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退税政策最新消息

  • 回答数

    3

  • 浏览数

    317

J家馍小T
首页 > 金融从业证书 > 期货从业退税政策最新消息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陆老头11

已采纳

2022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对于小微企业来说,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是十分利好的,对于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元的部分,按照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则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2022年明确,全年一次性获得的奖金还是实施按月单独计税,而不是并入党员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到2023年底。这对于工薪阶层来说能减轻个人税负压力;3、2022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增值税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优惠:(1)加计抵减政策,对于生产性行业以及生活性服务行业的加计抵减政策目前是延续执行的;(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若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45万元,或者月度没有超过15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增值税由3%按照1%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也延续执行中。具体延续时间以后续通知文件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310 评论

nixiaoyanzz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实施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实施工作的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1.加大增值税期末小微企业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增量增值税留抵税额按月全额返还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一次性返还小微企业留抵税额。

(一)自2023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税额。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执行。

(2)自2023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补贴;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从2023年5月的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股票津贴。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扩大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月全额返还政策范围,符合条件的,

(一)自2023年4月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自2023年7月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免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从2023年10月申报纳税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补贴。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不存在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处罚;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本人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免税额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在获得一次性存量退税前,增量免税额为当期期末较2019年3月31日新增的免税额。

(2)纳税人取得股票留抵一次性退税后,留抵税额增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5.本公告所称股票留存和信用额度,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一)纳税人在取得股票留抵一次性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者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若当期期末免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当期期末免税额,则股票免税额为当期期末免税额。

(2)纳税人取得股票留存一次性退税后,股票留存税额为零。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和总资产指标确定。其中,总资产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到一个财政年度,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包括纳税申报销售、查补销售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按差别化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300号、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的纳税人,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总资产指标确定类型的,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企业的标准是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的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年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50%以上。

上述销售额比例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计算确定。

8.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退税额:

允许的增量税额=增量税额投入比例100%

允许的库存余量=库存余量投入比例100%

进项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纳税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数字化电子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为同期全部入账。

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手段,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1日

需要满足条件有:1、必须你年度内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如果你没有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也就不存在退税问题。退税是因为通过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预扣预缴税额 也就是说平时预扣预缴申报多缴了税款。2、申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就是你在汇算清缴时要按规定将自己的信息补充完整。比如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及其他扣除项目、免税收入数据必须真实,不能为了退税随意填报。因为税务机关通过后台计算机审核和人工审核发现疑点会核查清楚,发现问题也就不会审核同意退税。3、必须在个人所得税APP系统提出退税申请。完成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如果有退税应在系统提交退税申请。4、以前年度不能有欠税情况。如果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欠税 必须按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后,才可能提交退税申请。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12 评论

blinkblink02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三)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政策依据】《国 务 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政策依据】《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十四)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政策依据】《医保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十五)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务 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十六)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务 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十七)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 务 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十八)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 务 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 役 军 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二十)吸纳退役士 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 役军 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 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二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二十二)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二十三)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二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二十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二十六)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 状病 毒感 染的肺 炎疫 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二十七)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 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 家储 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二十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二十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三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三十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三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三十三)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三十四)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 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260 评论

相关问答

  • 基金从业资格政策最新消息

    2023年基金从业6月全国统考变成行业专场考试,很多考生都在询问今年还会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的客服回答是基金业协会暂时没

    吹吹再吹 3人参与回答 2024-06-11
  • 北京期货从业退费政策最新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退费流程:登录期货考试报名网站-自行确认不需参考科目-删除已缴费考试科目-等待退款。考生退考退款后,按照“原路返回”原则,报考费用会返回至缴费所

    我爱吃土豆儿 1人参与回答 2024-06-11
  • 期货从业退税政策最新消息

    2022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对于小微企业来说,2022年税收优惠政策是十分利好的,对于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J家馍小T 3人参与回答 2024-06-11
  • 期货从业免考政策最新消息

    研究生报考期货投资分析不可以免考期货从业考试。目前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没有免试、免考的说法,各位考生如果想要报考期货投资分析,建议大家先去报考期货从业两科,通过之后

    Sissy有福相 3人参与回答 2024-06-10
  • 期货从业退税政策文件

    一、关于留抵退税新政的主要内容      今年的留抵退税新政有三大特点:一是聚焦“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行业”;二是“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并退;三是“制度性、一次性

    乐调人生百味 4人参与回答 202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