办主要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意见、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汇总、公布在本市招生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负责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录取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市普通高考、成人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普通高考的报名、体检、建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助省招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四、承担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新生报名、报考、考务、考籍、毕业申请初审等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硕士研究生入学报名、考试工作。

五、负责本市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中职技能课程考试、非学历证书考试等教育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市各类教育考试及招生录取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的建设、软件开发、系统运行与维护工作。负责各类教育考试的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承担本市教育考试及招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与指导工作。

七、负责本市各类教育招生考试的考试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招生和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以及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八、开展本市各类教育招生考试的研究、宣传、咨询服务以及内外交流。

九、负责本市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市各区招生考试机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以及市属普通和成人本、专科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指导和统筹管理工作。

十一、深入研究基础教育,协助推动基础教育改革,以及与之配套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十二、负责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扩展资料:

实践环节和毕业考试的报考有什么具体要求:

考生全部理论课程考试合格以后,应及时办理毕业考试和毕业实践课考核(自考办不另行通知)。有关课程的实践考核或毕业论文,请在这门课的理论考试合格或全部理论课通过后及时与主考院校联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主考的外语类(英语、日语)实践考试及毕业考试的报名办法:根据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规定,各专业实践类课程的报考和考试均由主考院校主办。过去,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主考的专业中的实践课程考核的报考工作,均由“广外”委托各市自考办办理,现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自考办通知,2004年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主考的自学考试专业实践课程考核的报考业务均授权代理广东省自学考试网,市自考办不再接受这些课程的报考。请需报考这些课程的考生与上述单位联系。

附:广外主考的自考实践课程清单:

根据有关主考院校通知,以下部分院校主考的部分专业的实践课考核及毕业论文申报,委托广东自学考试服务网办理:

1.华南师范大学主考的汉语言文学教育(专、本科)专业、秘书(专科)专业的课程实践考核、毕业教育实习及本科毕业论文申报;汉语言文学教育专科毕业教育实习和本科毕业论文;秘书专科专业的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实践考核。

