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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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otiao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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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不胖的妩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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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案例分析   华林证券公司绩效管理现状分析  1. 绩效管理没有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路线  一方面公司在新员工(主要是证券经纪人)入职前的几个月实习当中,没有给实习员工以任何的经济上的补助,包括奖金,交通补助,饭补等,而对于任何一位实习员工,吃食住行都是他们的基本需要,并且好多实习员工都是本科毕业生或者是刚毕业的员工,他们在经济上往往不是很有实力,这个时候公司却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助,只有在实习员工开发到客户时才给予相应的提成。在这种情况下,实习员工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这个开发市场当中,这自然影响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热情。  另外一方面公司在实习员工入职前设置的门槛过高,不太符合人本管理的理念。公司要求任何一位实习员工在入职前必须开发到三个有效户(市值一万元以上),这个要求无疑是比较高。对于那些刚要走出校门的本科毕业生,他们没有深厚的社会关系,也没有什么工作经验,再加上这个时候市场行情不是特别号,入市的人本身就少,对于他们来说,开发到一个有效户已经够难了,更不用说开发到三个有效户,这无疑是给实习员工设置高门槛,也给员工增加了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无法真正调动工作地积极性,员工也就不能以十分的热情来融入到开发客户过程当中。这也无形中降低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度和参与度,实习员工也不能真正的融入到公司整个团队的市场开发业务当中。  2. 绩效管理缺乏有效地绩效沟通和绩效辅导  长期以来,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比如区域经理)往往忙于业务工作,把所有的精力放在市场开发过程当中,同时呢,自己的部门员工或者团队员工也是遵循着一切用业绩说话的思想路线,把全部精力放在开发客户过程当中;这样直接的后果就是中层管理人员疏于对自己的部门员工进行有效地绩效沟通和绩效辅导等管理工作,在任何一个业务部门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以下达任务指标来代替绩效管理,以考核来代替绩效管理的现象,使一线员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业务指导,这样一方面影响了员工个人绩效目标的达成及业务技能的提高和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另外一方面也会影响到公司部门任务指标以致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3.绩效管理只是简单的停留在绩效考评和采用绩效工资  这个也是公司在实际的绩效管理实践中表现出来的不足和缺陷吧,而其实绩效考评只是绩效管理的一部分,但不是绩效管理的全部。就好比如公司在给见习客户经理和一些老客户经理进行一些绩效考评时,很多时候都是以业绩说话,没有业绩一切都免谈,公司给员工的一切薪水待遇都是建立在良好的业绩上面,这种绩效管理明显没有完全考虑到工作态度及工作表现等其他方面。  公司采用绩效工资,这个绩效工资是以绩效考评机制为基础,而且在适当的条件下,它可以作为绩效管理的一个激励措施来使用。不同的是,相对于绩效考核,绩效工资它更注重绩效和工资之间建立正式的联系,绩效管理的后端来讲,它有一定的激励效果。但是,本公司实施绩效工资也有很大的局限性。绩效与工资的关系如何确定,绩效如何考核,采用绩效工资的面有多大,对象应该是哪些,公司都很难把握。  4. 绩效管理缺乏一套全面有效的评估考核体系  I 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业务团队没有采用相应的评估考核方式  业务团队按照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分为创利期团队,培育期团队,特殊期团队,公司在这三种不同的业务团队,一直是采用单一的绩效考核模式,这个所谓的绩效考核方式就是以业绩为中心,公司在对这些团队进行绩效考核时,很多时候只有在员工开发到客户时才有可能进行一些必要绩效奖励,就好比如对培育期团队,要是团队里面的实习员工不能在实习期间开发到客户,则公司就对这些实习员工没有任何的绩效奖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无法真正调动起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当然调动起整个团队的工作积极性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呢,这种绩效考核方式不是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所倡导的绩效考核方式,因为它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客户为本,以客户为中心,这种考核方式有着比较强的功利色彩。  