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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大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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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guangs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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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你没有从业资格证书的编号。明年报考吧,今年好好先准备看书。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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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犬犬

到天津市财政局去把资格证转成天津的,再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6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金人庆 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办会[20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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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or57992

你去你申请从业资格证书的财政局会计科,问问他们是否可以提供你的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只要可以提供就可以了,一般你申请几天后就有了,没拿到证书只是证书制作的问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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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哥觅食

相信有很多考生报考初级会计只是觉得多考一个证书没有坏处,虽然事实确实如此,但是大家还是要多了解了解初级会计的工作岗位有哪些?考了初级会计有哪些好处?大家可以一起来看一看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的工作岗位有哪些?

1.财务机构。拥有初级会计证书的会计从业人员可以在财务机构工作,能够成为专业的财务工作人才,可以做会计、职业会计等一系列的工作。

2.税务机构。拥有初级会计证书的人才,可以在相关的税务机构工作,能够成为税务专员。

3.审计机构。可以在国家的财政部门工作,主要是负责审计工作,对国家的财务部门进行相关的监督。

4.其他的机构。会计从业人员的从业内容比较丰富,可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者是国企等等成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才,甚至可以成为财务总监或者是财务经理等等。

会计从业人员的就业范围非常广,而且很多企业给会计从业人员所提供的薪资水平比较高,还可以获得相应的技能补贴等等。已经在会计岗位上工作多年的会计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去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考了初级会计有哪些好处?

1、考下初级会计证,可以申领职业技能补贴

许多人不知道,考下初级会计证还可以申请领取职业技能补贴,像山东、广西、北京等多地为了鼓励会计人员不断学习进步,特向企业职工发放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考下初级会计证,可以抵扣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人员都知道,继续教育是件很麻烦的事情,但是,考下初级会计证,还可以抵扣继续教育的学分,能省不少心呢!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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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客令狐冲

是可以报考的,只要你成绩已经通过了,那么财政局就会有你的档案编号。你只需要带着你的会计证准考证,网上大成绩表,是生成了你的会计证编号的,所以你可以放心报考,你如果不能在网上报考,那么你就尽快去现场报考,财政局是可以查阅到你的会计证编号的。你可别错过报名了时间.http://hi.baidu.com/jamesldcr/blog/item/9e84a18ba0034dd9fd1f10c2.html我发网站给你报名。这里有报考图解。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百度搜索一下“会计考友论坛”或者加我百度HI。最后祝你考试顺利,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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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飞的小马123

沈阳地区网上补报名时间:2009年12月4日—9日。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沈阳考区)报名简章 时间:2009-10-19 15:10:51 浏览量:15473 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9]41号)规定, 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10年5月15日、16日举行。现将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具备报名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基本条件 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时间2010年5月15、16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5月15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7:00 中级会计实务 5月16日9:00—11:30 经济法四、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0年度的考试。 五、考试报名时间和原则沈阳市201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报名实行前审方式(即报名时系统自动审核报名条件)。考试报名实行属地原则(即会计从业资格证属地为沈阳)。(一)报名时间1.网上集中报名时间:2009年10月20日—30日; 2.网上补报名时间:2009年12月4日—9日。(二)集中报名缴费时间及地点1.缴费时间:2009年10月21日—2009年11月2日2.现场办理缴费确认地点具体如下:(1)沈阳市和平区七纬路10号(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22704418现场缴费需登陆网站财会之窗 预约时间)(2)和平区北四马路24号(八一剧场体育馆二楼23418006)(3)沈河区盛京路25号(区政府南楼3303房间24843631)(4)大东区津桥路20号(区政府415房间88531924)(5)皇姑区庐山路3号(区行政审批大厅一楼86856318、81823039)(6)铁西区云峰街七马路东20米(沈阳公信会计师事务所25862754、25871470)(7)苏家屯区枫杨路81号(区财政局会计科89814781)(8)东陵区万柳塘路107号(区财政局210房间24226859)(9)于洪区黄海路37号(区政府南楼310房间25320310)(三)补报现场缴费时间及地点补报现场缴费时间为2009年12日7日—10日,地点不变。(四)报名原则1.持有沈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生,直接登陆沈阳市财政局网站(点击财会之窗)或辽宁会计网()进行报名,按各报名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费确认手续。2.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在省财政厅的省直单位考生,报名地区必须选择沈阳市,缴费到沈阳市各报名点办理交费确认手续。3.持外省、外市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需在沈阳报名参加考试的,必须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入手续,再按属地原则进行网上报名和交费确认。4.持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居民,需在沈阳报名参加考试的,应填写《2010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考生登记表》(上述网站下载),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携带电子版),于2009年10月26日—11月2日到沈阳市财政局会计处(517房间)办理现场报名手续,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报名条件审核,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现场网上报名和交费确认。六、网上报名程序1.考生在报名时,需登录沈阳市财政局或辽宁会计网进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2.登陆系统后,考生应认真阅读报考人员必读事项和考试公告,点击[注册]按钮进入报名注册系统。 3.考生注册时,姓名和证件号码必须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一致,在确认填写正确后,点击[确认]按钮,系统将通过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自动验证其报名条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照系统提示进行逐步操作,认真设置登录密码( 考生务必牢记“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以备网上打印准考证之需),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和考试教材征订单。未按要求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系统将自动拒绝报名,并提示原因。 4.在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需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一式2份),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持《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到各缴费地点办理现场交费确认手续,完成全部报名程序。未办理交费确认的人员,将无法取得考试资格。5.2010年5月4日至5月14日,取得考试资格的考生凭本人的“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进入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须采用彩色打印机和A4打印纸打印,相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等要素应清晰无误。考生持准考证按规定日期和时间,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6.考试报名中如遇问题,请咨询当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沈阳市会计考办联系电话:22873758。[附件2010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考生登记表]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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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兔QUEEN

题目全是书上最基本的。把书看透,特别是例题,书后每章练习做一下,再做历年五套真题,就ok了。我就是这样考到八十多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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