2.华南理工大学主考的电子商务专科专业的上机考核。

3.中山大学主考的行政管理学(独立本科段)专业毕业论文的申报;法律本科专业毕业论文的申报。

请需申报以上考试考核的考生,直接登陆广东自学考试服务网办理,按照该网的提示办理。

参考资料:深圳招考网-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简介  深圳招考网-深圳市实践环节和毕业考试的报考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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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2年4月自学考试延期考试将于7月16日至17日举行。现将报考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报考时间考生报考时间为6月14日14:00至16日17:00,缴费时间为6月15日10:00至17日17:00。点击进入:2022年4月广东自考延期考试报名入口:二、报考条件此次报考考生范围为2022年4月自学考试10个延期考试地市(含广州、深圳、珠海、佛山、韶关、茂名、惠州、东莞、肇庆、清远)已报考了该次自学考试并完成缴费的考生,考生原则上在原报考地市(考区)重新报考。三、考试课程时间安排本次考试为2022年4月考试的省考课程延期考试,各门课程的考试时间节点与2022年4月一致。(如:00794保险学原理课程安排在4月16日(周六)上午,延期考试安排在7月16日(周六)上午)。全国统考课程按照全国考办2022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延期工作的安排,原定下半年10月22日至23日的考试课程安排不变,增加24、25日两天考试时间,用于安排10月考试计划中没有的4月全国统考课程(目前各门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暂未确定,以全国考办下发安排为准),使全国统一考试的年度考试科目达到全覆盖。本次延期考试各门课程考试时间安排的详细情况可在“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首页的“公告”中查询。四、报考手续所有考生均须在报考前先注册“粤(穗)康码”(以下简称“粤康码”),然后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从【考生报考】通道报考课程,并进行网上缴费。考生报考时如未绑定联系手机,则须先完成本人手机绑定方可报考,需要修改已绑定手机的也可通过报考菜单栏的【手机绑定】功能进行解绑和重新绑定。无法自行解绑手机的,可到当地市考办或其指定单位解绑。考生进入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报考页面,须认真、完整阅读并同意报考须知的全部内容。考生只能报考一次,且只能选择原报考考区参加考试,在保存或修改报考信息时须进行短信验证,以确认考生的报考操作,报考时确认的联系手机和通信地址将作为各级自考办当次考试联系考生的重要渠道,考生务必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因填写错误或填写他人手机号码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承担。考生在确认报考信息前,须认真核对报考考区和报考课程是否正确。考区和报考课程一经考生确认,不得增加、删减、更改,确认报考后所交报考费一旦网上缴纳,不予退还。考生缴费后必须再次登录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检查交费状态是否为“已缴费”,以此确认是否报考成功,如遇问题应及时与各市自考办联系。考生应避免在最后时间报考课程和缴费,以免因停电、网络堵塞等原因导致错过报考和缴费。五、打印准考证考生须在考试开始前10天内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上将载明考生参加当次各科考试的座位信息。准考证用普通A4纸打印,严禁伪造、变造或擅自涂改,严禁在准考证正反面做任何标记。正处于隔离医学观察治疗、集中隔离观察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复检阳性人员、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以及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考生,不得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当地市自考办咨询。六、参加考试注意事项(一)所有考生均须凭网上自行打印的当次考试的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用于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不含电子身份证;军人、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可持考籍登记的对应证件)、“粤康码”绿码及健康信息申报表参加考试。(二)所有考生必须自觉遵守我省自学考试疫情防控考生须知(附件1),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和要求。考前14天考生应每天如实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微中进行健康情况申报(申报说明见附件2),如实填写考前14天个人健康信息申报表(附件3),并在接受考前检查时向考点工作人员提供。考生隐瞒身体异常情况,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考生应按照当地自考办和考点的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要求提供健康证明材料。考生进入考点,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疫情防控安排,不得在考点内随意走动,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考试结束后迅速离开考点,不聚集。(四)考生在考试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向考点工作人员报告。(五)考试的疫情防控将根据新的要求进行动态管理,请考生在考前密切关注省教育考试院的官网、官微以及地市考办发布的信息。七、成绩公布与复核申请(一)成绩公布本次考试成绩预计在2022年8月下旬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合格成绩,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方微信小程序、“广东招考在线”小程序、百度小程序查询全部考试成绩,具体安排请留意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相关信息。(二)成绩复查申请1.申请复查程序。考生如对本人某科成绩有异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参加考试所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具体时间、地点等安排由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公布,当次考试成绩公布10个工作日后不再受理成绩复查申请。成绩复查仅限于复查答题有无漏评、漏记分、错记分、加错分,评分标准、评分细则以及对答题评分宽严有异议等问题不在复查范围之内。2.复查结果告知。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人进行试卷复查后,复核结果将通过自学考试管理系统通知考生,对复查后发现分数有误的还将书面通知考生(按报考时考生确认的通信地址寄送);考生也可向受理申请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复查结果。八、违规处理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纪作弊考生,并如实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涉嫌组织作弊、替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广大考生务必诚信应考。考试违规处理事先告知书和违规处理决定书将按照当次报考时考生确认的联系手机和通信地址邮寄。考生也可在成绩公布后,通过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违规处理的相关情况。九、其他(一)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352号),我省自学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科37元。(二)残疾考生参加自学考试需考试机构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便利的,应在报考课程前持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当地市考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考结束后不予受理。(三)报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直接向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附件4)。其他未尽事宜,请考生密切关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方微信(微信号:gdsksy)和网站(网址:)及各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发布的相关信息。附件:1、广东省2022年4月自学考试延期考试疫情防控考生须知2、考生健康上报说明3、广东省自学考试延期考试健康信息申报表4、广东省各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一览表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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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发展我省自学考试事业,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或中专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初高中后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多层次多规格、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能遵守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批准后也可以参加自学考试。第四条自学考试应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逐步实行用人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第五条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在总体上相一致。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省设立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指导下负责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省考委由省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由省人民政府一位副省长任主任。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本省有关自学考试的文件;(二)在全国考委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和公布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四)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有关行业认定资格和水平的考试;(五)负责全省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六)指导和管理全省的社会助学活动;(七)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高等教育局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省高等教育局设立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市设立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考委的组成,可参照省考委成员的组成确定。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本地区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考籍管理,根据省考委的委托颁发高等和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四)负责组织本地区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工作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市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八条县(含县级市)的自学考试工作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第十条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由省考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指导小组。专业指导小组由有普通中专学校的校长、专业教师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专业人员组成,在省考委的领导下,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组织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在省考委指导下协助考试部门做好本系统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本系统应考者的助学辅导和教材订购,在专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委托开办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应指定有关机构或专人管理本系统的自学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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