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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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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职业培训

人社部详解《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方案》问:请介绍一下当前出台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方案的背景?答: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更好发挥人社部门职能作用,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人社部党组决定实施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这项行动是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目标不变、任务不减的重要“战时”举措。问:开展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的意义是什么?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重要渠道。二是人社系统统筹疫情防控和工作发展的重要行动,是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抓手,是“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集中攻坚。三是实现职业培训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的难得契机,构建了以学员为中心,以优质培训资源和师资为主导,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自主学习系统,成为引领职业培训的新动力,有利于释放“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的巨大潜力和动能,实现疫情防控与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不误、双促进。问:实施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的工作目标是什么?答:我们计划在2020年3月下旬至6月底,以“抗疫接力,技能就业,助力脱贫”为行动主题,集中实施线上培训行动,大规模开展免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百日515”目标,即遴选50家以上线上技能培训平台,推出覆盖100个以上职业的数字培训资源,实现线上培训实名注册500万人次以上。问: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培训的对象有哪些?答:培训对象包括企业返岗、待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两后生”、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问:参加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有什么激励措施?答:政府部门将为参训学员和组织开展培训的企业提供补贴。对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的各类企业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培训,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可按规定预拨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问:各级人社部门开展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的工作重点是什么?答:为组织实施好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各级人社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支持。在6月底前,依托经人社部和各地遴选公布的线上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人社部所属“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6家在线培训平台,设立线上培训专区专栏,向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和挂牌督战贫困地区,加大线上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延长免费时间。重点对复产复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就业诉求高的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市场竞争力弱的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开展线上培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决胜脱贫攻坚,提高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创业能力。二是加强线上平台建设。将人社部和各地征集的资质合法、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纳入各地“两目录一系统”。提升线上培训质量,做好线上培训统计和监管,实现督促学习、记录学习、数据统计和过程监控等功能。三是丰富数字培训资源。组织推动线上培训平台按照各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紧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和劳动者技能需求、特点,不断丰富数字培训资源。重点开展医护用品制造、心理疏导、健康照护、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托幼、网约配送、电商等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培训;持续开展家电维修、保安、汽修、电工、餐饮、美发、种养殖、妇女手工等从业人员多的职业培训;着眼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和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线上培训。把通用职业素质、法律法规、职业指导、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健康卫生、疫病防控等内容贯穿线上培训全过程。提供优质的线上培训课程,邀请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技能大师、世界技能大赛专家教练和获奖选手、岗位技能标兵、非遗传承人、绝招绝技绝活手艺人、企业生产作业工作法创造人、优秀乡土技能人才等进行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问: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与“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之间是什么关系?答:职业技能培训是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也是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提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线下集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产生了较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人社部联合财政部推出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作为应对疫情、推动职业培训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实施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是贯彻落实“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在疫情期间推出的阶段性的集中攻坚行动,用超常规举措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的迅速启动,为战胜疫情、确保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目标任务作出努力。回复【防控平台】获取泰安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平台填报入口、填报流程及防控平台通知等信息。

