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国留学百科 > 山东落户留学政策咨询

山东落户留学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

山东落户留学政策咨询

先随便找一个单位,跟单位领导说一下情况,给你开一个证明,证明你是他单位的职工,如果不行的话,找一个单位应聘,一般单位会和你签合同,会规定工作年限,还会规定违约金,应聘成功后开完证明就辞职交违约金,然后到教委开报到证,在去派出所开迁移证,就行了。大学毕业时开招聘会时有很多单位都是这样的做的,到时找一个违约金低的单位签了吧!

放宽学历、技能人才落户条件。将全国其他市(地)级及以上人才全部纳入人才落户范围,与持山东惠才卡、青岛市人才服务绿卡(青岛菁英卡)人员同样不受年龄限制。学历人才方面,取消博士学位人员落户年龄限制;对其他学历人才的学历要求,由现行政策的全日制扩大至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放开国内高校、国(境)外留学在校生落户限制,在国内和国(境)外高等院校就读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都可在我市落户。技能人才方面,将初级工纳入人才落户范围,取得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的,取消必须有接收单位限制,在中心城区落户降低缴纳社保年限条件,在城区落户取消社保年限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留学生落户济南要求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留学生落户济南要求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学历人才落户条件

驻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聘用、招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办理人才落户:

1、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2、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历(含职业院校及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满1年、2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回国定居落户条件

1、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

2、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

3、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找当地政府吧……

山东落户留学政策咨询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维护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受理、协调、督办信访事项。 电话:86911155、86013307(办文)、86911156(信访)(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电话:86013903(三)政策研究处 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 电话:86101062(四)法规处 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咨询工作。 电话:86013302(五)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编报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援贷款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电话:86074782(六)就业促进处(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电话:(七)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省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 电话: (八)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 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留学回国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 电话: (九)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济有关单位军转安置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转业军官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电话:(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 电话:(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院士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有关工作;承办院士人选的推荐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遴选、申报工作。 电话:(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电话:(十三)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落实;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电话:86011958(十四)工资福利处 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省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电话:86062613(十五)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及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电话:86905357(十六)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失业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电话:86152123(十七)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标准;拟订企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电话:86011276(十八)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待遇政策,审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 电话:86013891(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电话:86013760(二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电话:86101187(二十一)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电话:86013539(二十二)劳动监察处 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省劳动监察工作。 电话:86071295(二十三)引智综合处 拟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引智成果的评估、推广和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承办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及宣传工作;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协调处理引进国外智力重大事项。 电话:86095543(二十四)外国专家管理处 拟订全省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和省专项经费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计划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聘请外国专家项目;负责外国专家的资格认可、来华工作许可及专家证的管理事项;承办“齐鲁友谊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电话:86118334(二十五)出国培训管理处 拟订全省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有关出国(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电话:86105913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电话:86908413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省公务员局: (一)综合处 组织起草有关公务员管理综合性政策规定;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申诉控告实施办法;依法监督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档案和信访等工作。 电话:86080052(二)职位管理处 拟订职位分类实施办法和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依法办理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省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电话:86902016(三)考试录用处 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管理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指导考试命题专家队伍建设,负责面试考官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电话:86021185(四)考核奖惩处 拟订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项;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电话:86910207(五)培训教育处 拟订全省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推动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 电话:86098447

