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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社区工作站专职人员公开招聘公告附件:4、《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深办发[2005]3号);5、《中共福田区委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区是指由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划分社区的主要根据是有利于服务和管理、有利于居民自治、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并考虑地域的独立完整性、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因素。每个社区常住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在相对独立完整的居民聚居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社区。第三条 社区建设应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社区建设坚持以党的建设为龙头,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社会参与为基础,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文化活动为载体,实行分类指导,达到资源共享。第四条 社区建设的目标是建设安全文明、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的和谐社区,努力实现区域规划佳、设施配置优、服务效率高、资源效益大。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社区建设管理格局。第六条 市、区两级设立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成员单位包括组织、宣传、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信息、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保、统计、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管、体育、档案、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维稳综治、武装等部门。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民政部门的相应机构承担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的具体事务。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市社区建设的政策,协调处理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市社区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社区建设先进经验。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参与社区建设工作。第七条 区、街道要适应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辖区的社区建设工作。各区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实施本区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社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研究解决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保证其必需的人、财、物投入;指导社区服务活动的开展;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由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牵头,辖区各单位党组织参加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协调议事机构,整合辖区内社区建设资源,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和监督辖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指导和组织辖区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第八条 社区党建工作要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努力实现“五个好”: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和群众反映好。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三)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四)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五)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六)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第九条 设立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治安、卫生、人口、计生、文化、法律、环境、科教、民政、就业、维稳综治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以及其他由各区政府确定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积极配合、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提高直接选举比例,全面推行居务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本生活小区范围内的工作。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第十一条 推广社区“一门式服务”。在社区开办“一门式”服务窗口,为居民提供计生、社保、法律等各种服务,方便居民办事。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针对不同社区、不同社会群体的特点,按照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以无偿、低偿服务为主的原则,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为骨干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倡国家公职人员从事社区义务服务,培育和发展社区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公益性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市、区物业管理部门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建立沟通渠道,及时了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在社区内的工作情况,支持、配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分设,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在城市化过渡期内,股份合作公司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人员可适当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股份合作公司的关系是社区自治组织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股份合作公司有义务利用自有资源,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居务公开制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资源共享制度等,实现社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六条 社区公共设施建设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新建社区必须严格按照该准则建设;老社区应创造条件,力争达到该准则确定的标准。2010年以前,全市各社区服务设施应达到如下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上;党员活动室(含工、青、妇组织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会议室等功能)100平方米以上;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400平方米以上;星光老年之家(含残疾人康复中心、文体教育活动室功能)200平方米以上;社区图书室100平方米以上;户外文体广场1000平方米以上。第十七条 按照分类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各区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根据不同的模式和要求,因地制宜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宝安、龙岗两区土地资源宽裕的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可适当提高;土地资源缺乏的老社区,社区服务设施可分期分批逐步建设。各区政府应本着就高不就低、能快则快的原则,加快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第十八条 各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对本区社区服务设施情况进行摸底,并将未达标情况交规划部门备案。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开发项目时,对社区服务设施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和社区规模同步规划,并将规划设计要点及时提供给各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各区政府统筹负责本区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第十九条 对尚无社区服务设施或社区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老社区,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时,应首先满足社区服务设施用房要求。