一、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可以享受补贴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以下五类人员:A:城镇登记失业人员;B: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C: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D:贫困家庭劳动力;E: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以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二、可以享受补贴培训的工种1、创业培训 2、职业技能培训: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维修电工、焊工、茶艺师、评茶员、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所列工种。3、养老护理员、螺蛳粉制作、面包烘焙等专项职业技能培训。三、培训时间A类职业(工种)不少于20天,B类职业(工种)不少于15天,C类职业(工种)不少于10天,专项职业技能培训3-7天。 四、申请补贴补1、自主培训采取“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前培训学员向人社部门定点培训机构缴纳培训和考试鉴定费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县人社局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直接拔付到个人银行卡。2、项目制培训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向县人社局申请培训鉴定补贴,补贴资金拔付到培训机构帐上。3、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1415年退出户)参加培训扶贫专项技能创业培训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最高可获得1200元的生活补贴。4、建档立卡贫困户(含1415年退出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可向扶贫部门申请一次以奖代补800元。五、参加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报名1到县人社部门定点的培训机构报名,2、到村委或者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名,3、到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培训股报名,地址: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3号窗口,报名电话:8110287。六、其他说明:特殊工种(叉车司机、维修电工、焊工等)需考两证,即上岗操作证和职业资格证,上岗操作证属自费考试项目,费用以安监部门下发的收费标准为准,考试地点在柳州,考试期间交通住宿自理。法律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一、统一培训政策(一)明确政策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培训政策,明确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范围和条件。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培训政策和项目,确定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上下联动,进一步发挥政府培训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二)明确培训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用人、培养“双责任主体”的作用,支持其结合生产需求自主开展职工培训,鼓励龙头企业为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职工培训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技工院校的培训主力军、主阵地作用,突出数字技能,全省技工院校每年开展培训不少于40万人次,各设区市由技工院校承担的培训规模原则上不少于当地总培训人次的三分之一。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有效补充作用,加强示范引导和品牌培育,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提升规范化、专业化运行能力。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等面向社会释放培训能力。二、统一培训资金管理(六)加大培训投入力度。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保障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落实。各地政府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以及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技能培训等情况作为省政府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督查激励重要指标。(七)优化培训资金支出结构。加强培训资金的精准投放,培训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培训后就业奖补等,以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培训方向)。各地应适当控制用于生活服务类技能人才培训的资金投入。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中培训补贴资金优先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制造业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和数字技能人才培训项目上。对培训资金使用精准度高,高技能人才、制造业技能人才和数字技能人才培养效果突出的地区,在申请国家和省高技能人才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省技工院校重点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十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坚持就业导向,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低收入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重点帮助他们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建立完善参训人员培训意愿识别和能力短板诊断机制,推行“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深度融合模式,持续提升培训质效,推动就业重点群体各类人员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十二)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坚持产业导向,聚焦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支持开展岗前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海外研修培训。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及项目制培训,鼓励职业技能培训与企业文化、岗位实操相结合,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服务、新材料、新产品等方面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综合运用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线上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培训项目如下:1、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包括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内容。2、培训补贴计划,针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扶持资金。3、经济适用人员培训,为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人员提供职业教育培训。

人社部关于职业培训

一、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可以享受补贴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以下五类人员:A:城镇登记失业人员;B: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C: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D:贫困家庭劳动力;E: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以享受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二、可以享受补贴培训的工种1、创业培训 2、职业技能培训: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维修电工、焊工、茶艺师、评茶员、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所列工种。3、养老护理员、螺蛳粉制作、面包烘焙等专项职业技能培训。三、培训时间A类职业(工种)不少于20天,B类职业(工种)不少于15天,C类职业(工种)不少于10天,专项职业技能培训3-7天。 四、申请补贴补1、自主培训采取“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前培训学员向人社部门定点培训机构缴纳培训和考试鉴定费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县人社局申请培训鉴定补贴,直接拔付到个人银行卡。2、项目制培训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机构向县人社局申请培训鉴定补贴,补贴资金拔付到培训机构帐上。3、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1415年退出户)参加培训扶贫专项技能创业培训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最高可获得1200元的生活补贴。4、建档立卡贫困户(含1415年退出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可向扶贫部门申请一次以奖代补800元。五、参加享受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报名1到县人社部门定点的培训机构报名,2、到村委或者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名,3、到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培训股报名,地址: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3号窗口,报名电话:8110287。六、其他说明:特殊工种(叉车司机、维修电工、焊工等)需考两证,即上岗操作证和职业资格证,上岗操作证属自费考试项目,费用以安监部门下发的收费标准为准,考试地点在柳州,考试期间交通住宿自理。法律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一、统一培训政策(一)明确政策权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培训政策,明确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范围和条件。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培训政策和项目,确定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上下联动,进一步发挥政府培训补贴政策的导向作用。(二)明确培训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用人、培养“双责任主体”的作用,支持其结合生产需求自主开展职工培训,鼓励龙头企业为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职工培训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技工院校的培训主力军、主阵地作用,突出数字技能,全省技工院校每年开展培训不少于40万人次,各设区市由技工院校承担的培训规模原则上不少于当地总培训人次的三分之一。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有效补充作用,加强示范引导和品牌培育,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提升规范化、专业化运行能力。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等面向社会释放培训能力。二、统一培训资金管理(六)加大培训投入力度。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保障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落实。各地政府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以及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技能培训等情况作为省政府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督查激励重要指标。(七)优化培训资金支出结构。加强培训资金的精准投放,培训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条件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培训后就业奖补等,以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培训方向)。各地应适当控制用于生活服务类技能人才培训的资金投入。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中培训补贴资金优先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制造业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和数字技能人才培训项目上。对培训资金使用精准度高,高技能人才、制造业技能人才和数字技能人才培养效果突出的地区,在申请国家和省高技能人才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省技工院校重点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十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坚持就业导向,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低收入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重点帮助他们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建立完善参训人员培训意愿识别和能力短板诊断机制,推行“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深度融合模式,持续提升培训质效,推动就业重点群体各类人员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十二)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坚持产业导向,聚焦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支持开展岗前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海外研修培训。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及项目制培训,鼓励职业技能培训与企业文化、岗位实操相结合,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服务、新材料、新产品等方面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综合运用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线上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不会强调,但还是要积极参加。人社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新创业培训和技能脱贫培训等,帮助其掌握就业创业的专项技能,提高岗位工作能力,培训后就业创业率力争达到90%以上。参加培训对上岗工作有促进作用。

