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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宣传活动:银行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开展宣传活动,向公众宣传廉洁账户的目的和意义,鼓励人们开立廉洁账户。2、提供优惠政策:银行可以向开立廉洁账户的客户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如减免手续费、提供利率优惠等,以吸引更多的人开立廉洁账户。3、建立诚信文化:银行可以通过建立诚信文化,鼓励客户开立廉洁账户,并遵守相关规定。例如,银行可以在营业网点设立宣传栏,向客户宣传廉洁账户的知识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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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民间借贷等活动。
二、严禁参与涉恐、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传销和洗钱等活动。
三、严禁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严禁空存空取、空缴空拨,严禁以个人账户过渡银行或客户资金。
四、严禁伪造、擅自印制、套用重要空白凭证。
五、严禁私刻、盗用、出借银行或客户印章、印鉴卡,严禁在与业务无关的账、表、簿、证等上盖章,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证、空白账簿/表等上预留印章。
六、严禁代客户保管存单、卡、折、现金、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支付设备、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等重要物品,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
七、严禁盗用、超权限持有系统工号、智能令牌、口令、密码,严禁复制指纹、严禁密码“公开化”。
八、严禁弄虚作假为本人或他人套取银行信用,严禁发放顶冒名贷款,严禁违背信用卡申请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进件,严禁泄露信用卡申请人敏感关键信息。
九、严禁预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受托支付申请书、借款支用单等信贷单证。
十、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使、强令违规操作且不举报。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正风肃纪十条禁令
为严守党的六项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一、严禁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三、严禁违规接收使用地方政府、企业奖补资金;
四、严禁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人员招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五、严禁违规购买兑换纪念币;
六、严禁违规查询反洗钱、征信等信息;
七、严禁系统内公务接待饮酒;
八、严禁违规借用多占单位住房;
九、严禁违规参与经营活动;
十、严禁参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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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贷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信贷人员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机构客户的经营活动,或与本机构客户产生经营活动上的资金、生意往来。 2.严禁信贷人员勾结地下钱庄、高利贷人员或利用家庭余款,充当资金掮客,为介绍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各类业务收取中介费、回扣等好处。 3.严禁信贷人员在贷款评级授信和贷款“三查”过程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及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 4.严禁信贷人员违规代替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替客户签名、取现,或为他人担保贷款。 5.严禁信贷人员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自批自用贷款、越权贷款,怠慢、顶撞、刁难客户,故意推脱、拖延或无故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以及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6.严禁信贷人员利用借贷关系违规向借款人捆绑推销、营销其他产品或商品,及要求借款人为亲友安排工作、介绍工程和承揽业务。 7.严禁信贷人员向借款人转嫁考核扣款,及要求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8.严禁信贷人员及家庭成员利用职务升迁、调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向借款人敛财。 9.严禁信贷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向网点提供客户虚假资料,及与不良贷款户合谋取贷款、逃脱债务。 10.严禁信贷人员替客户垫资还款,以及其他有意掩盖资产质量的行为。 (二)综合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在未审核凭单、核实账户的情况下授权、签章。 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令牌、密码等进行业务操作。 3.严禁将综合柜员令牌、密码交他人授权。 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 5.严禁不按规定保管、交接、使用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与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轧帐盘核。 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1.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上级派驻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2.严禁使用其他柜员令牌、密码办理业务。 3.严禁个人名章、令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5.严禁不按规定的频次履行检查职责。 6.严禁违规揽存。 7.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8.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9.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10.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四)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令牌/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令牌和密码。 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令牌/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现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5.严禁在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或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入营业场所。 6.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7.严禁私自手工填写或涂改机用存单/折等凭证。 8.严禁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资料,以及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9.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或听从他人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以及隐瞒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 (五)外部营销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接触邮政储蓄专用日戳或业务公章,严禁接触邮政企业的行政公章或其他公章。 2.严禁接触现金,严禁接触邮政储蓄空白存折、存单、绿卡等重要空白凭证,严禁收取客户已经填写的邮政储蓄业务申请书。 3.严禁在柜台外为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实际交易性业务。 4.严禁进行任何柜台内业务操作,或兼任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权限的工作。 5.严禁在任一邮政储蓄营业窗口为客户代办存取款、转账、存单质押贷款等邮政金融业务,以及代理各项业务的任何环节如代理存款的转存、挂失、提前支取等。 6.严禁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密码、证件和贵重物品。 7.严禁代替客户签字。 8.严禁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邮政储蓄机构。 9.严禁经商和投资办企业。 10.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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