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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中之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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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恋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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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报告,应当遵照本通知执行。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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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样儿同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核查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的复核检查工作。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本级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延伸核查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进行。第三条核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有关业务机构及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参予配合。第四条核查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核查结果,依法作出核查结论或处理决定。第五条被核查的企业和相关社会审计机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核查,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六条核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核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第七条核查人员与被核查的企业和相关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被核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核查工作主要由财政监督机构承担,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核查工作的,由委托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支付费用,并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第二章核检范围及内容第九条核查的范围包括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按不少于10%的比例组织核查。第十条核查重点是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完整以及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一、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事项:(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企业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如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收支;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三)企业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包括成本)和利润。(四)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1、有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包括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包括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五)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证、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统一核算,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七)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是否一致,是否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会计报表中说明。(八)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予以说明。(九)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无偷逃税收的问题。(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是否从其规定。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事项:(一)业务约定行为。是否依法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责任是否明确。(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注册会计师是否合理地按照质量控制程序执行国有企业审计业务,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逐级复核。(三)审计计划。是否制定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内容是否恰当、规范;遇特殊因素是否及时调整和修改了审计计划。(四)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所有应予关注的事项是否均实施相应程序并有完整的记录,是否存在重大错漏。(五)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恰当。(六)审计结论。审计结论是否恰当,有无应保留而未予保留、应否定而未予否定、应拒绝而未予拒绝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与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是否充分、严密;审计结论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全面。(七)管理建议书。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是否按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提出的建议是否中肯、恰当。(八)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应予充分关注的事项,是否予以充分关注并按规定予以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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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abuse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报表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一)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二)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第三条对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由外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第四条外经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第五条外经企业应与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外经企业不得委托本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第七条外经企业应根据国家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财政机关有关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并按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批复文件调整。第八条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外经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向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所需的财务、会计帐表等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第九条外经企业应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实际支付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第十条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审计,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完成审计工作。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执业两年以上,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应在15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3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之和在150万元以上,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违法执业行为。(三)承办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依法年检合格,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专业人员。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外经企业委托后,应于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及符合审计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外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对外经企业境外业务采取送达审计,以企业提供的境外业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为依据;对境内业务采取实地审计,并抽查至少20%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外经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要求外经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对外经企业拒绝调整的事项,且注册会计师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执业规范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对外经企业示意作不实或不正当证明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应予以拒绝;对外经企业故意不提供会计资料和文件,影响注册会计师正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对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对下列内容予以重点说明:(一)会计报表的汇总范围。(二)外经企业总部发生的综合性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在境内、外业务之间分摊的标准和比例。(三)外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因毁损、报废、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因盘亏、库存损耗、贪污被盗、自然淘汰、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坏帐损失;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的投资损失;因承担连带经济责任而发生的对外担保损失。但外经企业在入帐处理时已委托审计的,不再审计。(四)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汇兑损益、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主要内容及其会计处理方法。(五)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情况。(六)投资损益、营业外支出、费用开支等方面有关纳税调整情况。但外经企业在纳税时已委托审计的,不再审计。(七)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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