人社部详解《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方案》问:请介绍一下当前出台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方案的背景?答: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更好发挥人社部门职能作用,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人社部党组决定实施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这项行动是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目标不变、任务不减的重要“战时”举措。问:开展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的意义是什么?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重要渠道。二是人社系统统筹疫情防控和工作发展的重要行动,是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抓手,是“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集中攻坚。三是实现职业培训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的难得契机,构建了以学员为中心,以优质培训资源和师资为主导,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自主学习系统,成为引领职业培训的新动力,有利于释放“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的巨大潜力和动能,实现疫情防控与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不误、双促进。问:实施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的工作目标是什么?答:我们计划在2020年3月下旬至6月底,以“抗疫接力,技能就业,助力脱贫”为行动主题,集中实施线上培训行动,大规模开展免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百日515”目标,即遴选50家以上线上技能培训平台,推出覆盖100个以上职业的数字培训资源,实现线上培训实名注册500万人次以上。问: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培训的对象有哪些?答:培训对象包括企业返岗、待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两后生”、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问:参加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有什么激励措施?答:政府部门将为参训学员和组织开展培训的企业提供补贴。对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的各类企业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培训,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可按规定预拨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问:各级人社部门开展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的工作重点是什么?答:为组织实施好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各级人社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支持。在6月底前,依托经人社部和各地遴选公布的线上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人社部所属“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6家在线培训平台,设立线上培训专区专栏,向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和挂牌督战贫困地区,加大线上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延长免费时间。重点对复产复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就业诉求高的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市场竞争力弱的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开展线上培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决胜脱贫攻坚,提高重点就业群体就业创业能力。二是加强线上平台建设。将人社部和各地征集的资质合法、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纳入各地“两目录一系统”。提升线上培训质量,做好线上培训统计和监管,实现督促学习、记录学习、数据统计和过程监控等功能。三是丰富数字培训资源。组织推动线上培训平台按照各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紧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和劳动者技能需求、特点,不断丰富数字培训资源。重点开展医护用品制造、心理疏导、健康照护、家政服务、养老护理、托幼、网约配送、电商等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培训;持续开展家电维修、保安、汽修、电工、餐饮、美发、种养殖、妇女手工等从业人员多的职业培训;着眼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和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线上培训。把通用职业素质、法律法规、职业指导、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健康卫生、疫病防控等内容贯穿线上培训全过程。提供优质的线上培训课程,邀请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技能大师、世界技能大赛专家教练和获奖选手、岗位技能标兵、非遗传承人、绝招绝技绝活手艺人、企业生产作业工作法创造人、优秀乡土技能人才等进行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问: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与“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之间是什么关系?答:职业技能培训是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也是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提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线下集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产生了较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人社部联合财政部推出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作为应对疫情、推动职业培训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实施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是贯彻落实“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在疫情期间推出的阶段性的集中攻坚行动,用超常规举措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的迅速启动,为战胜疫情、确保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目标任务作出努力。回复【防控平台】获取泰安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平台填报入口、填报流程及防控平台通知等信息。

