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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主要有:
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2、责令停业整顿。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
扩展资料: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
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华网-今年以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
一个美好的食袋
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后,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本规定,除按该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罚: 1.警告; 2.暂停从业资格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3.撤销资格证书,此后三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4.撤销资格证书并永久性地拒绝受理从业资格申请。 (1)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取得资格证书而擅自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证监会可责令其所在证券机构停止该人员的从业活动,并在此后一年之内拒绝受理该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同时,对所在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2)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可视情况在三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其从业资格的申请。 (3)已取得资格证书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4)已取得资格证书者如在非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证券中介机构中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5)从业人同在任职期间因涉嫌参与重大经济案件而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或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反我国刑法而被检察机关起诉期间,证监会可视情况暂停其从业资格,并要求有关机构在工作安排上做出相应配合。 (6)从业人员如对其任职的证券中介机构的破产或遭受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证监地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7)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反有关业务规定导致客户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时,证监会可视情节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8)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受到处罚两次以上的从业人员,证监会可视情节按规定从重处罚,直至撤销资格证书。 (9)从业人员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期间,任何证券中介机构不得将其录用在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10)从业人员受到处罚的,任何证券中介机构永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予以录用。 对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其从业资格管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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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被罚3227万元,证监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张恒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罚款金额高达3227万元,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张恒作为一名证券从业人员,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违法行为的背景
张恒涉嫌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其管理的基金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问题,同时还存在不当披露、不当交易等问题。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规定,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证监会的处罚措施
针对张恒的违法行为,证监会采取了以下处罚措施:
对张恒罚款3227万元,这是目前证监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最高的一次。
对张恒处以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这意味着张恒将无法再从事证券市场的任何活动。
对张恒所在的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一方面体现了证监会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另一方面也为投资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如何规避类似的违法行为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来说,规避违法行为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规避违法行为的建议:
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设立基金等行为。
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避免投资者损失。
及时报告违法行为,避免事态扩大。
1、警告处分期间一定要注意,不要再犯错误,可能会受到经济处罚,一般经济处罚的处理标准如下: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6个月
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后,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本规定,除按该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罚: 1.警告; 2.暂停从业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会被开除。一些证券公司会限制或禁止其员工进行个人股票交易,以防止潜在的利益冲突和职业道德问题,证券公司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员工进行个人股票交易,而
银保监对个人处罚标准: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业整顿。5、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6、取消、撤销任职资格。7、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8、
对从业人员的手机监控是非常严格的,不定时的就会进行一些检查,也要天天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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