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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达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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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参考书目 一 高等数学 1. 同济大学编:《高等数学》(上册,下册)(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同济大学数学教研室编:《线性代数》(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3. 谢树芝编:《工程数学——矢量分析与场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4. 陈家鼎,刘婉如,汪仁室编:《概率统汁讲义》(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 普通物理 程守诛,江之永主编《普通物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三 普通化学 1. 浙江大学编:《普通化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同济大学编:《普通化学》.同济大学出版社,1993年. 3. 刘国璞编:《大学化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 4. 余纯海,齐昌瑶编:《工程化学》.东北林大出版社,1996年. 四 理论力学 1. 同济大学理论力学教研室编:《理论力学》(第一版).同济大学出版社,1990年. 2. 谭广泉,罗龙开,谢广达,范第峰编:《理论力学》(第二版).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 3. 华东水利学院编:《理论力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78年. 五 材料力学 1. 孙训方,胡增强编著,金心全修订:《材料力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2. 刘鸿文主编:《材料力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六 流体力学 1. 西南交通大学力学教研室:《水力学电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2. 郝中堂,周均长主编:《应用流体力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 七 计算机应用基础 1. 徐惠民等编:《计算机基础与因特网应用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 2. 谭浩强,田淑清编:《FORTRAN77结构化程序设计》.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年. 八 电工电子技术 1. 秦曾煌主编:《电工学》(上,下册)(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 2. 罗守信主编:《电工学》(Ⅰ,Ⅱ)(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 3. 程守洙,江之水主编:《普通物理学》下册(第三版 电学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九 工程经济 1. 傅家骥,仝允桓主编: 《工业技术经济学》 (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2. 吴添祖主编: 《技术经济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祉. 十 物理化学 天津大学物理化学教研室编,宋世谟主编:《物理化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十一 化工原理 天津大学编:《化工原理》.天津科技出版社. 十二 化工过程控制 历玉鸣主编:《化工仪表及自动化》(第三版).化学工业出版社. 十三 化工设计基础 倪进方主编:《化工过程设计》.化学工业出版社. 十四 化工污染控制基础 1. 蒋展鹏主编:《环境工程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 汪大翚主编:《化工环境工程概论》.化学工业出版社. 十五 化工热力学 童景山主编:《化工热力学》.清华大学出版社. 十六 职业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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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当地人事考试信息网报名有关条件在这里有关考试资料你去海川论坛,我也想考,不过有点犹豫主要是课程太多了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参考书目 一 高等数学 1. 同济大学编:《高等数学》(上册,下册)(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同济大学数学教研室编:《线性代数》(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3. 谢树芝编:《工程数学——矢量分析与场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4. 陈家鼎,刘婉如,汪仁室编:《概率统汁讲义》(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 普通物理 程守诛,江之永主编《普通物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三 普通化学 1. 浙江大学编:《普通化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 2. 同济大学编:《普通化学》.同济大学出版社,1993年. 3. 刘国璞编:《大学化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 4. 余纯海,齐昌瑶编:《工程化学》.东北林大出版社,1996年. 四 理论力学 1. 同济大学理论力学教研室编:《理论力学》(第一版).同济大学出版社,1990年. 2. 谭广泉,罗龙开,谢广达,范第峰编:《理论力学》(第二版).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5年. 3. 华东水利学院编:《理论力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78年. 五 材料力学 1. 孙训方,胡增强编著,金心全修订:《材料力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2. 刘鸿文主编:《材料力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 六 流体力学 1. 西南交通大学力学教研室:《水力学电工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 2. 郝中堂,周均长主编:《应用流体力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 七 计算机应用基础 1. 徐惠民等编:《计算机基础与因特网应用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 2. 谭浩强,田淑清编:《FORTRAN77结构化程序设计》.高等教育出版社,1985年. 八 电工电子技术 1. 秦曾煌主编:《电工学》(上,下册)(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 2. 罗守信主编:《电工学》(Ⅰ,Ⅱ)(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 3. 程守洙,江之水主编:《普通物理学》下册(第三版 电学部分)高等教育出版社,1979年. 九 工程经济 1. 傅家骥,仝允桓主编: 《工业技术经济学》 (第三版).清华大学出版社. 2. 吴添祖主编: 《技术经济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祉. 十 物理化学 天津大学物理化学教研室编,宋世谟主编:《物理化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十一 化工原理 天津大学编:《化工原理》.天津科技出版社. 十二 化工过程控制 历玉鸣主编:《化工仪表及自动化》(第三版).化学工业出版社. 十三 化工设计基础 倪进方主编:《化工过程设计》.化学工业出版社. 十四 化工污染控制基础 1. 蒋展鹏主编:《环境工程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 汪大翚主编:《化工环境工程概论》.化学工业出版社. 十五 化工热力学 童景山主编:《化工热力学》.清华大学出版社. 十六 职业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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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参考书目《注册化工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考试复习教程》 天津大学出版社 内含11门课程。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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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考注册化工工程师条件咨询

注册化工工程师资格考试条件 (一)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基础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二)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应基础考试合格或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二三三网校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二三三网校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三)本专业、相近专业和其他专业 1、本专业:①化学工程与工艺;②高分子材料与工程;③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④制药工程;⑤轻化工程;⑥食品科学与工程;⑦生物工程。 2、相近专业:①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②环境工程;③安全工程。 3、其他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册化工工程师证书多长时间必须要注册否则还得培训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关于注册化工工程师报考条件

参加基础考试的条件:

1、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条件扩展阅读:

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内容:注册化工工程师基础考试分为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考试两部分。

公共基础考试要考的科目和所占比例为:数学,物理学,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电工电子技术,信号与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8%,10题),工程经济,法律法规。

专业基础要考的科目有:物理化学、化工原理、化工过程控制、化工设计基础、化工污染控制基础、化工热力学、职业法规。因为专业基础的真题很难弄到,所以没有算所占比例,可以参考天大的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基础考试复习教程的模拟题比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报考条件,麻烦给个权威答案!

满足,条件是很宽泛的。

注册化工工程师值钱吗,注册化工工程师值钱吗知识

注册化工工程师很高,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要有这个证书。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003年3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6号),国家开始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二、考试科目设置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考试科目待定)三、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设计工作满1年。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四)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六)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历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四)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六)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七)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八)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前,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具体认定办法详见《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五、考试成绩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报名及考试时间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且一般在9月份举行。

关于注册化工工程师报名条件的问题

您好,只要你是从事的是化工相关工作,具有这方面的研发、生产、设计、施工经验都是可以报名的,报名不是问题,挂靠一般要挂设计院才有钱的!生产单位没人给你钱的,不过那就是考上之后的事情了,说白了只不过是手续的问题了!

注册化工工程师报考条件要求求从事化工工程设计

公司的研发中心 技术中心 工艺处之类的证明不算,一定要设计院工作的才算的。所以你可以找找看有没有设计院可以帮忙。加油,祝你考上。

如何注册化工工程师资格

化工工程师注册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2.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3.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6.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7.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8.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请问注册化学工程师要什么条件,考哪些科目

您好,这是很全面的资料,您可以从中得到答案,之所以没有摘录句子,是怕破坏文章的完整性,断章取义的发生,2007年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化工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注册化学工程师

全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 (三)符合报考条件第(一)条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四)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五)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以上报考条件中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年底。 (六)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八)报考人员应参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凡不符合基础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报考人员需持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证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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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ia8412

高等数学化工原理英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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