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培训 >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全文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全文

可以转技校。学习技术可以先从自己的兴趣爱好来考虑,毕竟这与读书是有区别的,学了技术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今后你的工作类别。技工院校招生通常是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结束后进行,相当于高中层次,但普通高中侧重基础知识的传授。技工院校教学更重视劳动技能的培训。

1.读技校,顾名思义,就是能拥有一技之长,将来出去工作就能更快适应工作岗位!

2.读技校,还可以考取职业资格证书,2018年河南省颁布实施《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其中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况且在企业的技术岗位中,技术级别要比学历有分量得多。

3.读技校,你还可以毕业之后对口升大专,这样以后就算毕业了,也不用担心自己学历太低而导致无法有更好的发展!

电子信息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的本科生除了有很高的保研和考研几率之外,在人才市场上也显示出强大的竞争潜力。由于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还属于起步阶段,“人才饱和”、“走下坡路”似乎还是比较遥远的事情,所以同学们毕业后既可以到电子系统行业从事系统整理、分析及部件的设计、分析、研究与开发,也可以到邮电、能源、交通、金融、公安、国防、广播电视等部门从事电子设备与系统的运行和技术管理工作,就业上也是非常吃香的,男生也比较适合这类专业。

IT类专业

这类专业大多就业选择上比较广泛,社会上对IT类专业人才需求也是相对较高的,这类行业大体来说就是电子类产品。比如电脑,手机,投影机,打印机,及所有的电脑周遍设备都称之为IT产品。IT行业指的是经营这些产品的行业,另外还包括网络,软件等都称之为IT行业。这是非常适合技校男生去学的一个热门报考专业之一。

数控专业

现阶段,数字控制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的各个领域,尤其是机械制造业中,普通机械正逐渐被高效率、高精度、高自动化的数控机械所代替。数控专业毕业后可以成为数控机床操作人员、数控编程工艺人员、数控设备维修人员、数控设备营销人员、模具设计与制造人员。这是非常适合技校男生所报考的热门专业,就业前景和薪资上也是相对比较好的。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第三条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实施职业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发展初等职业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五条发展职业教育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实行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为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和措施;举办示范性骨干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产业、技艺优势,因地制宜办好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多类型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须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八条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当地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第九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设有与专业教育相适应的生产实验、实习场所或基地。城市职业学校的实验、学习设备和校外学习基地,由学校主管部门和参与联合办学的部门、企事业组织提供;农村职业学校的实验、学习基地和设备,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职业教育的各项实验、实习基地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提供技术指导。第十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切实提高教育质量。第十二条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其经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逐年增长。职业学校举办者须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第十三条职业教育经费通过下列渠道依法筹措:(一)财政拨款;(二)办学主管部门或单位自筹;(三)教育费附加;(四)收取学费;(五)校办产业收入;(六)社会捐资和贷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用于农村职业教育。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支持职业教育。第十五条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千分之五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鼓励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校办产业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使用文教事业周转金,扶持职业学校的校办产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促进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统筹做好城乡就业促进工作。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地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调整经济结构、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和扩大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注重发展本省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中,应当引导、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大力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年度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创业扶持、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到城乡基层就业两年以上的,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选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制度,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台账,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社会保险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第十五条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缴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河南职业培训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促进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统筹做好城乡就业促进工作。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地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就业促进措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调整经济结构、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和扩大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注重发展本省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中,应当引导、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大力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年度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创业扶持、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到城乡基层就业两年以上的,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选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制度,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台账,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社会保险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第十五条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缴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第三条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实施职业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发展初等职业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五条发展职业教育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实行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为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和措施;举办示范性骨干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产业、技艺优势,因地制宜办好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多类型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须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八条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当地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第九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设有与专业教育相适应的生产实验、实习场所或基地。城市职业学校的实验、学习设备和校外学习基地,由学校主管部门和参与联合办学的部门、企事业组织提供;农村职业学校的实验、学习基地和设备,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职业教育的各项实验、实习基地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提供技术指导。第十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切实提高教育质量。第十二条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其经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逐年增长。职业学校举办者须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第十三条职业教育经费通过下列渠道依法筹措:(一)财政拨款;(二)办学主管部门或单位自筹;(三)教育费附加;(四)收取学费;(五)校办产业收入;(六)社会捐资和贷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用于农村职业教育。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支持职业教育。第十五条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千分之五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鼓励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校办产业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使用文教事业周转金,扶持职业学校的校办产业。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文件

