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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交中介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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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交中介费合法吗

中国政府奖学金录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来华留学生收取中介费用。至于自费来华留学生招生,只要有合法的中介合同,目前国内高校还是存在支付中介费用的情况。

不合法。根据韩国《外国人就业法》,外国人在韩国打工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中介费用。中介费是指在进行买房、租房、相亲等行为时,中介等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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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的,国家颁发过留学中介的牌照的,一般有这个的是比较正规的,我比较熟悉上海这边的,比如东方留学什么的,有个叫陈国际的老师,还是很不错的

哈哈。知道后悔就可以了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意见稿明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如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甚至被撤销认证资格。

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范本,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费方式等。

四、如果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被发现有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导致服务对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学习;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不及时派人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贾宁主任另外讲到:我们应该看到出国留学消费的一个现实的问题,目前中国家庭多是一个孩子,这些出国留学的孩子身上承载的是几代人、几家人的呵护和关爱,在孩子即将踏上异国他乡求学之路的时候,从事留学中介是承载了重大的责任的。随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在2013年,将是出国留学服务机构的行业洗牌之年,社会上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资质健全、专业服务度好、实力强以及更多的向出国留学的消费者提供全方面综合留学服务的大型国际教育集团和留学中介机构。

只要是消费,那么在消费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一些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情,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在接受采访时说,从很多消费者侵权案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消费行为前期的消费知识的普及以及掌握,规避一些“陷阱”以及掌握一些消费经验,要比事后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法律诉讼重要的多,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的消费者被侵权后,进行维权的各种方法以及法律诉讼,很难全部挽回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在2013年,将和相关的出国留学服务机构,在北京等大中城市社区,持续开展“明明白白消费的”活动,主要目的是提醒广大的出国留学人员,如何选择选择合法的留学服务机构,认定其合法性,签署正规的合同文本、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是每一个准备出国留学的消费者都应该重视的。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针对目前出国留学消费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提出了五点预警和建议。

第一、 出国留学一定要慎防“野鸡大学”,注意留意相关留学消费预警。目前国外留学市场院校众多,良莠不齐,出国留学生及家长要慎重选校,有些出国留学生和家长仅仅关注到一些国外学校的所谓“排名”,却忽视了其真实的“合法性”。一定要选择权威的合法留学中介机构进行申请,慎防“野鸡大学”。这些相关信息资料,在国家教育部涉外监管网()都是可以查到的。另外,国家教育部以及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每年都会不定期的针对出国留学消费中的热点问题以及突出问题,发布预警以及消费警示,出国留学生及家长应该注意关注。

第二、 出国留学材料造假的问题应该引起国家监管以及行业的重视,否则将导致我国整个出国留学在国际上的声誉以及“诚信”所导致的经济损失。2012年一些提供虚假出国材料的留学生在国外被“驱逐出境”的情况,这样的诚信问题,已经让欧美等国家要求中国留学生必须提供

第三方成绩认证的规定。虽然这些问题留学公司以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是否学校、家长、留学生是否也应该有所反思呢,这种浮躁以及行业诚信缺失将会让中国的留学生和中国的出国服务留学中介机构有可能付出惨重的代价。 因为不论是学生蓄意的成绩造假还是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意为之,最终都会让中国留学生在海外院校的名誉受损,“群体失信“将使得海外高校加大对所有中国学生签证材料的审核力度。

第三、 在2013年,随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推出,相关法规的完善将加速。国家相关部门将针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编造、假冒证明材料;特别是有些中介服务机构向留学生以及家长收取高额费用后不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总之2013年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将是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教育服务市场,保护教育消费者权益的一年。

第四、 出国留学消费者与留学中介签订合同将更加严格和细致,近几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一直关注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留学生签订的合同问题。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提醒出国留学的消费者,首先要将合同文本中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清晰、合理的规定;其次,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出国留学服务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有无关于退费的规定,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方面的签署人是否有其法人代表的委托书;对于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合同以外的一些承诺,不要采用口头化,一定要将内容书面化,避免违约后,无书面约定而逃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已经关注到当前二维码新技术的使用对于合同文本的规范、防伪以及监管所能够具有和承载的技术性保障,在时机成熟,相关部门将会将二维码技术使用到全国的出国留学中介的合同中。

第五、建议相关出国留学服务行业组织的协会内部管理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对于整个业内的监督和管理是对出国留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最直接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已经不是仅仅局限于单一的留学中介的服务工作,在现在以及未来一些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中,帮助出国留学的学生,科学正确的谋划或者规划自己的求学生涯,职业生涯、包括移民等服务将更多的出现,在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下,相信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将向规模化、系统化、集团化的大格局进行发展。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特别强调的是,当这些出国留学生迈出自己的家门、国门的第一步起,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起到了关键性的引导和指导工作,恰是这些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很好帮助这些踏进异国他乡求学的莘莘学子,使他们在海外顺利的学习成才,让他们的家长放心,我更相信这些远赴海外留学的未来人才会更多的回到祖国,报效祖国,发展以及转型中的中国最需要这些留学生的回归, 因此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作用也将会越来越大!

