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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培训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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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培训的相关政策

随着全国各个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职业培训。各种培训补贴政策也相应出现,鼓励和帮助人们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上进一步提升自己。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目前国内的培训补贴政策。

1.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

为提高全社会的职业技能效能,中国政府于2010年启动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这个计划旨在鼓励个人参加职业培训以及提升其职业技能,通过出台培训补贴政策来支持拓展培训市场,提供更加广泛、多样化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促进人们的职业技能发展。

2. 劳动就业培训补贴政策

为鼓励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回归在职工作,国家出台了几项培训补贴政策。例如,失业人员可以通过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可以获得职业培训的补贴和技能提升津贴。

3. 科技培训补贴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技人员培训的有关政策,会议决定,为了支持科技人员不断提高职业技能,丰富科技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拨款、企业捐赠等方式,支持各个层面的科技人员参加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等。

以上就是国内目前的一些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只有将这些政策用到实际工作中才能够真正帮助到有需要的人。如果对上述补贴政策还有疑问,建议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法规,咨询相关部门的专业工作人员,以便帮助您获得更多实惠的培训补贴。

2023年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解读如下:

《方案》提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主要围绕三类群体展开。

一是针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

二是针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三是针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扶贫工作。

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事关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职工队伍稳定。因此,《方案》把职工培训列入本次行动的重中之重,确定要重点抓好岗位培训、高技能培训、中小微企业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转岗培训。

《方案》要求,要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等专项培训。

在培训形式上,采取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等方式,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短中长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学制教育与非学制培训相结合,培训方式灵活多样,满足各类劳动者的需要。

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三年完成5000万人次的培训,任务十分艰巨,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在管理服务方面,《方案》强调要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

《方案》还要求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评价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苏华讲发展职业教育,(一就是要让接受职业教育的人能充分的实现个人的才干增长和价值提升。)因为教育选拔体系在改变。方向是尽可能的给更多孩子机会,作为家长面对分流也无需焦虑,要尊重孩子的天赋和兴趣,取长补短。(二要完善职教高考,扩大职教本科规模,打破技能人才成长的天花板。)未来的职高技校生和中专生也可以实习大学梦,会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开放对口的专业,招生的数量与职业本科价值提升了。让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升学有道,就业有门,创业有方。

职业培训的相关政策

法律分析:一、加快新职业标准开发。组织制定新职业标准,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对于征集到的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我部组织评估论证后,及时上升为国家职业标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行业)可依托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等开发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我部审定后,作为国家职业标准予以颁布。探索职业标准开发新模式,增强国家职业标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组织开展新职业培训。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需求,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鼓励培训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对于数字技术技能类职业,探索引入现代化手段和方式开展培训。组织举办新职业领域的专家论坛、专题研修等,广泛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作用。结合新经济、新产业、新职业发展,建立职业与教育培训专业(项目)对应指引,修订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内容,增设与新职业对应的新专业(项目),加强新职业人才培养。

三、加强新职业培训基础建设。加快新职业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课程、职业培训包等基础资源开发,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新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中从事与新职业相关工作的人员参加师资培训。支持培训机构配套软硬件,改善教学环境。鼓励各类机构开发新职业实训设施设备等资源,服务新职业人才培养培训。

四、有序开展新职业评价。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职业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积极稳妥推行社会化评价。经备案的评价机构根据职业特点,探索多元化评价方式。创新评价服务模式,探索“互联网+人才评价”的新模式,对于数字技术技能类职业可探索采用在线评价认定模式。对评价认定合格的人员,由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并颁发证书(或电子证书)。获证人员信息纳入人才统计范围。

五、强化政策待遇落实。坚持以用为本,建立健全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激励相联系的人才发展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新职业培训评价项目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重要参考条件;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纳入相应中级、初级职称直接认定范围。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相关政策,各类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020年9月,国家就给了一个大惊喜: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计划明确通过加快体系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内涵建设,系统解决职业教育吸引力不强、质量不高的问题。国家将通过构建“国家宏观管理、省级统筹保障、学校自主实施”管理机制,引导地方学校从“怎么看”转向“怎么干”,转职能、提效能,激发地方和学校改革活力。这意味着我国职业教育正式迈入提质培优新阶段!下面看看聚焦职教整理的2020年发布的重要政策不难看出,职业教育未来可期!