答人社部门会强制让毕业生参加培训吗?人社部门会强制让毕业生参加培训。

人社部关于职业培训解读

技多不压身!今年全国将发放1000万张职业培训券,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取,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劳动者才可以领取。人社部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和个人的职业能力,综合大数据分析出哪些人需要提高职业技能,哪些人需要提高哪些技能,都有了一个明确的判断,之后才会有针对性的发放职业培训券,也就说电子培训券和我们的电子社保卡是挂钩的,只能通过电子社保卡的渠道来领取培训券。

其实职业培训券不仅仅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企业来讲也是有很大的好处的。我们现在社会,缺少的不是人,而是合适的人才,所以人社部通过对这一现状的分析,才会采取了电子培训券的模式,让符合条件的从业者,去学习符合企业需求的技能,这样才能给企业提供合适的人才,不仅有利于解决员工的职业困境,也有利于给企业提供合适的人才。

可能之前也有人参加过培训,但是想要学到真正的知识,都是需要先把学费垫付出来,学习毕业之后,通过一定的考核,成绩达标之后,才能通过一系列的报销流程,把之前的垫付学费给报销掉。这次的电子职业培训券,改变了一贯的模式,直接领取,扫码验证即可学习,流程上也简化了不少。

人社保在努力的提高我们的技能,也希望符合条件的人群都能好好的利用这次机会,提高自己的技能,成为不可多得的人才。此外,在培训的时候,还要注意学习一些真才实学,不要抱着刷课时的态度去学习。

职业培训券主要面向脱贫劳动力、边缘户、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未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十大人群之外,企业培训类的职业培训券由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定向领取。

对求职者来说有很大的好处,而且也能够帮很多求职者提供非常好的工作机会和岗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岗位上的压力,而且也能够给他们提供一些机遇。

