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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子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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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吃了一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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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青汇教育(上海奕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合同纠纷起诉书常青汇教育实际是上海奕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名,被告:上海奕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118号龙之梦大厦1603-1605室,法定代表人:李勉,职务:经理,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无条件退还我们已付16万元服务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应退还服务费用的利息(自2017年6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令被告赔偿三倍服务费48万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对外宣称常青汇教育,被告不仅实施商业欺诈,耽误我女儿一年多最关键、最宝贵时间,给我们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而且被告不具备出国留学咨询信息服务资质,甚至连教育咨询资质都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非法经营。一、商业欺诈我们多次参加被告举办的招生宣传会,会上被告多次宣传徐烨老师以前做过沃顿商学院(以下简称沃顿)的招生官,对沃顿招生喜好比较了解,即使进不了沃顿,也可以先进宾夕法尼亚大学(以下简称宾大),再在二年级时转入沃顿,徐烨老师有这方面的能力;要进入美国常青藤大学,应该提前一年甚至二年进行规划,常青汇教育能给予完整全面的升学活动规划,专业科学的升学考试规划,徐烨老师是这方面的专家,现在学生及家长提的一些问题,在徐老师看来都很幼稚,只有经过完整全面规划后发现的问题才有价值,只要签订合同付款,就可马上进行留学规划及辅导……非常热情热心,一步步引诱我们订立合同,引诱我们花费除被告外全国没有的高得令人堂目结舌的32万高价服务费,签订合同时我们对一些合同内容提出异议,但徐烨他们讲:所有学生签的合同都是一样的。合同签订付款后,被告立马变成漠不关心,一年多来总共只有7天次我们问了被告才回的微信,其中有二次微信是我们问徐烨什么时候有时间见我们,一年多时间里,被告没有一次对我女儿主动辅导及过问,从未给我们打过电话,更没有半点所谓的规划,连我们多次咨询沃顿及宾大的问题,没有一次给予回答。即使按被告格式条款所订合同中的服务内容,也没有一条真正执行。2016年12月30日,徐烨在百忙之中见了我们二十来分钟,其间我多次讲:我女儿的规划已经耽误了十个多月,实在来不及了,恳请他无论如何抽出时间,赶快制订我女儿的留学规划,而徐烨不仅对我的恳求极不耐烦,态度口气极不尊重,甚至当着我小孩的面大发脾气,交谈很不愉快,虽然后来徐烨多次解释他要负责全公司的全面运营,还要全国各地到处巡回招生演讲,实在太忙,最后他对我们的恳求还是一一答应。但是,自从这天之后至我们提出赔偿的多个月里,被告没有一次给过我们回音,更没有半点的规划及辅导。事后我们多次上门交涉,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损失,否则将对他们商业欺诈提出起诉及控告,却反遭被告法人代表李逸的电话威胁,威胁要我女儿美国留学付出代价,叫我还是好好考虑考虑女儿的前途吧!非但不答应赔偿,还对退款设置种种条件,要我放弃对他们的起诉控告及赔偿和补偿权力,并要我签订一份带有封口性质的协议,要求我不得有任何有损对方名誉或利益的行为, 甚至还继续威胁,威胁我如果不签订这份协议,不仅已付费用不退,还要我继续补缴齐服务费用的剩余部分,要强硬继续为我女儿做美国大学的申请工作,真是无法无天!根据我们了解,他们对其他学生也存在同样的欺诈,说徐烨老师曾做过沃顿商学院的招生官,口头承诺等等,但签了合同付款了后,被告马上变得什么事都没了,他们提出不满,想不到被告反过来要求他们只准讲被告好话,不准讲对被告不利的话,否则被告要告他们文书造假、活动造假、经历造假、成绩造假、代写文书等等一大串,要告得他们美国留学付出代介,其实这些文书都是学生他们自已完成的,当时因为想信被告,将申请美国大学的帐号密码都交给被告,被告掌握了他们文书列表等全部资料。如果被告捏造文书、活动、经历、成绩等等造假、代写文书,去美国大学告,他们可能会被退学,还会留下失信记录,今后永远进不了美国。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及第五条:“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鉴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出入境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有关业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明知自己不具有出国留学服务资质,并知自己不得从事出国留学服务活动,却打着咨询的幌子为我们提供出国留学服务事宜,属于主观上的一种故意过错。虽然现在该法规己有改变,被告也在与我签订合同2年后的2018年3月22日,被上海市工商局批准具有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但在我们合同签订时《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是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与我签订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留学规划及申请具有极强的时间性,由于被告的隐瞒、欺诈和不诚信行为,导致我们一年多没有留学规划及准备,不仅产生了极大的精神压力,还给我女儿后续学业及人生方向造成了难以磨灭的损害和不利影响。