如需参加职业教育,推荐选择优路教育。国家对发展职业教育政策支持具体如下:【点击在线咨询问题】1、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要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落实好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要求,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鼓励优质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推进县级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城市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合作,实施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在保障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基础教育,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基础。2、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优路教育。优路教育深入开展相关培训教辅的研发工作,出版多品类职业培训图书,构筑多方位、立体化培训教辅体系。先后与多个出版社等建立合作关系,其中与机械工业出版社合作出版的“BIM”教材被确定为国家十三五规划教材,现已成为集培训、图书出版于一体的综合性职业培训机构。

建议选学校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考察对比,1办学资质,有无政府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2教学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真正用来实训。3校园管理,校园门卫安全管理是否严格,学生文明礼貌,校园环境卫生等。4师资力量,考察教师数量,学历层次,实战经验,授课水平等。5教学过程,观察上课秩序,学生听课状态,学生是否在动手操作,操作过程是否规范。6就业安置,考察就业合作单位,就业薪资等就业服务工作。7生活设施,宿舍卫生如何,是否具备热水和空调,食堂价格如何,菜品如何等。就说这么多吧,专业成就梦想,技术助你成功!望采纳,谢谢!

关于职业培训的政策

一、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可以享受补贴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以下五类人员:A:城镇登记失业人员;B: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C: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D:贫困家庭劳动力;E: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以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二、可以享受补贴培训的工种1、创业培训 2、职业技能培训: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维修电工、焊工、茶艺师、评茶员、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所列工种。3、养老护理员、螺蛳粉制作、面包烘焙等专项职业技能培训。三、培训时间A类职业(工种)不少于20天,B类职业(工种)不少于15天,C类职业(工种)不少于10天,专项职业技能培训3-7天。 四、申请补贴补1、自主培训采取“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前培训学员向人社部门定点培训机构缴纳培训和考试鉴定费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县人社局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直接拔付到个人银行卡。2、项目制培训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向县人社局申请培训鉴定补贴,补贴资金拔付到培训机构帐上。3、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1415年退出户)参加培训扶贫专项技能创业培训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最高可获得1200元的生活补贴。4、建档立卡贫困户(含1415年退出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可向扶贫部门申请一次以奖代补800元。五、参加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报名1到县人社部门定点的培训机构报名,2、到村委或者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名,3、到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培训股报名,地址: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3号窗口,报名电话:8110287。六、其他说明:特殊工种(叉车司机、维修电工、焊工等)需考两证,即上岗操作证和职业资格证,上岗操作证属自费考试项目,费用以安监部门下发的收费标准为准,考试地点在柳州,考试期间交通住宿自理。法律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一、统一培训政策(一)明确政策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培训政策,明确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范围和条件。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培训政策和项目,确定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上下联动,进一步发挥政府培训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二)明确培训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用人、培养“双责任主体”的作用,支持其结合生产需求自主开展职工培训,鼓励龙头企业为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职工培训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技工院校的培训主力军、主阵地作用,突出数字技能,全省技工院校每年开展培训不少于40万人次,各设区市由技工院校承担的培训规模原则上不少于当地总培训人次的三分之一。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有效补充作用,加强示范引导和品牌培育,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提升规范化、专业化运行能力。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等面向社会释放培训能力。二、统一培训资金管理(六)加大培训投入力度。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保障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落实。各地政府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以及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技能培训等情况作为省政府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督查激励重要指标。(七)优化培训资金支出结构。加强培训资金的精准投放,培训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培训后就业奖补等,以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培训方向)。各地应适当控制用于生活服务类技能人才培训的资金投入。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中培训补贴资金优先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制造业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和数字技能人才培训项目上。对培训资金使用精准度高,高技能人才、制造业技能人才和数字技能人才培养效果突出的地区,在申请国家和省高技能人才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省技工院校重点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十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坚持就业导向,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低收入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重点帮助他们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建立完善参训人员培训意愿识别和能力短板诊断机制,推行“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深度融合模式,持续提升培训质效,推动就业重点群体各类人员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十二)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坚持产业导向,聚焦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支持开展岗前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海外研修培训。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及项目制培训,鼓励职业技能培训与企业文化、岗位实操相结合,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服务、新材料、新产品等方面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综合运用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线上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法律分析:一、加快新职业标准开发。组织制定新职业标准,同时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对于征集到的新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我部组织评估论证后,及时上升为国家职业标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行业)可依托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等开发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经我部审定后,作为国家职业标准予以颁布。探索职业标准开发新模式,增强国家职业标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组织开展新职业培训。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需求,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鼓励培训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对于数字技术技能类职业,探索引入现代化手段和方式开展培训。组织举办新职业领域的专家论坛、专题研修等,广泛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作用。结合新经济、新产业、新职业发展,建立职业与教育培训专业(项目)对应指引,修订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内容,增设与新职业对应的新专业(项目),加强新职业人才培养。

