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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侠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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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土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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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员工培训方面的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员工培训具体案例:

钟某于2014年3月入职某中介服务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钟某从事咨询师工作。入职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双方签署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注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专业培训,花费培训费2万元,钟某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后方可离职。

工作满2年后,钟某以个人原因辞职,中介服务公司以钟某未满服务期为由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并从其最后2个月工资中扣除了违约金12000元。钟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介服务公司予以返还。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而是上岗前就公司的业务概况、开展业务的工作技巧、开展业务的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必要的岗前培训,且没有证据证明真实发生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故裁决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岗前培训非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不可滥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一些简单、必要的岗前培训而并非是专业技术培训,也未为此支出相关的培训费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滥用服务期协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企图是行不通的。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北京市十大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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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大小精灵

《劳动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职业培训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国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在职业培训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018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

“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121 评论

dp73754458

劳动法第八章是专门关于职业培训的,第六十八条讲到用人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这个算是硬性规定了,因为有“必须”两个字。第六十九条讲到“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这是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的问题。劳动法上关于员工培训的方面可能讲的不是很清楚,如果是关于专业技术方面的,可能地方性法规会更详细。

183 评论

牛头梗小城堡

现实困惑

某市一家科技发展公司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增加公司盈利,准备招聘20名员工。两轮面试过后,公司与20名应聘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负责对新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但是在这批员工参加工作后,领导却开会说由于公司要扩大规模,一时资金周转不开,职业技能培训之事暂时推后。就这样公司一直没有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由于他们从事的工作技术含量较高,不经过培训,这些员工感到工作压力很大,于是他们向公司提出对其进行职业培训的请求。公司领导总是找理由推托,后来干脆不理睬了。无奈之下,这20名员工找到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寻求帮助。请问,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呢?

律师答疑

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8条也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专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用人单位应履行职业培训的职责,经常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防止只是说不培训的现象发生。

本案中,某科技发展公司本应该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但是由于资金紧张而没有进行,对此,这些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履行职业培训的义务,如果公司找理由拒绝的话,员工们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权利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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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着猪猪追月亮

《劳动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330 评论

羅潔愛爾

1、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 2、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本人注:不包括一般的入职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本人注:单位必须要有第三方培训机构向单位开具的培训发票)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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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小鱼儿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2000年5月20日)。

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1月1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5日)。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2日)。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1月3日)。

5、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6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1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2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1999年6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10月10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2005年12月21日)。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7年7月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2年9月1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26日)。

扩展资料:

劳动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和劳动关系正常运行的社会条件,或者说实现劳动保障社会化为基本职能的各项法律制度所构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歧视现象是不可能自动消除的,需要运用政府机制和法律机制加以约束。因此,在许多西方国家,建立了反歧视工资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权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国反歧视工资法的规定中,包括如下内容: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雇主凡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原有国籍不同而拒绝雇用和解雇某人,或者在就业报酬、条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对某人进行歧视等,都是违法行为。

对就业和劳动报酬上的歧视行为,国家鼓励对违法雇主及其某一组织的歧视行为提出诉讼。

就主要的受歧视群体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例如,各国对就业中的种族和性别歧视制定了法律规定,如,一些国家的法律保护黑人和有色人种有平等的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许多国家对女性就业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主要内容是通过法律规定,对使用相同技术、并在相同条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资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责任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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