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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风中沙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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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审计师相当于审计局副局长级别,不是审计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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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江南小水龟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7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总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

总审计师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总审计师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商业银行未设立总审计师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总审计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章程、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内部审计章程应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内部审计目标和范围;

(二)内部审计地位、权限和职责;

(三)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路径以及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机制;

(四)总审计师的责任和义务;

(五)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系;

(六)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的标准和原则;

(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八)对重点业务条线及风险领域的审计频率及后续整改要求;

(九)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与退出标准、后续教育制度和人员交流机制;

内部审计章程应由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章程、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商业银行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采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加强非现场审计系统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的广度与深度。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信息科技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报送至相关上级机构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发送至审计对象,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同时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沟通审计发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部分审计活动外包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任。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应符合本银行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银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

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制度,明确外包提供商的资质标准、准入与退出条件、外包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等。

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本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向总审计师报告外包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总审计师应建立相应的外包审计项目知识转移机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专业能力。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总审计师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管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沟通机制,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经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双方沟通的频率应与银行的规模、风险偏好和业务复杂性相匹配。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

(一)内部审计计划;

(二)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三)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四)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五)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会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内部审计的范围、频率和效果;

(三)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公司治理机制;

(四)银行集团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机制;

(七)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情况;

(八)内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内部审计问责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评估结果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监管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内部审计有效性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评估和监管评级。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集团层面建立与其规模、风险偏好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覆盖集团全部业务和全部机构。董事会对集团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明确集团对附属机构的审计监督机制,并根据审计权限对附属机构实施审计,指导附属机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规定,向银行集团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

第四十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原则上应为独立董事。

村镇银行已设立监事会的可不设立审计委员会,由监事会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村镇银行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由董事会聘请主发起行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村镇银行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应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岗位,并委托主发起行承担村镇银行的审计职能,确定对村镇银行的审计监督机制,有效实施审计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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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区别第一,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设置上的不同,财务总监是国家(或产权管理者),以所有者身份凭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或控制)地位,向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他可以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委派机构或董事会负责。根据1995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国家经济立法中必须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属于高层次经济监督,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和确认。第二,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权上存在某些不同之处。财务总监有权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参与制定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按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例会活动。对上级的企业主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审计师只有有职、有权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总审计师有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订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实施事前监督;总审计师有权组织、领导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总审计师应组织内审人员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经营举措,进行可行性审计论证,提出审计建议;总审计师定期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总审计师应组织和领导内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协助企业负责人有效地组织整个企业的日常经济监督活动,协调处理经济监督的一般性问题;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责权限上有区别。第三,表现在对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管理要求上的不同。如财务总监由会计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由会计管理机构任命委派,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还应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企业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享受单位行政副职待遇,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能聘任等统一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财务总监应定期进行轮换,可以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到五年等。企业总审计师的升迁、调动,应由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提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总审计师的任职时间。企业内审人员不具备总审计师的素质要求时,切不可盲目设立,更不能借此成为某些人晋升职位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培训和提高内审人员水平,或通过吸引外部人才,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否则,素质不高,不称职的人员进入企业领导决策层,会适得其反。在总审计师不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有权随时向职代会或董事会提请免去其职务。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的升迁程序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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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项目组长负责整个审计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包括审计日程安排、人员分工、关系协调;及时了解组员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适时调整审计重点;审查、复核各组员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小结,综合审计情况撰写审计报告,下发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组长同时对审计结果负审计组其他成员按照审计组长的分工实施审计工作,并对所审事项的工作底稿和审计小结负责。审计项目发现重大违规违纪,涉及后续追偿工作的,成立追偿小组,以审计组长为主导的,由审计组成员、追偿执行人员或法务人员参与,开展案件的追偿工作,以追偿执行人员或法务人员为主导的,审计组成员负责提供项目支持。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长根据《项目责任书》编制并下发《审计通知书》,其内容应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范围、审计组人员构成、现场审计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提前准备的相关资料及其他配合事项。《审计通知书》由项目组长负责,必须在审计项目组进驻现场前3个工作日发至被审计单位,并抄送审计组成员。特殊审计事项可在到达现场时一并送达。非现场数据采集和分析:审计组长安排审计人员利用公司业务、财务系统开展非现场审计工作,对被审单位的有关经营情况进行测评,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分类归纳和对比分析,以便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体情况并根据变动异常的项目初步确定现场审计工作重点。此阶段工作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1、常规审计项目的非现场审计,在基础数据的分析和整理时要求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状况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财务类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保费收入明细报表、营业费用明细报表、赔款支出明细表)、相关明细账套的提取与分析,重点凭证的筛选;业务类报表(满期赔付率表,结案率表,及时立案率表、所涉及的各种业务类清单)的提取、整理与分析,以及重点核查的保单和赔案的筛选与清分。2、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不同岗位进行划分,总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数据采集同常规审计项目,其他岗位根据其岗位职责划分,确定数据采集范围;专项审计按专项所涉及内容采集数据。编制非现场审计报告:审计组长根据项目要求和非现场审计情况编制非现场审计报告,包括项目内容、项目时间进度、项目组人员分工、现场审计实施步骤、现场审计工作内容和重点、非现场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及现场审计的工作要求。该项工作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非现场审计报告的报批:审计组长将编制好的非现场审计报告作为出差审批单附件一并上报审批;获批后的报告作为审计项目开展的依据,下发给项目组成员。临时安排的特殊项目,需紧急前往现场的,可免除非现场审计环节。进驻审计现场,召开审计见面会。向被审计单位介绍审计目的,审计项目组人员的构成,现场审计时间的安排,同时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公司业务情况及管理状况的汇报,熟悉各部门负责人,确定审计联络员,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保障。现场审计的开展。根据审计实施方案所确立的审计工作内容,查阅、整理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把握审计重点,确定样本选取范围及选取量,采取检查、监盘、查询及函证、计算等审计方法审查、核实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现金、有价证券、资产实物及业务承保和理赔资料,并做好座谈、走访、实地观察、签署审计承诺书、审计鉴证单、收集审计证据等取证工作,记录、整理、编制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现场发现问题处理。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落实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证、录音、光盘等,以此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对现场查实涉及违规违纪资金的,要及时进行追偿,现场无法完成追偿工作的,后续跟踪或移交追偿执行人员、法务人员进行处理。审计报告初稿起草、上报。审计组长在离开现场后的3-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意见交换情况,整理所有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材料,起草正式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初稿要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反映内容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随同审计工作日志及发现问题的工作底稿、证据等一并通过邮件上报给报告审核人,报告审核人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给审计组长,由审计组长进行修改定稿。审计意见反馈。已修改定稿的审计报告经报告审核人核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根据分管领导指示,确定是否需要反馈审计意见。对需要反馈的,发《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给被审单位,要求被审单位按期反馈,逾期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报告终稿的形成。根据被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不需要反馈意见的除外),审计组长可再次修改完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在征求意见征求过程中歧异较大的,审计组应当进行认真核实,逐项做出书面说明。若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将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上报。审计报告终稿上报、归档。审计组长已确定的将审计报告终稿,上报分管领导和董事。同时出具《审计意见书》发至被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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