群众肯定要在网上报名,然后他们在网上职业技能培训开课的时候就要去网上收看,手机和电脑应该都是可以的。

人社部关于职业培训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我国技工教育事业稳步发展,技工院校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逐步提高,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人才,在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技工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办学条件薄弱,发展不均衡,培养能力和质量有待提高。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促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一、贯彻《决定》精神,坚持技工教育发展方向(一)充分认识技工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性。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决定》对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为做好职业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技工教育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将发展技工教育作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改善民生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完善支持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技工院校创新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根据《决定》精神,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变化,对学校发展进行战略谋划,制定学校五年发展规划,推动学校新一轮改革创新,实现高水平可持续发展,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二)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围绕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以立德树人和培养职业精神为根本,以提高职业技能为核心,以适应市场需求为目标,坚持“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到2020年,基本形成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培养过程、课程教学体现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层次和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三)进一步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技工院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技师学院主要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任务,属职业教育高层次技能人才培养范畴。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高级工培养任务,普通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培养任务,属中等职业教育。技工院校是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载体,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是承担技工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竞赛集训、公共实训、就业服务等工作的综合性技工教育培训基地。二、突出高端引领,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四)推进优质技工院校建设。支持一批办学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就业质量高、服务能力强、办学整体实力领先的优质技工院校,率先进行各项技工教育改革试点,完善机制体制,提升创新能力,提高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度。在地级以上城市要建设一批服务主导产业发展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在县市要继续发挥现有技工院校区域性技能人才培养作用。到2020年,在全国建设100所办学特色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国家级示范性技师学院,建设200所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参与企业技术革新,积极引进高新技术进课堂,提升技能人才培养的先进性。鼓励技工院校积极参加和承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发挥中国技能大赛及世界技能大赛引领作用,促进技工院校师资培养、课程标准、教学要求与世界先进标准对接。注重借鉴国际职业教育先进标准和办学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五)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扩大高级工以上学制教育规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要分别保持在60%、50%以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选择部分一体化课程教学工作扎实、校企深度融合的技师学院,在专家评审论证基础上,通过工学交替、校企双师联合培养等方式,开展学制教育培养技师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通过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技师研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等方式,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建立国家级(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三、深化校企合作,推动集团化办学(六)完善校企合作制度。坚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参与举办或直接举办技工院校,将其纳入当地职业教育整体规划,切实保障企业办学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推广技工院校自办企业和实习工厂模式。健全校企合作法规政策,明确政府、企业和学校责任。完善校企联合育人机制,支持技工院校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办学质量评价、招生就业等方面探索有效的校企合作模式,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形成校企利益共同体,推动学校提升办学质量,实现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实施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共同合作开展学徒培训,加快培养企业青年技能人才。组织开展“技能大师进校园”活动,发挥优秀高技能人才在技工院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七)推进技工院校集团化发展。集团化办学是密切校企合作、整合技工教育资源、提升办学实力的重要举措。支持行业企业、技工院校、社会组织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的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纵向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组建行业性、区域性技工教育集团。促进技工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在保持现有管理体制和学校性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骨干技工院校的引领辐射作用,通过推动技工教育集团化办学,对区域内教育培训资源进行统筹规划,整合薄弱学校,以强带弱,扩大优质资源,提升区域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增强技工院校整体实力。四、坚持多元办学,激发技工院校办学活力(八)推动办学功能多元化。各类技工院校要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力开展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等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任务,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提供服务。学校招收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非全日制学习,可实行弹性学制教学。建立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生可按教学时数或学分数折合成全日制学生,计入学校在校生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支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建设成集技工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职业训练院,成为公共职业培训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技工院校每年开展职业培训规模应逐步高于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实现职业培训规模逐年增长、质量稳步提升。(九)推动办学主体多元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创新民办技工院校办学模式,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技工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坚持依法治校,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技工教育提高水平,办出特色。民办技工院校具有与公办技工院校同等法律地位。要优化民办技工教育发展环境,形成民办技工院校和公办技工院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五、强化内涵发展,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十)着力加强专业建设。技工院校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应现代农业、先进制**、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自主设置专业,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并支持举办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家庭服务等国家大力发展的产业相适应的专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特点,完善课程标准,更新课程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建设一批与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特色优势专业,实现差异化、特色化的专业建设布局。