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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世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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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歌声里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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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如果认为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重大的或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方面存在分歧;(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第十一条如果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二)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除……的影响外”等术语。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提及这一情况。第十二条如果认为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重大影响”、“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等术语。第十三条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删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并在审计意见段中使用“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上述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等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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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梦似路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以及与管理层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规范被审计单位控制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有必要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规范注册会计师控制范围内的业务承接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定 义第三条 审计的前提条件,是指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以及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 第四条 在本准则中单独提及的管理层,应当理解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 第三章 目 标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只有通过实施下列工作就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达成一致意见,才承接或保持审计业务: (一)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存在; (二) 确认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层已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审计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 为了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 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二)就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与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 管理层的责任包括: (一)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如适用);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允许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第七条 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对审计工作的范围施加限制, 以致注册会计师认为这种限制将导致其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八条 如果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管理层沟通。在下列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拟议的审计业务: (一)除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 (二) 注册会计师未能与管理层达成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提及的一致意见。 第二节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管理层或治理层(如适用)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三)管理层的责任; (四)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五)提及注册会计师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预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 如果法律法规足够详细地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除了记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责任的事实外,不必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记录于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似, 注册会计师根据判断可能确定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如果等同,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法律法规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管理层的责任;如果不等同,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措辞,在书面协议中描述这些责任。 第三节 连续审计 第十三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否要求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修改, 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条款。 第四节 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第十四条 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不应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五条 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或委托人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度较低的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予以变更。 第十六条 如果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就新的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并记录于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 第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二)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第五节 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第十八条 如果相关部门对涉及财务会计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确定该补充规定是否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冲突。如果存在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沟通补充规定的性质,并就下列事项之一达成一致意见: (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能否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 (二) 对财务报表中关于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是否可以作出相应修改。 如果无法采取上述任何措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九条 如果相关部门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可接受,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才能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一)管理层同意在财务报表中作出额外披露,以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以提醒使用者关注额外披露;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中不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等措辞,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条 如果不具备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但相关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接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财务报表误导的性质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二)在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中适当提及该事项。 第二十一条 如果相关部门规定的审计报告的结构或措辞与审计准则要求的明显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使用者是否可能误解从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的保证; (二)如果可能存在误解,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是否能够减轻这种误解。 如果认为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承接该项审计业务。 按照相关部门的这类规定执行的审计工作, 并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已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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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不是四

一要提高心态平和能力。平和的心态是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沟通交流的首要前提,而沟通交流的前提又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上,需要平和的心态和高尚的人格素质作支撑。现实工作中,多数审计人员认为:“按照《审计法》的规定,有权对”你“审计,”你“必须接受审计”等等。有时说话语气和态度过于强硬,有一种高高在上的心态。越是这样,被审计单位逆反心理越反感,有可能越不配合工作,造成审计工作越难开展,结果适得其反。这时候需要审计人员调整心态,搞明白审计与被审计之间的真正关系,不能一味强调审计如何如何。应放下架子,心平气和,坚决克服“警察与犯人”的错位心理,将被审计单位视为“合作伙伴”关系,“他”不合作,工作就较难开展,尤其在个别问题上,观点不同时更需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理解,求同存异,从而达成共识。二要提高业务技能。复合型知识是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沟通交流的动力源。俗话讲“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审计人员如果业务不精通、技术不高明,就很难在查深、查透和查出重大违纪违规事件上有所表现,再加上“指手画脚”、“指鹿为马”、不懂装懂,怎么能以“理”服人?所以,要抓住这个“理”,就必须有深厚的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功底作后盾。只有通过加强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学习,提高和增强自己的理论水平,善于运用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手段“说话”,不断增强自己的“善变”能力,才能不“理亏”、不“吃亏”和“对症下药”。三要提高沟通能力。沟通交流是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求同存异的交流平台。从表面上看,沟通能力似乎是一种能说会道的能力,其实不然,沟通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一个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的人,他可以将自已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及专业能力进行充分的发挥,并能给对方留下深刻印象。因此,要实现与被审计单位友好型的沟通,审计人员不仅要注重语言表达、人际交往能力等,还应当深入学习交往沟通技巧,掌握不同的交流沟通方式方法。尤其做到讲文明、懂礼貌,讲话要有理、有据、有力、有自信;在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发生争执时,要保持镇静,首先倾听对方的意见,努力寻找双方的共同点,以理服人,从而让被审计单位人员口服心服和心悦诚服。四要原则控制。坚持原则是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沟通交流的工作底线。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只有依法行政,廉洁从审,坚持原则,才能做到防微杜渐,腰板直,说话硬气。俗话讲:“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假如自身不廉,借审计之机“吃、拿、卡、要”,那么在沟通过程中就会出现“说话嘴软”。自然无法取得被审计单位的认同、尊重和理解,审计沟通更无从谈起。需要强调的是,沟通交流需建立在遵循审计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行为准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任何沟通交流都不能以牺牲审计原则为代价,否则审计沟通交流毫无意义,也不存在审计的沟通交流。总而言之,在审计工作中,沟通交流是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从审前调查到出具审计报告的各个工作阶段都离不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交流。只有切实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有效交流,树立良好的沟通理念,求同存异,才能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审计工作有序进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审计决定的切实执行。从而顺利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和实现审、帮、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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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orabbit123

C如果CPA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方面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个人理解:这个时候除了解除业务约定,没有更好的办法在继续审计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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