II 在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上,是通过营业部总经理、营销中心市场总监、部门  正职、同事等多个角度,采取“自我述职+多角度考评打分”的方式,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全方位综合考评,这种考评方式不够全面,也不够科学,我们可以把公司的考核方式简化为以下三种类型:①上级考核下级②同事之间的相互考核③自我评价 这三种方式在考核中层管理人员上都能起到一定得考核效果,但是各个方式都有自己的局限性,所以在这个中层管理人员的考核上也需要一定的改进。  5.绩效管理没有与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结合起来  绩效管理没有将员工的个人目标和组织目标很好的结合起来,没有帮助员工良好建立职业生涯规划,导致很多员工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士气低落,热情度不高,人员流失率也高。  公司在要求很多见习客户经理实习的过程中,没有帮助员工解答职业困惑,帮助员工对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特长、经历及不足等进行综合分析与权衡,结合员工自己的职业倾向,从而确定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这种情况下对员工来说无法真正了解自己,没能对自己的主客观条件及自己的优劣势进行理性的分析,不利于员工筹划未来并及早确立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对公司来说员工没有清晰地职业生涯认识,无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热情,这样也就无法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  华林证券公司绩效管理问题探讨  1. 没有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鉴于公司在资产规模不是特别大,在行业中只能算中等水平,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里面,要获取一定得市场竞争优势,需要不断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在这个开拓市场的过程中,借用现在的廉价劳动力这个人才市场优势,降低员工的薪水待遇及相关的补助奖励,这样便能大幅度的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和人力成本,以增加市场收益,并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这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收益而不断在员工上面的薪水待遇降低成本,这无疑不是一个明智的做法。  在当今经济已步入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智力、无形资产无所不在,知识成为经济诸要素中的决定要素,成为最重要的社会力量,决定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前途和命运;而公司作为一个有效地经济组织,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竞争也就是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竞争,而组织之间的竞争毫无疑问是人才之间的竞争,在这个层面上,公司应该把人才当做公司的第一资源;只有把公司的人才使用好了,才能使员工为公司本身开拓更多的市场,不断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以不断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  伟大的管理学家彼得 德鲁克曾说:经营者的信任不在于改变人,而在于有效活用个人的长处以增强组织的工作效果。每个人心中都认为“我是与众不同的”,管理者用人时,就得考虑员工的个性、特长、价值观,以便有的放矢。建立以人为本的组织文化,让每个管理者都将员工的智慧和创造力看作更为宝贵的财富;让每个员工都树立起这样的理念:我很棒,这里不能没有我!惟有如此,绩效管理才更有效。  2 .绩效管理缺乏有效地绩效沟通和绩效辅导  在这个信息时代,没有沟通是不可想象的.在某种程度上,沟通是绩效管理的本质与核心,它贯穿了绩效管理循环的始终——制定绩效计划与目标要沟通,帮助员工实现目标要沟通,年终评估要沟通,分析原因寻求进步要沟通。总之,绩效管理的过程就是员工和经理持续不断沟通,以提升绩效的过程。离开了沟通,企业的绩效管理将流于形式。也就是说,沟通是无处不在的,它存在于绩效管理的全过程,包括a.沟通绩效理念b.绩效目标沟通c. 绩效过程沟通d.绩效结果沟通。  