坚持能力本位教学理念,加强学生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通用能力培养,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十一)全面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遵循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组织开发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和一体化课程规范,构建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体系框架。认真总结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进一步推广一体化课程教学,不断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的院校,其一体化专业课程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直接取得相应职业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要及时将一体化专业班级学生信息、教学计划安排、课程设置、过程化考核计划等材料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和技能鉴定服务,对实施一体化教学的专业进行课程认证和过程化考核。(十二)健全教职工培训制度。从2015年起,实施三年一周期的全国技工院校校长轮训计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技工院校领导班子成员培训工作,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加强班子成员能力建设。要将技工院校教师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举办技工院校师资高级研修班。支持建设一批全国技工院校师资研修中心,承担全国技工院校师资研修交流等任务。依托全国技工院校一体化师资培训基地和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教学资源网,大规模开展一体化师资培训。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利用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座谈会、技工院校校长轮训、教师全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改革创新经验交流,推动技工教育创新发展。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规范技工院校办学活动(十三)扎实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平台,落实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的要求,稳定全日制招生规模,扩大非全日制招生规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每年集中举办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全力支持技工院校到初中、高中开展招生宣传,充分利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技工院校招生信息员队伍。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技工院校合作办学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注册升学制度,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直接推荐进入技师学院学习深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开通全国技工院校专栏,建立全国技工院校招生和毕业生信息服务系统。(十四)加强技工院校教材建设。教材是确保技工院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我部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对教材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切实加大教材内容、形式的研发和创新力度,重点开发一体化教材,不断完善和提高教材质量。我部每年组织编制和公布优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目录,供技工院校选用。鼓励技工院校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改革探索,学校自编教改教材可用于本校教学补充,优质教材经部教材工作委员会论证,可推广使用。技工院校德育课等公共课教材由我部统筹规划并组织编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工院校教材规范使用和管理,坚决杜绝使用盗版教材。(十五)加强科研教研和督导评估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工教育科研教研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研水平。组建技工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课程专家队伍,推动技工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建设。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实施和技能人才评价等研究,定期组织开展技工教育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科研成果给予奖励。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技工院校办学质量评估制度,继续组织开展国家重点技工院校评估工作,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年度报告发布制度。落实各级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保障,做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注册工作,落实好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加强资助工作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七、加大政策支持,提升技工院校办学实力(十六)加大对技工院校资金政策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确保技工院校按在校生比例享受地方教育附加费政策。加大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的作用,支持技工院校开展职业培训和企业职工的弹性学制学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技工院校财政投入制度,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办学经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技师学院列入高等学校序列,按照高职生均经费标准落实办学经费。有条件地区可设立技工院校专项资金,用于技工院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训、教研课改、企业职工的弹性学制教育等工作。支持技工院校将购买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推动建立学生实习责任和校方责任相统一的人身伤亡保障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公益性社会团体通过捐赠、设立奖助学金等方式,支持技工院校发展。(十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技工教育特点核定公办技工院校教职工编制。落实技工院校在人事管理、教师评聘、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技工院校可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主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改革技工院校教师招聘方式,重点面向具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招聘专职教师,重点考查应聘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实际授课水平。技工院校从企业招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人员,可按职称评聘有关规定,参加技工院校相应专业教师系列职称评聘。鼓励技工院校依据有关规定,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到2020年,有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报表扬技工院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建立符合技工院校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一体化教师适当倾斜。(十八)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构建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八、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要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技工教育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综合管理技工院校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狠抓技工院校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技工院校持续、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优势,加大对技工院校的整体支持力度。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任务目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十)做好宣传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方式,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观念。持续开展“技能中国”、“走基层、技校行”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优秀技能人才到技工院校宣讲并形成制度,扩大技工院校社会影响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发展,大力营造“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良好社会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12月23日