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经营者因虚假宣传或者隐瞒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被告与我我签订合同时并不具备从事为出国留学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鉴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的资质,其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之规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附:1、身份证复印件2、合同3、常青汇宣传本复印件4、提前解除终止<服务合同>协议书5、关于提前解除<咨询服务合同>的公函6、上海奕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局经营范围变更记录7、关于常青汇商业欺诈非法经营的函8、本诉状副本一份此 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原告人: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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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yaxiao12

据我所知,中国留学服务中心韩三军涉嫌违法行为被警方调查。具体来说,他被怀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学生和家长的费用,并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此外,还有一些学生和家长指控他们被韩三军取了留学签证和入学资格。这些指控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中国留学服务行业的监管和管理问题。一些人批评这个行业存在着缺乏监管和透明度的问题,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范。另外,还有一些人对韩三军的行为表示愤怒和谴责,认为他的行为侵犯了留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总之,中国留学服务中心韩三军涉嫌违法行为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留学服务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留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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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静的娇儿

备受关注的赴英学生圆圆(化名,下同)状告留学中介案在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法庭辩论。当时高中毕业的圆圆到英国留学77天后,因无法忍受寄住家庭恶劣的生活条件,退学返回北京,随即以留学中介服务中的“民事欺诈”为由,把原来送他去伦敦的“北京九川信息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称“九川”)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中介服务费、学费、教材费、精神损失费等10项损失。 圆圆向记者讲述的留学过程是这样的:2001年2月,圆圆得知英莩公司能提供赴美国EF学校交换生留学机会,便前去报名。圆圆说,由于英莩公司误将交至美国使馆的信函错写为英国,2001年8月,圆圆便申请到英国EF学校大学预科课程自费留学。 圆圆从英莩公司的学习资料中了解到,留学学费包括每周24到30堂的英语课程,住宿标准是寄宿家庭的双人房,膳食跟寄宿家庭周一到周五,供早晚两餐,周末含三餐。英莩公司和九川公司多次说明,EF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课程费和食宿费,没有任何管理费用,并保证学习期间居住在英国中产阶级以上家庭,没有任何食宿问题。8月25日,圆圆按照英莩公司的要求汇给英国EF学校11900美元学费和640美元保险费。 2001年9月18日,圆圆到英国后,他发现自己了。该校没有设立大学预科课程,他只能就读主要课程。而且学校将他安排到一位靠领取社会救济金生活的单身老人家,每天饮食质量极差。在支付了高昂的留学费用后,圆圆仍然过着吃不饱的生活。2001年12月4日,因实在无法在英国生活,圆圆只好退学回到北京。 交锋一:是消费者不会维权还是中介欺诈? 法庭辩论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EF与九川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九川是否为圆圆提供了详细的介绍材料、中介服务到底存不存在欺诈行为等问题上。此案争论的焦点之一是中介是否涉嫌欺诈。从现场的辩论情况来看,由于圆圆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无法直接举证证明九川有欺诈行为。九川的辩护律师张峥断然否定了九川在整个事件中存在欺诈行为,他说,九川对EF的了解也是通过它的宣传手册以及员工之间的接触,对留学人员不可能做出夸大的。 记者从另外的渠道了解到,一些中介通常的做法是在消费者没有选择自己的服务之前,散发各种宣传资料,做出各种口头的,把留学前景描述得非常美好,使消费者下了走中介设计之路的决心。在消费者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后,便会提出这样那样的条件,比如换国家、换学校、补交各种费用等,如果消费者不答应就以留学目的不能达到为由进行要挟。此时消费者往往会考虑前期的时间、经济的付出而被迫答应中介的条件,从而一步一步被中介牵着鼻子走。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凌云律师认为,消费者和留学中介签订的合同通常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签订的一般是中介出具的格式合同,其中维护消费者这一方利益的内容很少,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就难以寻找到法律依据;其次,在合同生效后会有各种变更行为;第三,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商家的告知义务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四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够详尽,因此一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消费者就会发现到处是“陷阱”。 