由此推测2022年河南二建报名时间预计在3月份左右。河南二建报名条件(参考2021年报名通知)河南省二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照《河南省二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要求执行。(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即可报名参加二建执业资格考试。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依据人社部发〔2016〕121号文件和《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有关规定参照相应学历)可参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国人部发〔2004〕16号规定的专业对照表执行,专业目录未包含的其他专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商确定。(二)符合二建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相应科目:1.原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均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2.原取得二建临时执业证书或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3.原取得河南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建造师证书,可**《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三)已取得某一专业二建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二建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考试(考第二专业),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技术业务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教育训练活动,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第三条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按照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适应市场和就业创业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第四条职业培训应当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第七条劳动者享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有依法保障职工参加从事岗位所需技能培训的义务。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二章职业培训体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以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第九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支柱产业发展需要,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单独建设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院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未经依法审批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培训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教师队伍适应职业培训发展的需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在职培训和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与职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能业务水平。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引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训教师。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大中型企业应当自行或者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培训基地。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第三章职业培训实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据国家职业等级标准或者企业岗位技术规范,制定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服务的工作规范和指南,提高职业培训工作规范化水平。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初、中级技能培训,组织未继续升学、有就业要求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参加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原文

2022年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预计在3月中旬,考试时间在6月11日至12日。与往年不同,今年二建考试时间推迟到了6月份。6月11日9:00-12:0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14:00-16: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6月12日9:00-12: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2022年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2022年4月3日9:00至4月10日 17:00,缴费时间2022年4月11日9:00至4月15日 17:00,准考证打印时间2022年6月6日9:00至6月12日9:30,考试时间6月11日、6月1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度河南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业院校: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职〔2005〕2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2022年度河南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1日、6月12日举行。考试共设3个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6个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报考人员每次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专业报考,本次考试考点详见准考证。6月11日0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14:00-16: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6月12日0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二、命题依据2022年度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命题,业务主管部门不指定教材,不组织培训,请考生自行复习备考。三、报考要求河南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豫人职〔2005〕22号)要求执行。(一) 报名条件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即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此类报考级别为“考全科”,代码为“3” (考生应考3科,但本次考试仅考1个科目或2个科目的,代码仍为“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中专的学历可参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规定的专业对照表执行;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可依据《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1号)和《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学历参照。

2022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在6月11、12日预计报名时间在2月底-3月底不等,根据各个省份自行安排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第三条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实施职业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发展初等职业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五条发展职业教育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实行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为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和措施;举办示范性骨干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产业、技艺优势,因地制宜办好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多类型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须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八条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符合当地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布局,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第九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设有与专业教育相适应的生产实验、实习场所或基地。城市职业学校的实验、学习设备和校外学习基地,由学校主管部门和参与联合办学的部门、企事业组织提供;农村职业学校的实验、学习基地和设备,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职业教育的各项实验、实习基地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提供技术指导。第十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职业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切实提高教育质量。第十二条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其经费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逐年增长。职业学校举办者须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第十三条职业教育经费通过下列渠道依法筹措:(一)财政拨款;(二)办学主管部门或单位自筹;(三)教育费附加;(四)收取学费;(五)校办产业收入;(六)社会捐资和贷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用于农村职业教育。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支持职业教育。第十五条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千分之五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鼓励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校办产业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使用文教事业周转金,扶持职业学校的校办产业。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河南省202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4月3日9:00至4月10日 17:00。

不是,有大专,也有中专。

《条例》规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同时,《条例》也从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师资培养、表彰奖励等方面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

河南医药技师学院已基本形成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多层次学历教育和各类短期培训班并存的办学格局,现有全日制在校生4000余人。

学校下设制药工程系、制剂工程系、医药经贸系和函授部。开设专业有化学制药、中药制药、药品经营、药品检验、药物制剂、中药材栽培、机电一体化、抗生素生产工艺等。

学校与河南大学药学院联办专科成人学历教育,为学生的继续深造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学校办学思想正确、专业设置合理、就业服务完善,就业率达到98%以上,就业对口率达90%以上,享有良好声誉。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医药技师学院-《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技术业务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教育训练活动,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第三条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按照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适应市场和就业创业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第四条职业培训应当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第七条劳动者享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有依法保障职工参加从事岗位所需技能培训的义务。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二章职业培训体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以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第九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支柱产业发展需要,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单独建设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院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未经依法审批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培训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教师队伍适应职业培训发展的需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在职培训和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与职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能业务水平。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引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训教师。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大中型企业应当自行或者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培训基地。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第三章职业培训实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据国家职业等级标准或者企业岗位技术规范,制定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服务的工作规范和指南,提高职业培训工作规范化水平。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初、中级技能培训,组织未继续升学、有就业要求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参加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 索引序列
  •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全文
  • 河南职业培训条例全文
  •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文件
  •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原文
  •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