人社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持续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有就业创业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培训后就业创业率力争达到90%以上。高校毕业生培训结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企业培训中心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就业创业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新创业培训和技能脱贫培训等,帮助其掌握就业创业的专项技能、提高岗位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创造能力,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力争达到90%以上。《通知》提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要将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用好用足就业培训鉴定等政策,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后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要加强职业指导,帮助高校毕业生分析就业形势和人力资源市场状况,明确技能就业方向。要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其所学专业,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需求,主要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弥补技能短板、提高动手能力的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岗前培训,或组织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设“大学生技能提升班”,提高毕业生适应岗位工作能力。鼓励见习单位对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掌握必备的岗位知识和技能。要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教育,增强高校毕业生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指导职业培训机构运用优质教学资源、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确保培训质量,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技能水平。《通知》提出,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全面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加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培训和实训。针对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特点和需求,依托培训机构、企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创客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新素质培养、企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要开发合适的创业培训课程,推广成型的培训实训模式,重点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和网络创业培训项目,将网络创业培训纳入政府补贴范围。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发挥好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对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指导作用。《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对参加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培训结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企业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或失业保险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参加见习单位开展的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培训费补贴。

你说的是不是8号文件啊。我只找到这个: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决定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加大培训投入,提升培训能力,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从2009年至2010年,利用2年左右时间,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留在城里的失业农民工)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积极组织开展四类培训 (一)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对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条件,并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组织实施。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企业职工开展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积极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通知》规定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可凭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困难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二)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建设、电力及灾区建设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 (四)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在特定时期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将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促进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抓好工作落实。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抓紧制定本地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要落实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考核,大力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资金政策,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对实施特别培训计划的资金给予保证。要加强对各类资金的监管,杜绝任何机构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取补助资金。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要督促各培训机构建立培训台账,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发挥资源优势,加强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了解劳动者培训需求,摸清底数。要广泛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培训计划等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并按规定对其所属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落实相关政策。发改委等部门,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四)加强技术支持,提高培训质量。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依托行业、企业做好培训需求预测工作。根据培训需求做好培训项目开发和培训教材、课程的研究开发工作,提高教材适应技术进步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水平。加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通过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大学生志愿服务者等多种渠道,扩充师资数量,采取轮训、定期培训、业务进修等方式,切实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1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具体实施情况请及时上报三部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九年一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职工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培训分类及时间 职业培训分为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三类。 (一)技能培训实行长短结合,开展时间一般为实际培训天数——12个月,其中:针对“两后生”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订单和定向培训,培训时间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其他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具体培训课时由各地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核定。 培训期间每天培训课时不超过8个,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培训,每月应适当安排学员至少休息2天。 技能培训每班不应超过60人。 (二)创业培训分为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四个阶段的培训,每班不得超过30人。其中,GYB培训时间为3天,培训学时24课时。SYB培训时间为10天,集中培训学时80课时。IYB和EYB培训时间为5天,集中培训学时40课时。SYB、IYB和EYB培训对培训合格学员的后续指导服务时间不少于6 个月,半年内每周向学员提供不少于8小时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企业依托企业所属职工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对在岗职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具体培训课时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合理范围内核定。相关培训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文件执行。 二、补贴标准 (一)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费用组成 技能培训补贴分为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教学课时(含耗材)费、场地和食宿费四个部分。其中: (1)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150元/人(招生宣传组织费40元/人,送往培训学校的单程车费80元/人,培训监管费30元/人)。其中:培训学员自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名参加培训的,招生、宣传、组织费拨付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培训学员自愿选择定点机构参加培训的,招生、宣传、组织费拨付给学员所选择的定点机构。培训监管费拨付给负责监管培训过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机构。 (2)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每课时分别为3元/人、4元/人和5元/人。在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中列为一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5元/人;列为二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4元/人;列为三类的培训工种,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为每课时3元/人。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详见附件。 (3)场地和食宿费:20元/天.人。 (4)书本资料费:50元/人。 2、计算方法 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和书本资料费按参加培训人数计算。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按照有效培训课时计算,场地和食宿费按参加培训人数实际在校天数计算。 