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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鱼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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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小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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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若干规定是指国家审计署于1985年12月5日颁发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由审计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0条制定。全文共14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组织、性质、任务、职权,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和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办法等,是我国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主要依据。法律依据: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地方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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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马桶去飞行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 China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缩写为C I I A。第二条 本会是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为所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服务的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管理、宣传、交流、服务。即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活动,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第四条 本会接受审计署、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制定内部审计准则、职业道德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需要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二)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内部审计技术职称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四)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中国内部审计》会刊。(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七)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在中国组织实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英文缩写CIA)的统一考试;办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会员的审核、申报工作。(八)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一)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三)特邀个人会员。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与地方、部门内部审计协(学)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资助、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审计署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计署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审计署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审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计署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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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包允在

北京市内部审计协会章程(2006年12月27日第二届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内部审计协会,其英文译名BeiJi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缩写为BIIA。第二条 北京市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由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执业道德。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交流、宣传、管理,即对内部审计实行自律性管理,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的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审计局,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甲19号。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审计机关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内部审计实现全面转型与发展;(二)负责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三)组织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四)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授权,组织北京地区的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考试等工作。(五)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总结交流业务工作经验,开展理论研究,指导和推动内部审计业务的开展;(六)协调本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内审工作者的愿望和要求,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七)大力宣传内部审计工作,扩大社会影响,获得广泛支持;(八)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研究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和区、县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九)开展与国际、国内内审同行的联系与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内部审计经验与方法;(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事项;(十一)办理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十二)组织贯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相关准则、指南,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十三)其他。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团体会员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驻在本市的有内审机构的各单位;(四)行业内部审计协会;(五)区、县内部审计协会。个人会员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具有内部审计或相关专业职称、职业资格者。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人员为特邀个人会员。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三)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纪律;(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四)按期交纳会费;(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及专业学习任务。(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选举协会领导成员,聘请本会顾问及名誉会长;(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定;(四)审议批准本会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和监事。(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八)审议本会办事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九)推选或聘任本会常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十)决定终止事宜;(十一)应由理事会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采取集中或通讯等形式召开。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采取集中或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有关事项。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征得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特殊情况的,由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征得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二)出席常务理事会。(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四)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五)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本会设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八)其他应由监事会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一)会费;(二)社会资助、捐赠;(三)政府事业拨款;(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各种事业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严格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理事会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理事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7日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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