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人员十三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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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月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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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后哒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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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三十个严禁: 一、严禁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机构,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 二、严禁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挂职。 三、严禁为关系人或协助他人违规获取银行信用。 四、严禁授信人员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默认或协助客户提供伪造的、虚假的授信资料。 五、严禁以个人或单位名义违规提供担保、承诺或出具保函。 六、严禁违规办理非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和贴现业务。 七、严禁独自或伙同他人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 八、严禁出租出借个人账户,违规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 九、严禁未按规定查验客户身份,违反客户意愿办理业务。 十、严禁冒充或代替客户签字,违规代理客户办理业务,以个人名义代客保管身份证、存单、印章、U盾等重要物品。 十一、严禁违规代客理财,诱导、误导、超授权销售理财产品。 十二、严禁违规办理信用卡业务,利用信用卡套现。 十三、严禁违规查询个人征信或企业征信。 十四、严禁违规为个人、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或开通电子银行,违规办理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 十五、严禁复制、盗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共用业务系统用户。 十六、严禁违规管理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在视频监控下办理现金业务。 十七、严禁违规使用印章、密押,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 十八、严禁违规管理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私自留存作废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 十九、严禁在会计结算、授信审批、费用管理等方面化整为零,规避授权控制。 二十、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纸质或电子信息档案。 二十一、严禁指使、授意、强迫他人违规办理业务。 二十二、严禁违规操作危害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 二十三、严禁违规操作、行为失范,损害银行业形象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严禁以散播负面信息或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十五、严禁在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中逆程序、缺程序违规操作造成案件(风险)。 二十六、严禁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案件(风险)信息。 二十七、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中介或合作机构返佣等方式违规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倒卖、泄露银行或客户信息。 二十九、严禁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或从事高利转贷。 三十、严禁参与涉黄、涉黑、涉恐、涉毒、涉赌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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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吉咕咕咕

银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主要为:爱国爱行、诚实守信、依法合规、专业胜任、勤勉履职、服务为本、严守秘密;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严禁非法催收;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内幕交易行为;严禁挪用资金行为;严禁取信贷行为;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严禁违规兼职谋利。遵守岗位管理规范: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不得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或是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履行保管物品、信息或其他岗位职责。遵守信贷业务规定: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三查”工作。遵守销售业务规定: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监管机构或所在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所在机构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针对特定客户非公开销售优于其他同类客户的存款产品、贷款产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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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落的梦天使

根据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员工行为十三条禁令》,严禁未经兴业银行许可经商办企业或未经许可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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