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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了然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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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范本只是作为参考,建议寻找律师,或进入:下载甲方: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______公司(以上简称甲方)与 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的建立合作经营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作公司名称为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____省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法定名称和法定地址为: 甲方: ______公司,中国_____省_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乙方: _______公司;_____省____市_____路_____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 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宗旨为: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在国际市场上有销路和竞争能力的产品,使合作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____产品,并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八条 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为: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_______;到____年可增加到年产____,品种将发展到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人民币______万元。(或用双方商定的其他货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注: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和建筑物等不计入注册资本) 第十条 甲、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 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厂房(上盖)面积___平方米; 乙方:投资总额为_________万元,其中: 现金____________万元; 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_____万元; 工业产权______万元; 其他______万元。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应在甲、乙双方提供合作条件后的____个月内,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公司依据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需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双方同意,并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都必须经另一方同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乙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__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名,独立董事 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一人,由乙方担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在不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原则下,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公司合同; (二)决定公司增资、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四)批准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营运方案; (五)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使用、分配方案; (六)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的聘用和待遇; (七)确定职工工资和奖惩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0天发出开会通知,并注明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指定专人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并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生产、技术、劳资、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人。首届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对内聘用下属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 对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除董事会已有决议的以外,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年,经董事会继续聘请,可以连任。 正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但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作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___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上述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以随时解聘。对由于失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在 银行 _____分行开立人民币帐户。 第三十六条 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合作公司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作公司帐簿和其他会计凭证,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销售产品与购置物资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或全部外销)。经向市政府申请批准可以内销__%。 第四十一条 合作公司向国外和港澳地区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由董事会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行情,规定该时期的最低价格。在最低价格以上,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共同确定实际销售价格。如在最低价格以下销售产品,须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需要和适用为原则,可以自由选购,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量在项目公司所在地购买。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由董事会制订购买物资的验收制度,合作各方和各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执行。 第八章 偿还乙方投资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计划在投产后___年内以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润的___%偿还乙方投资本金。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使用、分配: (一)提取____%作为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 (二)按前条的规定偿还乙方投资;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乙方___%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所需雇用的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由公司自行公开招聘,但须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十八条 合作公司有权对违反合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开除职工的决定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合作公司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合作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必须逐步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 合作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 合作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主要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团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生产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和解散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合作期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均可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 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认为提前终止合作经营合同符合各方最大的利益时,可以提前终止。 提前终止合作合同,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特别决议。 第五十五条 合作公司合作期限(含延长期)届满后,应在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编制资产登记册,办理公司资产移交甲方所有的手续。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下列规章制度: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二)职工守则;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励制度; (五)职工福利制度; (六)财务制度; (七)购置物资与销售产品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肆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___(签字) __年__月__日 于_____省_____市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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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路的小花猫。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7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总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

总审计师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总审计师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商业银行未设立总审计师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总审计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章程、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内部审计章程应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内部审计目标和范围;

(二)内部审计地位、权限和职责;

(三)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路径以及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机制;

(四)总审计师的责任和义务;

(五)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系;

(六)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的标准和原则;

(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八)对重点业务条线及风险领域的审计频率及后续整改要求;

(九)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与退出标准、后续教育制度和人员交流机制;

内部审计章程应由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章程、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商业银行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采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加强非现场审计系统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的广度与深度。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信息科技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报送至相关上级机构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发送至审计对象,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同时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沟通审计发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部分审计活动外包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任。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应符合本银行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银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

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制度,明确外包提供商的资质标准、准入与退出条件、外包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等。

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本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向总审计师报告外包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总审计师应建立相应的外包审计项目知识转移机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专业能力。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总审计师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责任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管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沟通机制,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经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双方沟通的频率应与银行的规模、风险偏好和业务复杂性相匹配。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

(一)内部审计计划;

(二)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三)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四)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五)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会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内部审计的范围、频率和效果;

(三)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公司治理机制;

(四)银行集团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机制;

(七)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情况;

(八)内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内部审计问责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评估结果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监管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内部审计有效性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评估和监管评级。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集团层面建立与其规模、风险偏好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覆盖集团全部业务和全部机构。董事会对集团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明确集团对附属机构的审计监督机制,并根据审计权限对附属机构实施审计,指导附属机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集团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规定,向银行集团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

第四十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原则上应为独立董事。

村镇银行已设立监事会的可不设立审计委员会,由监事会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村镇银行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由董事会聘请主发起行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村镇银行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应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岗位,并委托主发起行承担村镇银行的审计职能,确定对村镇银行的审计监督机制,有效实施审计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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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金三世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Independent Auditor独立审计师您所说的这个词语,是属于FRM词汇的一个,掌握好FRM词汇可以让您在FRM的学习中如鱼得水,这个词的翻译及意义如下:具备注册公开会计师资格的外部审计师,可为企业编制审计师报告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FRM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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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逃跑的桃子

independent auditor 独立审计员 独立审计师;自由的核数师;独立查核人员独立审计师 Independent Auditor定义:具备注册公共会计师资格的外部审计师,可为企业编制审计师报告 。例句筛选 Company's Independent Auditor shall be appointed by the Board.合营公司的独立审计师由董事会聘请。 independent auditor audit our books every year.每年我们的帐目都得经过独立审计员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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