而绩效辅导这个阶段在整个绩效管理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也是绩效管理循环中耗时最长、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它是体现管理者和员工共同完成绩效目标的关键环节,这个过程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绩效管理的成败。  它强调员工与经理人员的共同参与,强调员工与经理人员之间形成绩效伙伴关系,共同完成绩效过程和绩效目标。这种员工的参与和绩效伙伴关系在绩效辅导阶段主要表现为持续不断的沟通。  3. 绩效管理只是简单的停留在绩效考评和采用绩效工资  在企业实践中,这是常犯的错误。绩效考评是绩效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不是绩效管理的全部。  有效地绩效管理应该是从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绩效文化开始,结合员工的个人发展意愿以及公司的发展总体目标确定个人工作计划、目标;然后才是绩效考评,而且这种绩效考评应该是经常性,制度性;考评结果作为激励和发展的依据。本公司却很多时候只是以员工的业绩说话,然后按照业绩不不同给予不同的绩效工资,这种绩效管理只是停留在绩效考评上,只是简单把绩效考评当做绩效管理的一种手段,既没有以以人为本的企业绩效文化作支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员工的主动性没有发挥出来,工作热情和参与度也都不会很高,也容易引发员工的抵触情绪。  绩效工资很多时候有一定得激励作用。绩效工资将重点放在工作效果上,这样无形中鼓励了员工的短期行为。为突出个人业绩,员工可能会将个人利益凌驾于组织利益上,不利于团队文化的建设,造成员工之间的不和睦,理由有以下两条:  1.绩效工资鼓励员工之间的竞争,破坏员工之间的信任和团队精神。员工之间会封锁信息,保守经验,甚至可能会争夺客户。对那些一定需要团队合作才能有好的产出的企业,这种方法就不适用。  2.绩效工资鼓励员工追求高绩效。如果员工的绩效同组织(部门、公司)的利益不一致,就可能发生个人绩效提高,组织的绩效反而降低的情况,这时候这种方法就失去了价值。  4. 绩效管理缺乏一套全面有效的评估考核体系  在公司的绩效管理实践当中,建立一套全面有效地评估体系对公司的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而公司之所以缺乏一套全面有效地评估考核体系,  一方面是是因为公司在实际的运作中没有根据不同部门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基础、赢利能力来区别对待,导致一些培育期的业务团队在绩效考核上没有得到很好的评价,同时在分配资源上也难以达到激励和促进部门业务发展的的目的。这样不利于大团队的建设和组织文化的建设  另一方面公司在给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采取上级评估下级也有一定得缺陷,因为频繁的日常接触,很容易使考核掺杂个人感情,损害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这种考核方式会出现两个常见的问题:一是由于上级掌握着切实的奖惩权,容易引起下级的本能的防御、抵制。二是上级因怕影响与员工的关系而不愿考核或者敷衍了事。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公司在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前,要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公司没有让员工参与到评估自己的上级,没有让员工参与到公司的组织管理当中,这样员工的主动性不强,所以公司在评估中层管理人员的时候应该让员工参与评估,这样给了员工一个参与组织管理的机会。员工对于自己组织上级主管的授权、计划、组织和沟通等方面的能力都有切身体会,因此能把上级主管的不足之处揭示出来,有利于主管工作方式的完善。同时呢,员工评价能使主管在行驶权利时有所制衡,可以有效地避免武断失误。此外,还有让专家来参与考评和客户来参加考评两种方式,综合以上数种考评方式,会使考评更加科学,更加公正,更加客观的。  5. 绩效管理没有与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结合起来  公司在绩效管理过程中没有将个人和组织目标很好的结合起来,没有在员工进入公司之后对其进行相关的职业生涯指导。其实上级及相关人力资源经理可以和他们一起分析员工自己的优势劣势等,帮助其客观、全面、深入的了解自己,这样他们对自己的能力和水平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这样员工就可以更好的进行自我定位,然后在正确的自我定位的基础上,才可以设立更清晰更具体明确的职业目标。  同时公司在与员工一起规划其职业生涯时,要注意员工目标与组织目标往一个方向发展。科学的绩效管理要从企业的战略目标向下进行层层分解,到部门到个人。对部门经理及员工的考核指标都是要以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或当期重点工作任务来确定的,有效的目标是可衡量的,具体的,结果与企业的发展方向一致的,在制定各层员工的个人目标时,要由其上级主管与被考核者共同协商一致,目标要切合实际,使员工可以通过努力能达到,对员工起到激励作用,对于绩效差的情况,上级主管要与员工进行绩效面谈,及时对员工行为偏差或绩效指标的偏于组织战略的情况进行纠正,通过科学的管理使个人工作朝着组织发展的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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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亲上了