三、加强新职业培训基础建设。加快新职业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课程、职业培训包等基础资源开发,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新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院校中从事与新职业相关工作的人员参加师资培训。支持培训机构配套软硬件,改善教学环境。鼓励各类机构开发新职业实训设施设备等资源,服务新职业人才培养培训。

四、有序开展新职业评价。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职业评价机构的征集遴选,积极稳妥推行社会化评价。经备案的评价机构根据职业特点,探索多元化评价方式。创新评价服务模式,探索“互联网+人才评价”的新模式,对于数字技术技能类职业可探索采用在线评价认定模式。对评价认定合格的人员,由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并颁发证书(或电子证书)。获证人员信息纳入人才统计范围。

五、强化政策待遇落实。坚持以用为本,建立健全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激励相联系的人才发展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新职业培训评价项目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重要参考条件;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纳入相应中级、初级职称直接认定范围。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相关政策,各类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020年9月,国家就给了一个大惊喜: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计划明确通过加快体系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内涵建设,系统解决职业教育吸引力不强、质量不高的问题。国家将通过构建“国家宏观管理、省级统筹保障、学校自主实施”管理机制,引导地方学校从“怎么看”转向“怎么干”,转职能、提效能,激发地方和学校改革活力。这意味着我国职业教育正式迈入提质培优新阶段!下面看看聚焦职教整理的2020年发布的重要政策不难看出,职业教育未来可期!

2020年,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可谓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2020年9月,国家就给了一个大惊喜:

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

计划明确通过加快体系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内涵建设,系统解决职业教育吸引力不强、质量不高的问题。国家将通过构建“国家宏观管理、省级统筹保障、学校自主实施”管理机制,引导地方学校从“怎么看”转向“怎么干”,转职能、提效能,激发地方和学校改革活力。

这意味着我国职业教育正式迈入提质培优新阶段!

下面看看聚焦职教整理的2020年发布的重要政策

不难看出,职业教育未来可期!

关于职业培训的相关法规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同时,就业是民生之本,培养具有素质和技术技能的劳动者,有利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推动高质量就业目标的实现。职业教育需要担负起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的责任,通过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合格的技术技能人才。

(一)注意检查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颁发,证书是否过期或者是否持证上岗。(二)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企业培训管理制度、计划、个人档案、考核记录等是否健全、完整、准确、规范。(三)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执行各级各类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情况;注意检查培训机构,依据各省(市、区)物价管理部门培训收费批文,收取费用情况。(四)注意检查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在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五)注意检查证书培训记录。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为48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小时;一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为32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小时;高危企业新工人培训为72小时,每年再培训20小时;一般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为24小时。(六)注意检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情况。《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关于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职业培训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国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在职业培训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第八章是专门关于职业培训的,第六十八条讲到用人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这个算是硬性规定了,因为有“必须”两个字。第六十九条讲到“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这是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的问题。劳动法上关于员工培训的方面可能讲的不是很清楚,如果是关于专业技术方面的,可能地方性法规会更详细。

1、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 2、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本人注:不包括一般的入职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本人注:单位必须要有第三方培训机构向单位开具的培训发票)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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