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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剑狠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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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名称】 黑龙江职业学院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 制】三年 【学院概况】 黑龙江职业学院 于2012年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黑龙江科技职业学院(原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并入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更名组建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主要从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现有在校生2万余人,其中全日制高职在校生近1.6万人。7月,学院成功进入国家骨干高职院校行列,并获得优秀等级;同时还荣获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高校 ”称号,跻身全国高校就业50强。 【录取原则】 1、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与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及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专业录取时,对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相同的多个投档考生,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和档案材料进行择优录取。 4、对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投档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5、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政策加分仅作为考生投档依据,在专业录取上不享受加分。 6、报考我院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生身高175—185CM,女生身高163—175CM,矫正视力C表0.7以上,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考生需提前参加我院组织的面试及体检,合格后方可具有报名及录取资格。详见我院网站。 7、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有关规定。 【毕业待遇】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并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就业报到证。 【学院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一校区) 哈尔滨市双城区迎宾路162号(二校区) 【咨询电话】 、53180694、87501263、53181386、86681637、53181548、86674287、53181741、87501272、53180123、86682201 【传 真】 【学院网址】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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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CHUN曲终人散

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电话:。

黑龙江职业学院,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黑龙江省示范性高职学院、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第二批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学院前身是始建于1948年的黑龙江机械制造学校和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校。

2002年10月,以黑龙江机械制造学校与黑龙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为基础,成立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 ;2010年,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更名为黑龙江科技职业学院;2012年经省政府批准,由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与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合并组建黑龙江职业学院。

据2018年12月学校官网显示,学院占地面积26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0.4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训场所8.8万平方米、教室4万平方米、体育场馆1.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3.86亿元。

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1044.99万元,设有11个院部,开设48个高职专业,有专兼职教师914人,有全日制高职在校生14810人。[1] 2019年12月,被教育部、财政部列入第三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B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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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依恋静雪

2022年 黑龙江 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 工作 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

第三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毕业 证书 :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 书 。

第七条  办学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第一校区);哈尔滨市双城区迎宾路162号(第二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 就业 处。

第九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条件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建议报考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生身高175cm~185cm,女生身高163cm~175cm,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普通高等院 校招 生工作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在综合改革省(市),按照综合改革省(市)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 志愿 及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 理工 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空中乘务专业系提前批次,文化课成绩需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高职(专科)最低控制线,方可具备录取资格,我校将依据该专业招生计划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对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投档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政策加分仅作为考生投档依据,在专业录取上不享受加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资助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 学费 执行标准按省物价和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空中乘务专业学费为9000/年;其它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学费和其他费用,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 奖学金等奖学金制度,按规定标准评定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二十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今年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 高考 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 学习 。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职业学院动物医学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动物医学专业(本科)

黑龙江职业学院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

黑龙江职业学院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科技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

第二十一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动物医学专业录取学生前三年在高职院校培养、后三年在本科院校培养;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录取学生五年均在高职院校培养。

第二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动物医学专业三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 新生 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 考试 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动物医学专业三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咨询电话:、87501263、86681637、86674287、87501272、53180123、86682201

第三十条  学校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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