一选调数量      全市总计划选调 500 名左右,具体数量根据选调工作情况确定。      (一)青岛市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 200 名左右。      (二)青岛市所辖区市事业单位 300 名左右,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三市”),各 30名左右。二选调条件      (一)基本条件      坚持品学兼优,突出政治标准,报考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2、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道德品行好,遵纪守法,作风踏实,组织纪律观念强。      3、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年满 18 周岁。其中,大学本科毕业生 25 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 30 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 35 周岁以下。大学学制为 5 年及以上的,以学制 4 年为基数,学制每增加 1 年相应放宽 1 岁。      4、中国海洋大学 2023 年全日制应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经济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农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哲学、医学学科门类。本科生、研究生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按规定学制如期取得(博士研究生应在录用报到前取得)。      5、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良,有较好的人际沟通和语言表达能力,有服务基层的意愿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身心健康,符合录用体检标准。      独立学院毕业生,委托培养、在职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在选调范围。      (二)具体条件      选调范围的毕业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选调到市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报考: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已列为党员发展对象且在2022 年年底前能被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在大学或研究生就读期间,担任过班长、副班长,党(团)支部书记、副书记,校、院级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等主要学生干部连续半年以上(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      2、选调到“七区”事业单位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报考: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已列为党员发展对象且在 2022年年底前能被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在大学或研究生就读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连续半年以上(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      3、选调到“三市”事业单位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报考: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已列为党员发展对象且在 2022年年底前能被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在大学或研究生就读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连续半年以上(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大学或研究生就读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或校级以上奖学金等奖励。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报考:      1、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2、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4、被开除公职的;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 5 年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8、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      9、在校期间有学术造假不良行为的;      10、现役军人;      1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三选调程序      按照网上报名与资格审核、初选、综合测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与资格审核      1、提交报名信息(11 月 11 日 9:00-11 月 21 日 16:00)。符 合 条 件 且 有 报 考 意 愿 的 学 生 , 登 录 “ 青 岛 组 工 网 ”(以下简称“报名网站”)选择“青岛市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职位”或者“区市事业单位职位”进行报名。其中,区市事业单位职位需具体到区或市。网上报名信息经本人确认无误后,点击“信息确认”,系统生成并提示下载《青岛市 2023 年“青选计划”报名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报考人员必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考,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必须真实一致。      2、上传审核资料(11 月 11 日 9:00-11 月 21 日 16:00)。报考人员在信息确认后,下载打印《信息登记表》,交所在院系党组织及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审核盖章后,制作成清晰的电子文档(扫描或拍摄,电子文档须处理为 jpg 格式,大小控制在300K-500K),通过报名系统上传。上传成功后,进入报名资格待审核状态。在资格审核前多次提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的信息。      3、查询资格审核结果(11 月 11 日 9:00-11 月 22 日 12:00)。资格审核一般需 1-2 个工作日,报考人员须于规定时间内,及时登录报名网站查看资格审核结果。报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报名信息尚未审核或未通过审核的,在 11 月 21 日下午 16:00 前可以更改,逾期不能更改。      4、报名确认(11 月 11 日 9:00-11 月 22 日 12:00)。资格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须于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后,方为报名成功;未按期进行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网上报名期间,将在报名网站及时更新选调职位的报名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要及时关注了解,结合个人情况和报名人员数量作综合分析,防止过于集中在部分职位。资格审核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考生有不符合选调资格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选调资格。      (二)初选      报名确认后,分片区进行初选,具体时间、地点等事宜另行通知。初选结果将在报名网站进行公布,通过初选的人员进入综合测试环节。      (三)综合测试      综合测试计划于 2022 年 12 月下旬进行,按职位分类组织,具体时间、地点等事宜另行通知。      综合测试客观全面了解人选的政治品质、思想道德、基本能力和发展潜力,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对青岛市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职位,根据综合测试成绩,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名单;未入围且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市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职位报考人员,择优确定为区市事业单位职位考察体检人选,不占用区市选调计划数,按综合测试成绩进行现场选岗,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对区市事业单位职位,按照每个区市计划数 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人选名单。      (四)考察体检      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到人选所在高校组织开展。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考察资格的,取消选调资格。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要求执行。放弃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取消选调资格。      考察、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对考察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等造成结果失真的,取消选调资格。      (五)公示聘用      根据综合测试、考察、体检等情况,确定拟选调人员名单。对因个人放弃等原因出现职位空缺的,市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职位不再进行递补;区市事业单位职位按照综合测试成绩依次递补(综合测试成绩相同的一并递补)。拟选调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拟选调人员一经公示不再进行递补。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由市委组织部、各区(市)委组织部按照规定与学生本人签订高校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拟选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选调关系自动解除。签约后,未经组织部门同意不得解约。拟选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转送到录用单位。      选调人员试用期为 1 年,试用期满由录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四管理培养      选调人员由青岛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纳入全市选调生信息库,跟踪了解,跟踪培养。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择优调任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      聘用后,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有关规定确定工资薪酬待遇。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青”计划的意见》(青发〔2022〕8 号)及有关规定,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分别按照 1200 元/月、800 元/月、500 元/月标准发放不超过 36 个月的住房补贴;对在青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1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安家费。五纪律要求      选调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工作人员和参加选调人员要严格按照选调公告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纪律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有关说明      本次选调工作,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培训。      选调工作期间,相关信息均在报名网站公布。请及时关注网站信息,保持通讯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选调的,责任自负。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考生理解、支持和配合。      公告未尽事宜由青岛市委组织部选调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80899106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2022 年 11 月 9 日

