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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的猫猫410
首页 > 职业培训 > 职业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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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小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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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设计的原则 (一)管理跨距(控制界限):受单位主管直接有效地指挥、监督部属的能力限制。 1.最适当的管理跨距设计并无一定的法则,一般是3~15人。 (1)高阶层管理跨距约3~6人。 (2)中阶层管理跨距约5~9人。 (3)低阶层管理跨距约7~15人。 2.设定管理跨距的要素: (1)人员素质:主管或部属能力强、学历高、经验丰富者,可以加大控制。 (2)沟通渠道:公司目标、决策制度、命令可迅速而有效的传达者,主管可加大控制。 (3)职务内容:工作性质单纯、标准化者,可加大控制层面。 (4)幕僚运用:利用幕僚机构作为沟通协调者,可扩大控制层面。 (5)追踪控制:设有良好、彻底、客观追踪执行工具、机构或人员者,则可扩大控制层。 (6)组织文化:具有追根究底风气与良好的制度文化背景的公司可加大控制。 (7)所辖地域:地域近可多管,地域远则少管。 (二)专业化:在可能的范围内由各单位人员担任单一或专业分工的业务活动,将可加 强企业面对多变竞争环境的适应能力。 这个不是我写的,只是转述的,参考资料地址里有不少管理制度下载,如果你不觉得是广告的话可以去看看对你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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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251791802

假如是选择IT培-训的话可以看看华夏博大java,点net,安卓开发,ios开发等相关的课都有;很是全面主要是教学上比较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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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在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2年以上,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非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实习操作场所应满足每一职种实习教学需要,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八)有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内四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举办中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二)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居民身份证;(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四)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及复印件;(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及复印件;(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七)各项管理制度;(八)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持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办学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举办者不独立设置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各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第八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学校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二)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终止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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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师小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养,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技术业务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的教育训练活动,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等。第三条职业培训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按照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适应市场和就业创业需求,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第四条职业培训应当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第七条劳动者享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有依法保障职工参加从事岗位所需技能培训的义务。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二章职业培训体系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以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第九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支柱产业发展需要,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单独建设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院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未经依法审批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培训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教师队伍适应职业培训发展的需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在职培训和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与职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能业务水平。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引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训教师。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大中型企业应当自行或者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培训基地。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第三章职业培训实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据国家职业等级标准或者企业岗位技术规范,制定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服务的工作规范和指南,提高职业培训工作规范化水平。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初、中级技能培训,组织未继续升学、有就业要求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参加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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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嘟嘟的哲妈

这个对于学生的相关制度就是学员守则、学员考勤制度和上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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