被告人赵吉吉辩称:关于“莲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开盘时涨停(即股票价格上涨至前市该种股票收盘价格的一定比例时,股市采取的停牌限制上涨措施)一事,我没有明确告诉过高春修,其抛售“莲花味精”股票,与我无关。

赵吉吉的辩护人辩称:赵吉吉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对其行为应当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高春修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与赵吉吉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赵吉吉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造成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也表示愿意尽力赔偿,故对赵吉吉应当从轻处罚,并应当适用缓刑。另外,被害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除与赵吉吉的行为有关以外,强制平仓也是一个原因,因此该损失不能都由赵吉吉赔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吉吉曾受过电子专业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从事证券交易的经历,谙熟证券交易的电脑操作程序。

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赵吉吉到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通过操作专供客户查询信息所用的电脑终端,非法侵入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现该系统中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即萌生了通过修改该数据库中的数据抬高上市股票价格,以便使自己在抛售股票时获利的念头。4月15日,赵吉吉再次通过三亚营业部的电脑侵入该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先复制下委托报盘数据库,再对该数据库进行模拟修改。当修改获得成功后,赵吉吉即决定次日实施。为了炫耀自己具有操纵股市变动趋势的“能耐”,赵吉吉示意股民高春修先购进“莲花味精”股票,待该种股票价格上扬时,抛售获利。

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时,被告人赵吉吉在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里通过操作电脑终端,对三亚营业部准备向证券交易所发达的委托报盘数据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周某等5位股民买卖其他股票的数据,均修改成以当日涨停价位委托买入“兴业房产”198.95万股、“莲花味精”298.98万股。当日下午股市开盘时,上述修改过的数据被三亚营业部发送到证券交易所后,立即引起“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大幅度上扬。赵吉吉乘机以涨停价抛售了其在天津市国际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帐户上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获利7277.01元。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华也将受赵吉吉示意买入的8.9万股“莲花味精”股票抛出,获利8.4万余元。由于拥有这两种股票的股民都乘机抛售,使发出买入信息的三亚营业部不得不以涨停价或接近涨停价的价格买入,为此需支付6000余万元的资金。三亚营业部一时无法支付此巨额资金,最后被迫平仓,遭受经济损失达295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为三亚营业部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赵吉吉的履历和赵吉吉原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赵吉吉毕业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应用电子专业,曾先后在两家从事证券交易的单位工作,熟识证券行业计算机操作业务。赵吉吉的供述也印证了上述事实。

2.三亚营业部1999年4月16日的报案材料、4月19日的“分析报告”证实:三亚营业部经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委托报盘的数据库先后在3月31日、4月15日、4月16日被“黑客”多次侵入。“分析报告”还反映,4月15日“黑客”曾经复制过数据库,并进行删除和修改。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与上述情况反映相符。

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的资金帐户对帐单证实:被告人赵吉吉在该帐户有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印证了赵吉吉关于想使自己原先购入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在抛售时能减少损失的供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技术部经对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后作出的情况分析和三亚营业部电脑操作人员周斌的证言证实: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只要掌握一般计算机知识和了解证券行业计算机系统特点,便可侵入并对其中数据进行修改。证实的情况与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一致。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侦查实验情况记录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关于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中委托报盘数据库被侵入并被修改数据的现实可行性结论”鉴定书,与三亚营业部的“分析报告”和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相符。

3.三亚营业部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的结果、该部4月16日的现场监控录像带以及被告人赵吉吉所在单位的同事王洋、刘景亚对监控录像带中人物图像指认的结果证实:赵吉吉在4月16日中午到过三亚营业部营业厅,通过操作计算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待发送的周某、李某、周某某、严某某、屠某某5位股民委托买卖其他股票的报盘数据作了修改。

将5位股民的原始委托数据查询单与被修改的数据进行对照后证实:股民周某某、李某原于4月16日委托买卖“审能股份”、“丰华圆珠”的数据,被改为以涨停价10.93元分别买入“兴业房产”99.9万股和99.05万股;股民周某某、严某某、屠某某原于4月16日委托买卖“金健米业”、“岁宝热电”和“福建水泥”的数据,被修改为以涨停价12.98元分别买入“莲花味精”99.99万股、99.03万股和99.96万股。5位股民委托报盘数据被修改的内容,与被告人赵吉吉的供述相吻合。

4.股民高春修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赵吉吉在4月14日告知其“莲花味精”股票会在16日下午涨停,可以买进一些。于是,他在4月15日嘱其代理人王琦华买进了“莲花味精”股票7.9万股,王琦华本人也跟着买进同样股票1万股。高春修的陈述得到王琦华证言的印证。高春修、王琦华的证言还证实:4月16日下午股市尚未开盘,即以涨停价委托卖出在4月15日买入的“莲花味精”股票。赵吉吉供认,曾叫高春修事先买些“莲花味精”股票。