3、拨付比例 培训时间少于1个月的订单式或定向短期培训,按就业率或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考核,培训后1个月之内就业或获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的,拨付100%的全部培训补贴。1个月之内既未就业也未获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的,按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拨付100%的招生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场地和食宿费,按有效培训课时拨付60%的课时(耗材)费。 培训时间长于1个月的长期培训,按就业率和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考核。培训及鉴定结束后,根据验收合格的培训天数和参加鉴定考核人数,拨付招生组织监管费、书本资料费、场地和食宿费。根据验收合格的培训有效课时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单项职业资格证)人数,拨付60%的教学课时补贴。对6个月之内实现就业的,再按实现就业人数拨付其余40%的课时(耗材)费。 (二)创业培训拨付标准。 对SIYB培训合格人数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GYB培训补贴标准为230元/人。 2、SYB培训集中培训阶段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后续指导服务阶段补贴标准为500元/人,合计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3、对IYB和EYB培训,举办单位在不违反国家物价等相关部门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市场运作。 (三)预拨和结算 经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定点机构申请并上报开班计划审批通过,对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长期培训,也可向定点机构预拨不超过该班根据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计算的总培训费用的30%,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结算和抵扣。具体预拨比例、预拨程序由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组织实施和监管 1、各市(州、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资质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对申报定点机构的培训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本地区定点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建立正常的进退机制。 2、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操作流程按照培训对象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培训对象自愿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定点机构参加培训,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其中,招生、宣传、组织工作,可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含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参加培训学员申请截止时间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视当年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3、创业培训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全省统一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具体方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4、企业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定点机构开展培训,批准开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 5、各地享受就业资金补贴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省劳动就业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管理。 6、本通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同时废止。 7、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职业能力建设 培训 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3月1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 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分类 第一类: 车工、铣工、磨工、电焊工、电工、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计算机调试工、程控交换机调试工、制冷设备维修工、锻造工、模型工、镗工、热处理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数控车工、数控铣工、装潢美术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装饰美工、装裱工、装裱镶贴工、装饰涂裱工、机械设备安装工、平版制版工、白酒酿造工、啤酒酿造工、净水工、机泵运行工、供水设备维修钳工、供水设备维修电工、供水管道工、变配电运行工、冷作工、锻工、电气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锅炉操作工、特种设备操作工、电镀工、数控镗床操作工、数控磨床操作工、化学分析工、装饰装修工、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气轮机辅助检修工、电厂管道安装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第二类: 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钳工、机修工、冷食品制作工、熟肉制品加工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农机修理工、工具钳工、美容师、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无线电调试工、摩托车调试修理工、中式面点师、片剂压片工、长度量具计量检定工、长度量仪计量检定工、长度精密测量工、压力真空计量检定工、衡器计量检定工、硬度计量检定工、测力计量检定工、材料力学性能检验工、药物检验工、药物制剂工、中药材生产人员、油漆检查工、铆焊检查工、材料检查工、刃具检查工、特殊材料检查工、量具检查工、电气计量检定工、模型检查工、铸件检查工、锻件检查工、机械检查工、热处理检查工、质量检验员、测量工、刨工、木模工、供水仪表工、水表装修工、供水调度工、水质检验工、拖拉机驾驶员、材料成分检验工、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加气混凝土制品工、水泥生产制造工、常用电机检修工、机修钳工、农艺工、作物种子检验工、农作物植保工、菌类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盆景工、园林植物保护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预处理工、裁剪工、司炉工、水处理工、化工仪表工、电石炉工、营销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电子商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职业信息分析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物流师、广告设计师、缝纫工、花卉园艺工、蔬菜园艺工、家禽饲养工、污水处理工、中药炮制与配制工、中药液体制剂工、中药固体制剂工、中药材种植员、中药材生产管理员、中药材收购员、中药验收员、中药保管员、中药养护员、灯检工、制剂质量检验工、制剂试验工、原料药试验工、药物分析工、微生物检定工、中药质检工、中药材养殖员、淀粉葡萄糖制剂工、药方辅助员、生化药品制造工、疫苗制品工、血液制品工、中药制焙工、栓剂成型工、中药片剂工、中药冲剂工、中药硬胶囊剂工、生化药物精制检验工、草坪建植工、家畜饲养工、家禽饲养工、茶叶加工工、果类产品加工工、摩托车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防腐蚀工、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西式面点师、摄影师、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第三类: 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商品营业员、乳品检验工、餐厅服务员、美发师、按摩师、化工仓库保管工、供水营销员、收银员、医疗临床辅助员、护理员、卫生防疫及妇幼保健员、仓库保管工、汽轮机运行值班员、锅炉运行值班员、变电站值班员、养老护理员、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音响调音员、推销员、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冷藏工、调酒师、营养配餐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保育员、家政服务员、秘书、公关员、计算操作员、制图员、话务员。

人社部关于职业培训补贴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梳理了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并汇总了各地线上申领平台。直接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保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此外,也有职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职业培训补贴1.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以及2019、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同时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3.申领流程:上述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3.申领流程:上述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对象: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享受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3.申领流程:上述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补贴对象: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3.申领流程: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须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一次性创业补贴1.补贴对象:有条件的地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对贫困劳动力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放宽到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3.申领流程: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现场办理申领尚未实现线上申领的地区,通知明确要加快进度,抓紧建立完善经办信息系统,力争今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办理。对仍需现场办理的,要及时公布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寄办理、代办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各类补贴政策不见面申领、一次性办理。线上申领平台《通知》提出,已实现就业补贴类政策线上申领的地方,要切实保障线上申领渠道畅通,逐步推动所有补贴事项实现线上办理。

法律分析: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各市(州)、县级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项目制方式,向定点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群体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

2.创业培训补贴。对“五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3天,含网络创业意识培训)的,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10天)的,按每人每天12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7天)的,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培训补贴(含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平台使用费);SYB和网络创业培训后续一次性跟踪服务费为每人5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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