官网最新公示的常用联系电话,其他业务电话登录官网查询比较准确吧,希望对你有用哦。

山东落户留学政策咨询热线

济南新东方留学咨询电话是01081401500。

济南新东方简介:

济南新东方英语培训学校成立于2005年,师资力量雄厚、教学效果显著,济南新东方学校的教材编撰以及教学管理方面与全国其它的新东方分校完全一致,以新东方的精神、教育宗旨为学生服务。济南新东方英语培训学校是由1993年11月16日成立的北京新东方学校发展壮大而来,学校以外语培训和基础教育为核心。

拥有短期培训系统、长期教育系统、基础教育系统、职业教育系统、教育研发系统、出国咨询系统、文化产业系统、科技产业系统等多个发展平台,是一家集教育培训、教育研发、图书杂志、音像出版、出国留学服务、职业教育、在线教育、教育软件研发等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教育科技集团。

济南新东方发展理念:

济南新东方学校执着于追求卓越,挑战极限,从绝望中寻找希望,人生终将辉煌的信念,济南新东方人一直在用全部的力量、智慧和生命,为山东发掘和培养具有现代化思想和全球性眼光的新一代精英而不懈奋斗。

济南新东方学校致力于发展山东出国考试培训、国内考试培训、各种夏/冬令营活动、英语教育(基础英语、中学英语、少儿英语)、多语种培训、少儿教育、IT教育等教育培训。核心价值观济南新东方学校核心价值观:诚信负责、真情关爱、好学精进、志高行远。

1、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高级技能证,并与同一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履行一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可通过劳动部门迁入户口。      2、购买房屋,使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可通过房产证到房产所在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      3、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后,可直接迁入。专科生需履行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可迁入户口。      4、婚迁。对象是青岛户口的,可通过结婚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      一、政策      (一)青岛落户政策      1、青岛落户途径一、住房落户政策      在城区购买90平以上住房、红岛和高新区满60平以上(一手、二手房均可)拿到房屋产权证就可以落户      2、青岛落户途径二、积分落户政策      (二)青岛落户基本条件      1、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2、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      3、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4、无犯罪记录。      积分条件·满100分      (三)青岛落户途径三、人才引进政策      1、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4、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四)青岛落户途径四、投靠落户政策      包括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      (五)青岛落户途径·五、留学生落户政策      留学生落户条件同本科生落户条件一致,拥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便可落户青岛。      (六)青岛落户途径六、新生儿落户政策      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双方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随父或母户口簿到随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口手续。      如父母双方均是集体户,可将新生儿户口落在父亲或母亲一方名下。      (七)青岛落户途径七、技工引进政策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40周岁以下,具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2、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八)青岛落户途径八、应届生政策      应届生落户落户条件      派遣期内,全日制统招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青岛落户办理流程      1、人才资格审核      网上审核平台:符合条件人员登录“青岛人才网”,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身份证和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技能人才资格证明等材料。其中,拟落户的学历人才,在申请落户前应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模块进行学历、学位信息确认。      网上审核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落户人才的就业、社会保险、学历、高层次人才证明、职称和职业技能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      2、落户办理      公安部门根据资格审核信息办理落户登记。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亲属关系凭证(户籍证件未记载亲属关系的提供)或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区级人才集体户和市人才集体户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金山留学生落户政策咨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市政府同意,向有关单位印发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6〕8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80%。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以国家公布的名单为准。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发布的为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第四条 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第五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第六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三)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四)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承诺。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第七条 申办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单位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受理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审核通过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人员信息发送至公安部门,并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及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五)审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第八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第九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二)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三)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第十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申办落户后人员流失异常等情况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申办系统。对审核通过后发现具有违反相关规定等不宜申办落户或通过虚假材料取本市常住户口等情形的,撤销审核决定、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5〕49号)同时废止。