5.三亚营业部的报案报告和5位股民的交割单、三亚营业部财务人员孙春皎关于其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陈述、被告人赵吉吉抛出“兴业房产”的交割单和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华的证言证实:赵吉吉非法修改数据后,即电话通知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将其名下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卖出;被赵吉吉修改过的数据在当日下午股市开盘时,即被发送到交易所,两种股票的价格不久即被抬高至涨停价位,引起这两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大幅上扬,出现异常波动;有总价格6000余万元的近500万股的两种股票被三亚营业部买入,最后导致平仓,造成该营业部2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扣除公安机关追回的部分损失外,尚有240多万元无法追回。同时,这些证据也反映了赵吉吉、高春修等人乘机抛售股票从中获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审查和庭审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经被广泛使用。同时,涉及计算机的各种犯罪也逐渐增多,日渐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种因素。因此,依法惩治针对计算机和使用计算机进行的各种犯罪,已成为刑法的重要任务。

被告人赵吉吉身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理当自觉执行证券管理制度、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但其为了使自己和朋友所持的股票得以高价抛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人为地操纵股票价格,扰乱股市交易秩序,给三亚营业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赵吉吉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赵吉吉违法所得的7277.01元,应当予以追缴;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给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造成的经济损失,赵吉吉应当赔偿。

注释: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立的安全保护制度。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其中第(四)项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规定为犯罪情形之一。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赵吉吉的整个行为,从现象上看是非法侵入了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修改了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致使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部分信息遭到破坏。这些表像,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相似。但是赵吉吉并非以破坏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立的安全保护制度为目的的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主观上是想在引起股票价格异常上涨时抛售股票获利,客观上引起了股市价格的异常波动,结果也确实使自己及朋友获得了利益,而给三亚营业部造成295万余元的损失。赵吉吉的犯罪,虽然使用的手段牵连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侵犯的客体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保护的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的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股民高春修于4月15日买进数万股“莲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午市开盘前即以涨停价位委托抛出,其委托的价格与开盘后出现的涨停价位相符。因此,高春修关于是被告人赵吉吉让其买进该股票的证词,是可信的。赵吉吉关于高春修抛售股票与其无关的辩解,赵吉吉的辩护人关于高春修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与赵吉吉的行为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人赵吉吉修改了数据,以致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发出了错误的买入信息,从而遭受经济损失。从表面上看,三亚营业部似乎是因无力支付而被强制平仓造成损失,但根本原因却在于赵吉吉的扰乱股市行为。赵吉吉理应对三亚营业部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赵吉吉的辩护人提出强制平仓是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之一,因此该损失不能都由赵吉吉赔偿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吉吉虽是初犯,但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并且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绝大部分经济损失至今仍未挽回,故赵吉吉的辩护人要求对赵吉吉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赵吉吉归案后交待问题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惩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行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判决:

一、被告人赵吉吉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赵吉吉赔偿被害单位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497604.62元。

三、追缴被告人赵吉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77.01元,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吉吉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刑法第285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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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桃小K子