这中介有点太复杂了,一般中介只收取中介费,比如你说的万,其他申请费、签证费等是你自己另外负担的;学费是你入学后交给学校的,几乎没有哪所学校会让中介代收的,部分学校可能会有住宿押金,但没有担保金这种说法。需要的话可加134576421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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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国教育部《私立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私营高等学校和私营留学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留学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为留学生提供不合法的服务。因此,私人留学中介机构违反中国教育部的规定,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此外,《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私营留学中介机构不得提供任何违反国家有关留学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服务。因此,私人留学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违反法律法规的服务,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总之,私人留学中介机构违反中国教育部的规定和《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因此,私人留学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留学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服务。

中介公司就是靠撮合双方达成交易来收取中介费的,正当、公平的中介费收取都是合法的。

问题过于宽泛,一般来说,如果存在相关的合同关系,并且中介服务费按照合理标准收取,并提供了相关劳动的,收取中介费就合理合法。但如果没有合同关系的,或者严重超出正常水平收费,又或者是对非法行为进行中介(如买卖违禁品的),没有履行义务就要求支付的,收取中介费就不合法。法律分析扩展:根据问题描述,结合债法理论,如果中介机构将其义务限定于”完成中介“,那么享受中介服务者就应该在“签订合同并使其成立后”支付报酬。中介合同不具有要式性,这里的“合同”并不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因此只要中介机构能够举出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意的,就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中介合同,因此如果之前确实有过相关承诺的,中介也确实履行了服务的,委托者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中介服务费;但如果是之前没有过任何表示的,“中介”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可以不用进行支付——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因此也可能构成行为;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协议,希望绕开中介人,节约相关费用的,事后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然应该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背后的逻辑是,既然双方已经“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达成了协议,那么,就视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内容”,因此合同自然对双方产生效力,这种情况下请求支付中介费就是合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据我所知,中国留学服务中心韩三军涉嫌违法行为被警方调查。具体来说,他被怀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学生和家长的费用,并涉嫌贪污和挪用公款。此外,还有一些学生和家长指控他们被韩三军取了留学签证和入学资格。这些指控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涉及到中国留学服务行业的监管和管理问题。一些人批评这个行业存在着缺乏监管和透明度的问题,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范。另外,还有一些人对韩三军的行为表示愤怒和谴责,认为他的行为侵犯了留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总之,中国留学服务中心韩三军涉嫌违法行为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留学服务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留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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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中介费,当然是合法的,你比如说我爱我家是房产中介,买卖二手车的平台也是中介,都是同一性质,不收中介费人家怎么挣钱呢?

你好!1.代理出国留学服务的留学中介是需要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而且还有工商行政颁发的营业执照;2.如果没有资质证书的,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是无效的;3.你可以查验这家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还可以在教育部的网站查询其资料,还查验驻外使领馆对该院校的认证文件。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国教育部《私立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私营高等学校和私营留学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留学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为留学生提供不合法的服务。因此,私人留学中介机构违反中国教育部的规定,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此外,《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私营留学中介机构不得提供任何违反国家有关留学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服务。因此,私人留学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违反法律法规的服务,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总之,私人留学中介机构违反中国教育部的规定和《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因此,私人留学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留学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服务。

私人留学中介在国内属于非法行业,其违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未经授权:私人留学中介机构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授权和认证,无法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质量保证。2.欺诈行为:一些私人留学中介机构存在欺诈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虚构留学机会、收取高额费用等不良行为。3.不合规经营:私人留学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往往缺乏透明度,收费不规范,缺乏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和监管机制。4.影响公平竞争:私人留学中介机构的存在影响了正规留学机构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因此,私人留学中介机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建议留学生和家长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信誉度的正规留学机构。

韩国留学交中介费合法吗

去韩国留学,我们这边的中介费是10000人民币,基本差不多关键是要看你找的中介是不是正规的。

只要通过中介完成的交易,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合法。中介公司是以介绍,代办交易流程,收取费用为盈利目的的单位,中介公司付出了就收取费用是合法行为。

价钱还算合适,,这不是说按国家好坏收取的,去美国也跟着差不多(假如找中介的话)

问题过于宽泛,一般来说,如果存在相关的合同关系,并且中介服务费按照合理标准收取,并提供了相关劳动的,收取中介费就合理合法。但如果没有合同关系的,或者严重超出正常水平收费,又或者是对非法行为进行中介(如买卖违禁品的),没有履行义务就要求支付的,收取中介费就不合法。法律分析扩展:根据问题描述,结合债法理论,如果中介机构将其义务限定于”完成中介“,那么享受中介服务者就应该在“签订合同并使其成立后”支付报酬。中介合同不具有要式性,这里的“合同”并不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因此只要中介机构能够举出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意的,就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中介合同,因此如果之前确实有过相关承诺的,中介也确实履行了服务的,委托者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中介服务费;但如果是之前没有过任何表示的,“中介”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可以不用进行支付——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因此也可能构成行为;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协议,希望绕开中介人,节约相关费用的,事后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然应该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背后的逻辑是,既然双方已经“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达成了协议,那么,就视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内容”,因此合同自然对双方产生效力,这种情况下请求支付中介费就是合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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