留学生落户上海应当在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办理程序为:1、到辖区派出所办理上海市户口准迁证明。需要提交的资料有申请书、积分证明、申请人身份证件等资料。2、原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3、携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上海办理户口登记。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查,若是符合落户要求的,办理登记。材料进行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2.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3.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留学落户政策咨询

2023北京留学生落户新政策如下:

(一)积分落户,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持北京市居住证。

2、45周岁以内。

3、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4、无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具体积分标准为:大专分;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

(二)工作落户北京户口

工作落户分为以下3类情况:

1、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进入大型央企的重要岗位。

2、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高科技单位、高校等单位的部分岗位。

3、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社工岗位。

(三)人才引进落户北京户口

前提: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以下五类人才可按规定直接办理人才引进,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调随迁。

1、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2、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3、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奖选手及其教练组组长。

4、国家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奖选手。

留学生北京落户条件:

1、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境外停留360天,若中途回国,回国期间的时间,不算入360天内)。

2、获得中国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

3、入境回国日起,2年内提交落户申请。

4、提交申请前需要和用人单位协商好,是否有落户资格,落户资格又是否给你。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落户资格。一般情况下企业有2-3个名额,对于大型企业人数较多的,数量会有所上升。切记,入职之前一定要问清楚自己排到第几个。

5、与在京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人事关系,劳务合同期限必须1年以上,并且参加社保。需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方有资格提交申请。原则上,落户的单位必须是归国之后到北京入职的第一个单位。

杭州市推出了新的留学生落户政策,对于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海归留学生,可以直接在杭州申请户口,大大降低了落户门槛。根据最新的杭州市留学人员落户管理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海归留学生可以在杭州直接申请户口,不再需要提供积分等其他条件。此外,杭州市还提出,对于在杭州企事业单位工作满 3 年并已缴纳社保的高层次人才,也可按照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标准申请户口。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政策主要面向在杭州高校毕业的留学生和在杭创新创业的人才,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同时,这些人才需要具备相关条件才能符合申请户口的要求,比如在杭期间的稳定居住、缴纳税费等。据了解,此次杭州市的留学生落户政策调整,旨在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留在杭州发展。相对于其他城市的落户政策而言,杭州的门槛明显更低,对于毕业后选择留在杭州发展的留学生而言,将会带来福音。除了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海归留学生,哪些人才可以申请户口?除了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海归留学生,杭州还允许在杭州企事业单位工作满 3 年并已缴纳社保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硕士及以上学历申请户口。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也可以申请户口,比如在杭州居住连续满 7 年且稳定就业、缴纳税费的外省市人员等。杭州市新出台的留学生落户政策,对于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海归留学生来说,降低了落户门槛,方便他们留在杭州发展。同时,这个政策也为其他在杭州稳定先进的人才创造了更多的申请户口的机会,有望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留在杭州。【法律依据】:《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政策(2021年)》 人才优先购房政策出台后,申请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数量直线上升,杭州市房管局陆续又出台了新政,对原有人才购房政策打上了补丁。我们结合相关材料,将2021年最新的人才购房政策、条件及相关限制总结如下:1、经认定的A类人才,在杭购买首套住房可免摇号;2、经认定的B、C、D、E类人才及符合条件的相应层次人才,在杭购买首套住房,可在新建商品住宅公开摇号销售时,按不高于20%的比例优先供应;3、经认定的人才须在杭州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满3年方可享受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4、经认定的人才落户不满5年的,在杭可购买二套房;5、经认定的人才通过优先摇号购得的房源,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 索引序列
  • 山东落户留学政策咨询
  • 山东落户留学政策咨询电话
  • 山东落户留学政策咨询热线
  • 金山留学生落户政策咨询
  • 留学落户政策咨询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