第三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资料:   [例4—1] 2001年12月,长城电子有限公司张总经理,以加强对公司财务部管理为由,将自己朋友的女儿李虹,调入该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李虹到公司财务部工作后,经过两年的努力,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04年2月,张总经理即任命李虹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全面主持该公司财务部工作。   要求: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张总经理将李虹调入该公司担任出纳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出纳兼管会计档案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任命李虹为财务部经理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理由:   1.《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李虹在2001年12月前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而李虹当时既不是会计师,又从事会计工作不满三年。   [例4—2]2004年1 2月,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以下事项:   日,为节约公司历史档案管理费用支出,该有限公司会计科会同档案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未报公司总经理批准。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日,该公司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王某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日,该公司会计科预计2004年度将亏损50万元。会计科长张明对此深感年度会计报告数据不漂亮,对不起公司领导关心和支持,就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6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机械有限公司会计科会同档案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出纳王某临时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3.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规定?   4.该机械公司总经理对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该有限公司会计科会同档案科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未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自行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2.出纳王某临时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会计法》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   3.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4.该机械公司总经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例4—3] 有关背景资料如下:   年4月,海门市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山海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山海公司3月份会计王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年8月,设立在海门市的江南股份有限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海门市财政局的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   要求:简要分析上述事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山海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是不正确的。理由是,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江南公司拒绝海门市财政局对该公司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理由是不正确的。《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监督;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海门市财政局有权对江南公司进行会计信息质量的抽查,该公司不得拒绝。   [例4—4] 某市财政局在2004年10月进行的《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出纳员张某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7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后对外公关、应酬之用。会计主管王某发现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加强财务部管理和会计人员要内部团结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并扬言王某终生不能从事会计工作。另聘一名应届会计学专业大学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全面主持该企业会计机构开展工作。   要求:1.简要分析上述哪些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2. 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该企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上述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   (1)某企业出纳员张某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7 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属于私设“小金库”,违反了《会计法》第十条关于“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2)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条关于“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规定。   (3)该企业负责人以加强财务部管理和内部团结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并扬言王某终生不能从事会计工作。有挟嫌报复之意,违反《会计法》第五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规定。   (4)另聘一名应届会计学专业大学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担任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2.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和私设小金库等违反《会计法》一般规定的行为应作出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该企业应当按财政部门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更换会计主管人员,并将另行存放的“小金库”的款项办理入账手续,调整和清理有关账目。   (2)罚款。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该企业的负责人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王某,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4.该企业负责人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企业的责任人,应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4—5] 东方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4年12月,公司由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经营效益严重下滑,面临经营以来首次的由盈转亏的情况,新任公司总经理张明,深感事态严重,即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刘奇指示,为了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把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些。总经理张明把这一指示转达给了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刘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起初认为,这样随意进行会计处理可能不妥。但又考虑到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呕心沥血地操劳和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公司职工年终奖考核要求,就按公司领导意图,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人,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5年4月,在《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依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方公司相关人员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源:中华考试网   公司董事长刘奇称:“我一是为了公司的整体和长远利益,而要求把会计报告做得漂亮些,没有自己的小利益。二是在具体操作上,当时我在外考察,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也没有具体明确指示过总经理虚拟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来增加盈利。三是虽然我最后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只是履行必要的会计手续而已。由此,我不能承担任何责任。具体情况请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张明称:“我是新任总经理,调入公司不到一年,且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管理我是门外汉,我虽向总会计师转达过刘董事长的要求,但我仅是完成上情下达的职责而已。此外,我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时,由于工作忙,我也没有时间看此财务会计报告,仅是在履行签字程序之一而已。由此,我不应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他们都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表明我们的财务会计报告客观、公正,对此,财政部门不应该再提出质疑了。此外,退一万步讲,如果我们的会计报告财政部门提出要进行行政处罚,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董事长刘奇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董事长作为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应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虽然董事长临时出差在外,但他仍然是单位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仍然需要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事实上,该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是董事长授意指使的。   2.总经理张明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总经理负责单位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许多财务和经济业务事项是在公司总经理的指挥下进行的,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不懂会计专业、工作忙,没有时间审阅财务会计报告等相推脱。事实上,该公司总经理也参与了会计造假。   3.总会计师的陈述不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   理由:总会计师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虽然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免除该公司总会计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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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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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王华、周牧等人非法生产、销售盗号木马一案。据了解,这一起案件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我国刑法第285条进行修改以后,第一起按照新的法律条款提起公诉的案件。 2008年5月,江苏省一家政府网站突然出现异常情况,原因是该网站被“挂马”了,即被黑客利用网站漏洞向网页植入了恶意代码,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木马程序。这样,当普通用户访问这个网页时,就会在察觉不到的情况下,同时访问另一个网址的服务器,而在这个服务器上黑客已经预置了大量木马程序。普通电脑用户只要一链接上,这些木马程序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被下载到他们的电脑中去。经调查,这起案件的受害者多为网络游戏用户。犯罪嫌疑人通过木马程序盗窃这些用户的网游账号和密码,以此牟利。据警方介绍,在本案中兴风作浪的是“大小姐”系列木马,它共有四十余款变种,可对几十种主流网络游戏进行盗号,相关市场占有率达60%以上。警方最终锁定了这个犯罪团伙组织者王华、全国总代理周牧以及“大小姐”系列木马的作者龙斌。在王华的电脑中警方发现被盗的玩家账号和密码竟有2亿多个。该团伙能够认定的非法所得就高达1200多万元!面对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刑法第285条修正案加大了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扩大保护范围、打击多种入侵技术手段以及销售黑客程序等内容,让不法分子从事网络“制毒贩毒”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同时,刑法也赋予了互联网用户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如果您发现自己电脑的电子数据,财产和虚拟财产受到侵害,可以迅速通过110向警方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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