因此凌云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要树立维权意识。比如,中介单方出示的合同不是不能改变的,合同应该是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如果消费者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条款可以加进去。而很多消费者即便有很多疑问,通常也会被中介诸如“别人签的合同都是这样的”、“不签就别办呗!”等强硬的说法吓回去。其实如果每个消费者都不签这样的合同,就不会助长中介的强硬态度。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进行变更也应该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的要求,那么合同就应该按未变更前的执行,而不能以一方不接受变更请求而作废前期的合同。 关于本案,九川公司的辩护律师张峥认为,九川已经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服务,将圆圆送到了英国留学。“EF只是九川代理的众多留学教育机构中的一个,因此圆圆应该提起诉讼的是EF而不是我们。这就好像两个人通过婚姻中介机构介绍结了婚,现在由于一些别的原因要离婚,难道也要来找婚姻中介吗?” 交锋二:留学中介是物有所值还是“坐地收钱”?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处长丁红宇认为,中介掌握大量的境外教育机构的信息,熟悉办理出国手续的一系列程序,这些都是一般家长和学生无法比拟的。学生当然可以通过网上直接与境外学校联系,但由于国家多、语种多,相当多学生的外语水平还不足以获取自己想去的学校的详尽资料。而目前也不允许境外教育机构直接到国内来招生,必须通过其与国内中介机构的合作才能实现。也就是说,从各个角度来讲,作为留学主体的学生,信息是有限的,因此留学中介有其优势。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办一个去欧洲留学的费用在8万至10万元人民币,其中得交给中介3万多元,有消费者抱怨,对这些费用中介跟我们要多少就得交多少,根本没有核实的地方。正是这些趋之若骛的家长,助长了中介机构的“反正就这么多家中介,你不来有人来,来一个宰一个”的心理。 在北京电视台制作《留学ABC》节目多年的编导沈伟健先生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留学中介到底是为谁服务的?按照常理,出国留学人员向中介支付服务费,就是看中它对国外学校、签证手续等一系列情况的了解。既然交钱雇你办事,你就应当尽心尽责,努力维护雇主的权益,包括核实学校的实际情况、收费标准等。但在实际情况当中,一些中介往往与国外教育机构的利益是一致的,在对留学者介绍时语焉不详,含糊其辞,甚至是故意隐瞒或者欺。这也是某些中介信誉度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交锋三:中介是出国留学惟一途径还是留学信息的“二道贩子”? 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中英项目负责人陈龙认为,留学中介的存在是因为面对打开的国门和各种海外的教育机构,消费者和中介之间信息占有是不对称的,因此中介可以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包装、输出收取服务费用。中介的目的是把学生送出国门,家长的目的是希望孩子在国外学有所成,这两者的目的是有区别的。但中介提供的服务只到送出去为止,对在国外的生活学习不承担任何责任,比如“圆圆案”中的合同就提到“合同在成功获得签证,在申请学校注册就读时就自行终止”。因此给孩子安排留学,中介能做的是远远不够的。他建议消费者选择校际间的合作项目,类似项目不仅可以完成中介帮助学生选择学校、签证等工作,还可以帮助学生完成中外教学体制转换的适应过程,并了解自己未来在国外就读的学校,甚至中方在目的国有派出机构能够指导学生在当地的生活。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的陈洪捷教授是从事德国高等教育研究的专业人员。他认为留学,起码是去德国留学就没有必要依靠中介。通过网络、德国的驻华机构如德国大使馆、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你就可以获得每一所德国大学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说,留学中介就是一种信息的“二道贩子”,陈教授在德意志学术中心做留学咨询时经常会碰到一些留学中介的人到那里做咨询、领取一些免费材料,再向消费者提供收费的中介服务。没有任何法律阻止你直接去和大学、德国驻华机构联系。 交锋四:遏制中介违规是控制数量有效还是提升质量更重要? 据丁红宇处长介绍,作为留学中介的上级主管机构,市教委主要负责中介资质的审核,如果出现违规操作,就对其进行查处。判断一家中介机构是否符合要求、有资格运营留学中介服务,主要有这么几条:1、是否有教育部颁发的资格证书;2、是否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明确标明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项目;3、看中介机构是否有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4、国外教育机构是否有中国驻该地使馆、领馆的认证书(注:该材料原件在北京市教委保存);5、和留学人员签字的人必须是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6、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应当是连续编号的,这样即使600个协议里面只有60个协议最后生效,教委也可以清查。 按照规定,转包、承包、出租等现象都是违规操作,是坚决不允许的。当初出台控制中介数量的政策,就是因为这是一个特殊行业,不能完全放开。北京共批准了46家合法中介,但转租、承包、出租的现象存在。由于这种行为隐蔽性强、难以取证,加上人手不足,很难彻底根除。教委平时的调查研究,消费者的举报都是查处中介的途径。但最终是否取消中介资格却缺乏有力的政策手段。 北京工业大学实验学院中英项目负责人陈龙认为,现在的留学中介不是自由竞争的产物,大部分都有着国家机构的背景,因此有部分垄断经营的性质。导致的结果是业界共知的层层转包的现象,使得政府主观上减少中介机构便于管理和识别的目的并没有达到。 凌云律师认为,目前对中介管理方面监管力度还很不够。资质审核只把住了留学中介的入口,工商管理部门只对留学中介的工作内容做了宽泛的规定。对留学中介如何开展业务,什么样的人具有执业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容易被中介公司钻空子,因此对中介的管理要加强在实际运作中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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