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规定开发商应提供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产部门予以落实。第二十条 社区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建设。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分期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用房应提前开发,并保证其面积、位置等。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非法转让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按照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与所在街道办事处就社区服务设施用房问题签定购买协议,购置费由所在区政府承担(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除外)。社区服务设施产权归区政府,使用权归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鼓励社会各界将自有物业无偿提供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使用。第二十三条 宝安、龙岗两区从原各村委会资产中划出35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作为“村改居”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150平方米以上)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信息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和城管部门制定全市社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的原则,构建联通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网络平台。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提供本部门有关社区建设的业务情况,并整合党务、政务等部门业务,实现互联互通。第二十五条 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成后,市科技信息部门负责跟踪、指导和监督,区科技信息部门负责技术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更新本部门的信息,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监督。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根据社区规模,为社区工作站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第二十七条 各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一)各区区委党校可根据需要开展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二)逐步推行社区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实行社区工作人员公开招考制度,并由各区组织、人事、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招考。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考核评议制度。街道办事处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议。第五章 经费投入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社会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凡属政府事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政府投入。区政府应将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经费、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及后续管理经费、社区信息网络建设及管理维护费等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村改居”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应适当给予所在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经费支持。第三十条 各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各区间相互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工作站的定编和工资福利标准,合理安排和保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的经费。要强化预算约束,确保社区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和挪用。第三十一条 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和福利性社区建设项目,政府给予一定资助。第三十二条 各区应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必须严格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按规定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财政部门报送经费支出报表,接受财政、审计和民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经费预算绩效评估制度,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六章 资源共享第三十三条 市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相关制度,形成资源共享的制度体系。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是组织开展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与驻社区单位制定资源共享办法和措施,与资源权属单位签订资源共享协议书,设立相对固定的资源共享网点和项目。第三十五条 社区内的机关、学校等财政投资单位的非经营性资源,应适当向社区居民开放,合理使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与资源权属单位共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各区、各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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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林小姐

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锐意推进“居站分设”、“一站多居”和“企社分离”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94个社区工作站和114个社区居委会成为社区服务主体。创建“六好”平安和谐社区省级69个、市级84个,社区和谐指数提升。梅林一村荣获“国际最适宜人居社区奖”银奖和“最佳健康生活方式奖”第一名;构建的社会管理“三大体系”荣膺中国城市管理进步奖;成功获得“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荣誉称号。服务设施基础不断夯实。基本建成“一公里民生圈”,公共民生服务设施小而精、多而全、星罗棋布。固本强基社区项目建设顺利达标,94个社区办公用房、服务设施、户外文体广场分别达到200平方米、9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标准,1个技能培训创业园区带动10个街道就业基地,实现“敞开式办公、一门式服务”社区全覆盖,服务设施明显改善,服务效能明显提升。社区服务信息平台9大类50大项服务项目不断满足居民多样化服务需求,已为居民解决求助事项近8万件,渐趋成为居民生活大管家。社会福利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区、街道、社区三级老龄工作组织网络健全,区级老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连续多年全市第一。敬老优待、高龄津贴、送医上门、节日慰问、免费体检、公益助老、结对关爱、临终关怀等项目全面落实,“六个老有”发展目标逐步实现。居家养老服务日趋规范,各类补贴及时发放。机构养老人才队伍、规章制度和颐养环境建设全面推进,“夕阳文化”氛围浓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区有1家社会福利中心、1间日间照料中心、97家星光老年之家、18家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区、街道、社区三级社会救济救助、捐助接收网络完善,被定为深圳市“城市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示范区”。整合资源,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为基础,以医疗、助学、住房、就业等13项专项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帮扶援助为补充的困难救助平台,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两大平台共同构成民生保障网,实现应救尽救、应保尽保、应帮尽帮。推出法律援助“外来建设者绿色通道”、“进企业”、“为弱势群体预约上门”等项目,设立法律咨询引导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注册执业律师值班制度等,完善法律援助助困平台、便民平台和应急调处平台,法律援助作用突出。区慈善超市和街道爱心超市缓解了困难群众生活压力。“社会慈善捐赠活动月”、“慈善日”、关爱劳务工等活动规模化、常态化发展。 法律依据:《福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第五条“十三五”时期是民生福利实现历史性提升的五年,民生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为亿元,是“十二五”时期的倍。过去一年,福田惠民情怀突出,全年财政支出80%用于民生社会事业,推出深圳经济特区四十周年“十大民生福礼”,高质量完成20项民生实事和542项民生微实事,困扰已久的学位问题更是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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