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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巧穆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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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卑斯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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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审计项目负责制 审计项目确定后,审计机构着手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是实施审计项目的基本单位,一个审计项日由一个或若干个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实施方案最终由审计组执行和落实,因此,审计组对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起着最直接的基础作用。就审计项目来讲,要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明确审计组及审计项目负责人的质量控制责任。在以往的审计项目实施中,审计组长一般由审计机构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处、科长)担汪,其具体工作一般由“主审”承担。审计机构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一身兼“二职”甚至“三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严重混淆了各自的质量控制责任,造成质量控制责任不清楚,质量责任的追究对象不明确。另外审计机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是行政领导,他们有大量的全局或部门的工作要处理,不可能经常固定在一个审计组工作;由他们担任审计组长,很难实施日常的质量控制程序、履行日常的质量控制职责,这样做必然严重“弱化”或削弱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审计项目负责制,就是要明确划分审计机构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人员各自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项目负责制后,应选择有丰富工作经验、具有控制时间与工作能力、对其他审汁人员有指导能力、和客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的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审计质量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所以项目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从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方案,到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结论落实、审计资料归档等业务的全过程负责,亲临现场承担大量的具体工作,针对审计问题及时调整审计方案,了解重大业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授权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审计机构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在更高层次上承担相应的质量控制责任。 二、建立审计业务督导制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实施阶段,主要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范围、步骤、方法,进行取证、评价,借以形成审计结论,这是实现审计目标的中间过程,它是审计全过程的中心环节,也是审计质量控制的核心。其主要工作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遵守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对会计报表项目的数据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和鉴定。在审计现场重要性水平的确定、符合性测试后风险水平的确定、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的确定、对重大问题的审计取证、定性都会影响审计结果。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出现过审计组已经撤离现场,在撰写审计报告的时候发现没有实现既定的审计目标,有的审计程序没有完全履行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定性不准确,提出的审计建议没有可操作性,审计的重要性水平和风险水平估计不够充分,出现误信和误判等情况。有必要建立审计业务督导制度,通过督导,保证审计师严格遵循专业执业标准,尽量降低审计风险。督导由项目负责人对其他审计人员的督导和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项目的督导两部分组成。项目负责人主要对现场审计进行督导,目的是帮助审计人员了解审计的目标,督促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方案,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定重要性和风险水平,为审计结论取得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提出可行的审计建议。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督导主要解决重大会计问题和决定重大审计问题或实施重要审计程序。 三、建立审计底稿和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 审计工作底稿是反映审计成果最基本的载体,记录审计主要成果和查出的问题,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审计底稿的取证是否完整、引用法规是否恰当、审计定性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审计报告。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后,在签发审计报告前,通过一定的程序、经过多层次的复核显得十分必要。在审计现场由项目负责人对审计底稿进行复核,对审计底稿中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表述不清楚的底稿要求审计人员补充、修改或重新编制,并签署意见;项目负责人复核后,提交给独立于审计项目的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审计人员是否执行了审计方案、审计程序,有无重大的漏项或误信,签署意见后提交给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审计组是否完成审计目标、审计建议是否可行、结沦和处罚是否准确等。通过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可以减少或消除人为的审计误差,可以分清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报告的复核审定是审计项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审计组;庄现场审计结束后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对草稿讨论定稿后连同审计工作底稿提交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审计机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征求意见后,审计机构修改和完善审计报告,提交主管审计机构领导审核,定稿后提交审计委员会批复,所有项目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复,一律不准发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建立分级复核制度,加强对审计业务的监督,明确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核人员、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为提高审计质量,落实审计风险追究制度奠定了基础。 四、建立审计质量评价制度 以前审计决定下达后审计项目就算结束了,很少机构对审计项目工作质量进行评价,目前越来越多的审计人员开始发现审计评价的价值。 审计项目质量评价是对审计全过程的评价。在审计开始时审计机构就向每一位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提供一份简单的“评价表”,让审计人员记录下他们认为对今后审计工作有价值的信息。如,特别有效或无效的审计程序、特别敏感的问题和时间安排等,审计结束后,将表格交给项目负责人。在后续审计前、审计结束后召开审计质量评价会。这时候审计小组对整个审计过程仍记忆犹新,因而得出的评价结果就比事后评价更为深入和全面,得出的经验教训也可以尽快运用到实践巾。审计质量评价会通常由审计组成员、审计项目负责人或监督人以及审计机构负责人参加。审计评价包括对整个审计项目的评价和对审计人员的评价。对整个审计项目的评价主要包括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审计工作小组的整体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审计证据的质量、预期的审计发现和结果。对审计人员的评价主要包括专业胜任能力、工作的效率等等,审计评价结束后写出书面的评价报告并归档。通过审计评价可以促进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总结值得以后审计工作借鉴的经验教训,并以此考核审计人员业绩。 五、建立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人员、项日负责人、业务督导、复核人、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审计质量控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审计人员,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制定奖罚分明、责任到人的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保证,只有将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提升审计质量,有效控制审计风险。相关热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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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北京市审计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及其指导和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市和区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二)监督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三)组织单位实施内部审计项目;(四)检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五)指导内部审计协会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有关政府部门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本行业或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与本单位业务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应当包括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实施、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三)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四)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五)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第六条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与本单位财务工作相分离。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内部审计机构。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第十条单位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内部审计。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总审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单位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有关要求,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单位业务规模和性质,对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二)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三)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五)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八)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九)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十)指导、监督和管理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十一)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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